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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犯罪治理模式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3-29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犯罪治理模式

  从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开展“严打“斗争以来,强调“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刑事政策开始被奉为应对犯罪的圭臬。但二十多年来“严打”的实践证明,这种运动式的犯罪治理所追求的遏止和减少犯罪的预期目标不仅并没有实现,反而出现了“打不胜打,欲罢不能”的怪圈,我国犯罪率不仅没有因为运动式的刑事政策和严厉打击而出现大幅下降,反而出现大幅攀升的现象。“严打”所导致的重打击,轻预防,重实体,轻程序,罪刑失衡,司法不公,容易导致冤案错案等负面影响也日趋显现出来。[1]

  一、“ 严打”刑事政策下运动式治罪模式的弊端

  作为犯罪治理理论中最为重要的基石范畴,犯罪治理模式是指基于特定治理需要和根植于特殊社会环境的,各种犯罪治理理念、措施、活动的基本组合方式与实践运作形式。[2]由于人类社会对犯罪的反应包括常态反应和特别时期的特殊反应。所以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可以分为日常治理模式和运动式治理模式,这两种治理模式在我国犯罪治理实践中都并存。由于在刑事政策上强调“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从而在犯罪治理模式上注重和依赖以运动式治罪模式,事实上形成依赖刑法和重刑主义,出现了如下弊端;

  (一)导致事实上形成对日常治理模式制度上的排挤

  单纯从犯罪治理模式上讲,“严打”下的运动式治罪与日常治理所倡导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但由于“严打”刑事政策下对运动式治罪模式的过度依赖,运动治罪对日常治理在事实上形成了制度上的排挤,在“严打”刑事政策下使我国犯罪治理模式总体上处于运动式治罪模式。正如有学者所言:“严打是无奈之举,而非长久之计;一轮严打结束往往意味着下一轮严打即将到来,严打把自己推向了‘不归路’ 。”[3] 同时,由于对运动式治罪模式的频繁使用和过分依赖,导致运动式治罪对司法成本、社会资源的巨大滥用和透支,致使日常性治理的资源支撑不够。这也导致了运动式治罪对日常治理事实上形成了制度上的排挤。

  (二)运动式治罪蕴含了对法治破环的巨大危险

  这种“乱世用重典”运动式治罪不仅忽视了犯罪的基本规律,希望通过运动式治理来彻底遏制甚至是消灭犯罪,而且像对待敌人一样对待犯罪,总想通过严厉打击来扑灭犯罪的势头。除了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以外,法治精神、法律文本的连续性、人权保障、犯罪规律的复杂性、犯罪治理的系统性等深层次原理均在不同程度上遭受忽视。这其中蕴含了对法治破坏的巨大危险,成为罪刑失衡,司法不公,乃至冤假错案的根源。“运动毁灭法制,运动的结果导致轻视法制,以党的政策取代法律;运动本身就是一种非正常秩序状态,它必然会损坏法制;运动本身具有极强的政治性,使法律不仅难以驾驭运动,而且充当了运动的工具,最后被政治所抛弃。” [4]实践中出现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莫不与之有关,实践证明:运动式执法尽管可以收到一时之效,但并不能够遏制刑事犯罪,还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有损法治的尊严。

  二、从“严打”到“宽严相济”所引发的犯罪治理模式改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以及正式确立,不仅是对过去“严打”刑事政策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更是建构和谐社会政治目标的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再一味强调对犯罪从严从快的打击,而是建立在对犯罪规律以及刑罚功能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强调刑法作为控制犯罪的一种方法,通过宽严相济,使重罪和轻罪都得到妥当的处理,实现刑罚效果的最大化,随之而来的则是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变。运动式的治罪模式日渐式微而取代以日常治理模式,从“压力维控型”转变为“压力疏导型”,不再把刑法作为犯罪控制和治理的唯一手段,强调社会综合治理来预防和减少犯罪,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犯罪治理上的具体体现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刑法作为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依旧受到重视,体现在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等严重犯罪依旧保持了高压态势,强调从“严”打击,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团结。但在针对严重犯罪严打的同时,注重宽松的刑事政策,实行区别对待,重重轻轻,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同时,更为强调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在预防和控制犯罪上的重要作用,

  (一)合理运用严格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继续保持了对严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而且事实上,通过合理运用严格刑事政策,也可以公正地惩治犯罪,有效地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宽严相济”下严格刑事政策与“严打”政策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严格刑事政策并不只限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还包括严密刑事法网、严肃刑罚执行之意。具体到中国刑事司法实践来说,严格刑事政策的贯彻,应重视运用累犯制度、慎用死刑制度,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提高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服刑期限,正确适用从重量刑的情节等等;

  (二)注重宽松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化解社会矛盾以实现和谐社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摒弃了在犯罪治理上采用一极化的方式,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采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对一些轻微犯罪,依法宽缓处理,促使其回归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以实现社会和谐。在刑事立法方面,则要求合理削减死刑罪名,着力改革管制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建立健全赦免制度与社区矫正立法等等;

  在刑事司法中尽量适用诉讼上的程序简易化、非刑事诉讼化和实体上的非刑罚化、执行上的非监禁化。体现刑法对犯罪人的感化,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三)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运动式治罪模式逐步向日常治理模式转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真正受到重视并能切发挥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调全面作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领域的工作,要求综合使用各种社会控制手段来预防和减少犯罪,应当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犯罪治理模式。虽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经提及了很多年,由于受制于过去“严打”的思想,事实上受到了运动式治罪模式制度上的排挤,而且对犯罪打击以及片面刑法手段的强调,也不利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的贯彻。

  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所蕴含的思想与该刑事政策一脉相承:即重视打击犯罪,更注重预防和控制犯罪、改造罪犯、教育潜在犯罪人、健全日常监督和管理。从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理性地发展路径和适宜地运作模式,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不仅注重对犯罪的司法控制,而且注重非司法方法的使用,通过柔性方法解决纠纷。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我国犯罪治理模式已经逐步脱离了过去严打下运动式治罪模式,转而注重日常治理,从过去单纯的”压力维控型“犯逐步过渡到“压力疏导型”。在犯罪治理模式上实现了更本性的转变。(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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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刑事 政策 犯罪 治理 模式 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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