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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付费下载模式探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5-02

数字音乐付费下载模式探析

  一、现有付费下载模式存在问题之探讨

  据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内地目前约有4亿个网络音乐用户,音乐版权市场总额估算超过400亿元人民币,不过实际只能收到8亿元。更有数据显示,在国内某音乐网站,其付费用户仅有1万人,相对于其1亿的用户量,占比仅在万分之一;在另一知名音乐网站,付费用户也仅占2.5万人,不足其500万总用户的千分之五。总结这一状况存在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现有模式本身不健全

  传统音乐产业如何实现与互联网产业的完美融合,需要一个健全且可靠的付费体系,用以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而现今,我国仅有的几家数字音乐付费网站都还存在着十分不健全的收费模式。

  早在2011年,酷狗音乐就曾表示将尝试收费模式,而百度也紧随其后宣布旗下MP3服务向相对封闭的正版化模式转型,届时会提供收费和免费的音乐内容服务。2013年新年伊始,豆瓣FM宣布正式发布“豆瓣FM Pro”,用户必须付费才能收听下载其系列音乐,并规定订阅这项服务的用户将每月付费10元,便可享受高音质和去广告的服务。3月,QQ音乐服务更是提出了差异化定位,提出从音乐内容、终端产品到推广、营销、销售的一套完整解决方案。种种举措表明数字音乐即将告别免费时代进入收费倒计时。半年时间已过,总结付费下载仍在原地踏步的原因,首要便是模式不健全。

  (二)音乐产业主体与互联网产业主体之间的冲突大量存在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导致我国传统音乐产业的发展相对滞后,甚至落后于后兴起的互联网产业。互联网对于传统音乐产业的冲击,首要便是传统音乐产业无法获得合理版权费。以虾米音乐网为例,其与唱片公司的分账比例为1:1,下载每首歌的收入为0.8元,网站和唱片公司各得一半,而实际上,在此之前,虾米音乐网要向唱片公司支付2000万的版权费,只有当下载服务的收入高于4000万后,唱片公司才会按照比例得到一半的收益。如此巨大的差异导致音乐产业主体和互联网产业主体都不可避免的关注于自身的商业模式和既得利益,进而使得二者的冲突愈发激烈。传统音乐产业主体目前难以与互联网产业主体相抗衡,导致数字音乐付费制度的构建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内部冲突。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未完全发挥

  虽然早在2007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就联合北京和声天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开发、构建了数字音乐版权注册平台(MORP),并通过音著协官方网站隆重推出。但同时看到,如今早已过去6年的MORP平台还只有很少一部分音乐人成为其注册会员,更多的音乐人群体不了解甚至不知道这个平台,而他们的作品往往是免费下载群体最容易攻击的漏洞。

  二、现有付费下载成功模式之介绍

  (一)国外:苹果iTunes在线音乐商店

  iTunes是从Soundjam MP-Macintosh软件公司发行的一个流行的商业MP3软件发展而来的,2003年4月,苹果在美国消费市场正式推出“苹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Apple iTunes Music Store),允许使用者合法在线购买歌曲和整个专辑。iTunes推出的第一周便卖出了100万首歌曲,2003年10月,苹果又向微软作出了妥协,提供了微软IE界面的iTunes版本,2004年6月,iTunes进军欧洲市场,通过一年的努力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欧洲,2005年10月开通视频下载,2006年9月引入电影下载。2008年2月,iTunes在15个国家推出华语流行下载服务,明确了其进军中国市场的目标。

  iTunes在线音乐商店的销售模式是十分成功的,其开创了互联网背景下数字音乐规模正版化销售的新模式,既提高了作品的传播效率,又维护了版权人的利益,是数字音乐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

  (二)国内:初见雏形的数字音乐商城

  在国内,近几年也相继开始兴起数字音乐商城,先是有QQ音乐付费下载模式,2012年,京东商城数字音乐正式上线,京东数字音乐服务的最大亮点就是实现了云端存储音乐副本、歌单信息可供随时下载,到目前为止,京东商城数字音乐品牌供应商中包括库客、金牌大风、太合麦田、英皇音乐、华谊兄弟音乐等。2013年1月,一家名为YYQ的数字音乐商城悄然上线运营,YYQ数字音乐商城是由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创办的,其典型特点是在借鉴苹果iTunes模式基础上以“用户下载付费”为核心的盈利模式。YYQ的优点是运营模式简单,用户只需注册一个账号验证通过后,就可以自主地管理自己的音乐,享有完全的后台管理权限并能随时掌握商品的销售数据,随时了解有多少客户购买自己的商品。同时YYQ实行音乐人自主定价自主决定的方案,是一种完全的自我经营模式。

  三、数字音乐付费下载解决方案构建:完善差异化收费机制

  一个完整的音乐产业链由“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录音制品制作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最终用户”构成。对于整个数字音乐产业链而言,“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录音制品制作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属于其内部法律关系。无论是传统音乐产业还是数字音乐产业,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源在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所创作的作品,后续产业链之间的矛盾抑或发展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所以对于此内部法律关系而言,应以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为中心,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保证其创作顺利进行。我国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删除了法定许可,客观上为差异化付费制度的构建创造了良好环境,法定许可既无法保证定价效率,又不能规范定价机制。转而代替法定许可的集中许可旨在弥补定价效率不足这一问题。鉴于此,有学者指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网络音乐市场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保证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交易信息不断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传递与整合,由此形成的付费机制能够根据市场情势的变化调整版税标准,既保证了作品定价能够满足最大范围的使用者,也不会形成固定的价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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