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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生金融问题探索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5-19

发展民生金融问题探索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3)03-0045-03

  一、民生金融的涵义

  “民生金融”,作为近年来新出现的概念,目前尚无共识的、确定的表述和界定。我们认为,所谓民生金融,是指以发展、改善和服务民生为目标的金融活动和金融制度。具体说来,是指在发展、改善民生的理念指导下,通过金融制度、规则、服务方式及产品等方面的设计、制定和实施,使金融活动服务民生、惠及民生、改善和提高民生水平。民生金融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生金融泛指一切直接和间接服务和改善民生的金融活动,实际上这个概念应当是包括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几乎全部内容。狭义的民生金融通常是指发展、改善和服务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的金融活动和金融制度。

  二、金融促进民生发展的逻辑关系

  首先,金融的基础是经济,反过来又服务、作用于经济。现代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而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改善和提高民生水平。所以,发展民生金融理应成为金融业、特别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和着力点。其次,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业是国民经济中的特殊行业,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与一般工商业相比,具有“社会范围的公共薄记和生产资料的公共分配形式”特征:它是整个社会资金的集中、调剂与分配的主要系统,而资金作为社会财富的一般价值形式本身就是社会性的,它的调剂分配过程实际上也是社会经济活动的调节过程;作为“公共薄记”,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大量而且比较可靠的宏观、微观经济信息,这也正是金融进行经济调节的重要基础条件。因此,金融业是社会性最强、社会化程度最高的行业,这种特性决定了金融业比一般工商业应当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更多地关注支持社会民生发展。特别是一国金融具有垄断特征时期尤其如此。再次,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之下,并且以国有(国家控股)金融机构为主体,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应是责无旁贷。

  所以,综合考虑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金融业的社会性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金融为主体的特点等因素,保障民生、发展民生成为金融业经营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合乎逻辑关系的理论推断。而且,发展民生金融,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政治)双重意义。

  三、发展民生金融的思考与建议

  (一)发展民生金融需要有新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方式

  1. 牢固树立“民生金融”的新理念。金融机构在明确发展民生是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应客观清醒地认识到――金融发展与民生发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民生的发展是金融业发展的基础,金融业会推动民生的发展;而民生的发展、提高又会为金融业发展提供更大的市场和动力。我们还应当看到,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商业特性与民生金融一定程度的社会性特征之间的矛盾,在政府制度、政策的调控、引导下是完全可以化解、统一的。所以,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制度环境下,金融业必须牢固树立发展民生金融的全新理念并以此理念为指导开展民生金融业务。

  2. 切实转变金融服务方式。发展民生金融,需要改变单纯商业性金融思维和服务方式,切实改善和提高民生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使金融服务更贴近民生、贴近平民百姓、贴近弱势群体。

  第一,金融宣传教育大众化。金融知识的传播教育及金融业务产品的推介宣传,既要考虑专业人士、高级阶层开展金融理论研究、从事金融经营活动的需要,又要考虑普通百姓的民生需求及接受程度。因为,虽然经济学中的金融的确有些高深莫测,但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又的确与金融密切相关。所以,发展民生金融,一定要使金融教育宣传大众化,使金融这门“大学问”成为贴近大众、大众所掌握运用并服务大众生活的实用知识和工具。

  第二,客户服务平等化。金融机构应调整服务理念和重点,摒弃对服务对象即客户“嫌贫爱富”的做法。理想的状态是做到对服务对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起码应做到“爱富不嫌贫”,不歧视弱势。在服务态度、服务设施及业务规则等方面,对中小客户给予足够的关注,使这些中低收入者及弱势群体能够切实获得较均等的金融服务。

  第三,产品设计平民化。金融机构在设计推出金融服务工具和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平民大众的金融服务需求特点,针对城乡小微企业、普通居民或弱势群体经营规模较小、收入水平较低、金融需求多样、风险承担能力较差以及金融专业技能不高的实际情况,设计出尽量满足多样性需求、兼顾赢利与安全的金融产品,尤其应考虑在政府支持下通过有效的制度规则设计,防范化解金融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损失。

  第四,业务流程便捷化。民生金融业务流程的便捷化是指在一定的制度支持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和复杂度、减少业务规制要求或降低业务门槛,提高民生金融服务效率。这是因为:一方面民生金融业务通常是额小、量大、多样、频繁,客观上只有业务操作简便才能使金融服务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民生金融的服务对象往往不具备传统金融业务规则要求的规模、资金实力和担保能力,所以,如果规则不调整,民生金融服务也就成了空话。

  (二)发展民生金融需要持续推动民生性金融业务创新

  发展民生金融,需要在深入调研分析民生现状及需求瓶颈的基础上,持续着力推进涉及民生的金融业务及产品创新。比如现阶段,金融机构除继续做好小额贷款、公积金贷款、教育助学贷款等业务,规范、优化相关理财产品外,还可考虑在以下方面扩展、创新民生金融业务。   1. 农民房地产抵押金融业务。即以农民自有的房屋、宅基地、承包土地为抵押品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贷款。其中,农民承包土地抵押贷款将成为向“三农”供血、改善农村民生的重要融资来源,对整个国家的民生水平提升具有战略意义。这种抵押贷款可以用于种植、养殖业及厂房、机器、设施的生产性投入;用于客、货运输及商业经营的商业性投入;用于住房建造、婚丧嫁娶及医疗教育方面的生活保障性投入。

  2. “三农”复合型金融业务。即将银行、保险公司、政府性担保机构的贷款、保险、担保结成一个链条,使“三农”确实能够得到资金支持,使金融机构能够放心开展业务。这种复合型贷款的投向包括农民生产、生活的直接需求及改善农民交通、卫生、环境、教育等公共设施的间接需求。这种贷款可以在政府担保下由商业性金融机构来做,也可由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配合来做。

  3. 农户联合担保信用贷款业务。即在农户无可抵押、质押资产及担保资产而又急需融资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可采取由一定数量的相关农户联保的形式,向农户发放信用贷款。

  4. 城镇保障房双向融资业务。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城镇保障房双向融资业务是指在政府政策和资金保障与引导下,金融机构从两个方面融资,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一是通过城投公司这一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解决保障房建设资金不足问题;二是直接向保障房(经适房)用户发放住房贷款。双管齐下,改善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条件。

  5. 扩大城镇公积金贷款适用范围。对许多城镇居民来说,公积金贷款是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对金融机构而言贷款风险相对较小。发展民生金融可考虑扩大该类贷款的使用范围,使之除可用于购买自住房外,还可用于医疗、教育及其他急需的生活支出。

  6. 固定收益类证券业务。一般情况下,证券市场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成为增加居民(证券持有者)收入的重要渠道。但是,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及普通居民的资金实力与抗风险能力,金融机构可考虑开办适合中低收入者等人群的、以政府债券及红筹、蓝筹企业债券股票为主要组合的、安全性较高而风险较小的证券业务。采取有效措施使投资者保本、增收,并且允许这些证券作为融资贷款的抵押品。

  (三)发展民生金融需要制度政策层面的设计和保障

  1. 制度政策设计和保障的原因。通过制度政策设计和保障来推动民生金融发展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尽管金融促进民生发展有其内在逻辑关系,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下更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金融机构的企业性、金融活动的商业性与市场性却也是不可忽视的固有事实。因此,要使金融活动纳入民生发展的轨道,必须有政策、制度层面的规制、引导、调整、监督与保障。另一方面,由于民生金融的发展目标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民生金融与传统的商业金融相比,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和一定的社会外部性。所以,发展民生金融,除金融业自身履行社会责任,分利于民、还利于民外,政府的直接参与、政策引导、制度保障、以及资金支持也非常必要。

  2. 制度政策设计和保障的要点。国家制度及政府政策对民生金融的支持保障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通过政府设立(原有及新设)、掌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介入民生金融业务;第二层面是通过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鼓励、引导、督促、保障商业性金融机构有效、有序地开展民生金融业务。这个层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从民生需求出发调整金融机构设置及网点布局。这里所说的民生需求主要是指社会中低阶层的金融服务需求,包括“三农”、中小微企业、城乡弱势群体等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发展民生金融首先要求我们从调整、建设满足民生需求的金融体系、机构及网点开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引导鼓励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具有国资背景的金融机构保留县域以下的机构网点;二是大力发展省属地方金融机构在县乡的机构网点;三是加快推进新型、小型、专业化的金融组织建设,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托租赁公司、小额担保公司及互助合作基金等;四是规范民间借贷,使其既能发挥机动灵活的融资优势,又能避免因不规范、高利贷而产生的风险。总之是要形成一个覆盖民生需求的金融体系和机构网络。商业性金融可以为追求利润而有选择性布点或撤并机构,但民生金融体系则不可出现空白和死角。

  第二,民生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调整。包括制定、调整、完善、鼓励与规范民间资本进入民生金融领域的政策法规;农村房地产确权、特别是承包土地流转、抵押方面的法规制度;涉及民生金融业务的保险保证制度;中小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设定以民生金融相关指标来考核、评价、监督金融机构的考评体系等措施。

  第三,支持民生金融的财政税收政策措施。包括对办理民生金融业务的机构网点及其业务实行减税、免税及财政补贴政策措施。这些财税措施不仅直接对经办网点进行支持,而且还要对其上级管理机构进行支持,以减轻经营机构开展民生金融业务的内部阻力。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以较少的财政资金为杠杆,撬动大量的金融系统的资金投入民生建设。

  第四,建立健全民生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民生金融的性质决定了其业务活动带有一定的公共性、社会性,甚或社会救济性。按照商业性原则衡量,这种业务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而有效的风险管理又是保障民生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政府有责任建立包括预防、监管、分散、化解、分担、注资、贷款豁免等环节和内容的民生金融业务风险管理机制。

  “民生金融”既是金融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发展民生金融,包含了金融发展与民生发展及其相互促进或制约的关系。就金融业而言,涉及发展目标、实现方式手段及保障措施等问题。因此,对民生金融发展问题的探索,实质上是对现阶段我国金融发展模式、金融经济与社会民生协调发展方式、以及经济文明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关系的探索,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发展民生金融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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