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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探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5-19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探究

  一、离岸金融概述

  离岸金融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在金融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已经成为全球金融竞争的焦点。例如,A金融机构的总部设在美国,其金融业务无论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与美国的金融制度无联系,且不受美国金融法律的管制。A金融机构进行的活动就是离岸金融业务。随着离岸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世界主要金融中心形成了离岸金融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又称作境外金融市场,与国内金融市场相隔离,使非居民在筹集和运用资金方面不受所在国金融法及税收等法律的管制。目前,全球已经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即伦敦型、纽约型及巴哈马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离岸金融市场有着不同的含义。根据传统的定义,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使得交易货币流动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该交易货币供给和需求市场。从离岸金融市场的传统定义中可以看出,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离岸性,即金融机构在货币发行国境内用该国货币从事的各种金融交易和资金融通活动不能称为离岸金融业务,相关的市场也不能称为离岸金融市场。二是非居民性,即金融机构业务中资金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均来自是国外,其中的任何一方是本国居民的,都不能称之为离岸金融业务。

  二、离岸金融的风险性因素

  (一)增大国际金融的脆弱性

  在离岸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受到的管制和监管较为松弛。同时,资金流动较为自由,调拨容易。因此,离岸金融市场对国际政治经济的动态反应极其敏感。国际政治经济的变化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非常明显,从而加大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浮动汇率制度,世界各国汇率波动频繁,汇率起伏较大,这就大大加快了离岸货币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流动速度,从而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危机,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另外,离岸金融业务的存贷期限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存款是短期的,而贷款是长期的。此外,离岸金融市场里,金融机构不用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这在提高了金融机构信贷能力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一旦出现大规模的集中提款,或是更为严重的“挤兑”现象,金融机构就可能会面临倒闭的风险,从而引发全球金融市场的波动。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针对离岸金融业务中的贷款业务而言的。离岸金融业务是非常典型的国际金融业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贷款客户的信贷情况很重要。对于进行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来说,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更为重要。金融机构的贷款客户并非来自于本国,也并非来自于一个国家或少数国家,而是面向整个国际社会的。这就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信用调查成本。尽管金融机构的信用调查成本很高,其仍然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离岸金融业务的涉外性和国际性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信用信息出现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失灵的现象,从而加大了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

  (三)汇率风险

  离岸金融业务涉及的是国际金融市场,包括国际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和汇率市场等。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货币的流通受到的相关管制和监管较少。一旦货币被金融投机者利用,该货币的汇率就会有被操纵的危险,从而增加了货币国的汇率风险,增加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四)信用扩张或收缩的风险

  经济学家提出过“过度借贷综合征”,即外国资本的大量引入。在经济形势较好时,大量的外国资本通过离岸金融业务流入本国,分散于证券,股票,房地产市场。这增加了外国资本在本国的流动性,带动了本国的需求,导致国内信贷的扩张,从而推动本国经济朝过热化方向发展。一旦外国资本被撤离出本国(国际上的货币操纵者),原来的经济过热就会演变成经济泡沫,严重危害到本国的汇率、外汇、股票和房地产等市场,危害本国经济的发展,甚至会使得本国的经济面临崩溃的境地。

  (五)对所在国货币供给的可能冲击

  在离岸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不受所在国相关法律的监管和管制,不用缴纳法定存款准备基金,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这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运作的灵活性,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能力。因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开展或扩大离岸金融业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金融机构的本币业务会相对减少,这就会给所在国的货币供给造成较大的冲击。

  三、我国离岸金融的现有法律监管措施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离岸金融的现有法律监管措施

  至今,我国并没有形成离岸金融市场,能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也较少,因此,我国目前在离岸金融方面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目前,我国仅颁布了为数不多的几部关于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虽然等级效力较低,但是基本涵括了我国的离岸金融领域,为我国离岸金融领域完整法律的颁布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二)我国离岸金融的现有法律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

  第一,监管机关职能单一。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是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但是,离岸金融业务不仅只涉及到外汇方面,还包括证券、股票以及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而国家外汇局主要是管理国家外汇实务的。很显然,国家外汇局对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管理是不全面的。

  第二,能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主体很有限。就目前而言,我国能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只限于少数国有银行。198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先后获得批准可以经营离岸金融业务。1997年,出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四家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被叫停了。期间,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002年,央行重新恢复离岸金融业务,并将离岸金融业务的地域范围从深圳扩展到上海。但是,目前,没有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可以在我国开展离岸金融业务。

  第三,“非居民”的界定很模糊。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包括在境外注册的境外中国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2007年3月16日,对于“非居民的界定”,国家出台了不同的法律。例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规定,“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自然人。很显然,前后颁布的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别。

  四、完善我国离岸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制定一部关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完整的、系统的法律

  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已经成为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已经成为全球金融竞争的焦点。我国构建离岸金融市场势在必行。一部关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是我国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保证。但是,我国目前离岸金融方面的法律尚不成熟,相关法律的效力低,法律透明度差。这些缺陷都不利于我国构建离岸金融市场。因此,制定一部关于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是我国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必要条件。

  (二)将外资银行纳入我国离岸金融法律的监管主体范围之内

  虽然一些国家的离岸金融业务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但是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还很不成熟,尚未形成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很多外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涉及到我国的金融市场。离岸金融业务为我国的国际融资和国际结算等提供了较大的便利,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助于刺激内需。但是,离岸金融业务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例如汇率风险,经济运行风险等。因此,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我国要将外资银行纳入我国离岸金融法律的监管主体范围内,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离岸金融监管模式

  从离岸金融业务的兴起至今,全球有近70个离岸金融中心,采取的监管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内外渗漏型和簿记型。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离岸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法规选择具体的监管模式。我国目前的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尚不成熟,尚未形成离岸金融市场。另外,由于金融行业的风险性,国家对金融业的管制较为严格。虽然我国政府颁布了一些措施来努力开放我国的金融行业,例如放宽外汇管制等,但是我国金融行业尚未完全融入国际金融市场。因此,适合我国离岸金融的监管模式应该是内外分离式。在内外分离模式的监管下,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业务,在岸金融业务和国内金融业务是各自相分离的。金融机构必须设立离岸金融业务专门账户,用于专门进行离岸金融业务。从此可以看出,在内外分离模式下,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在岸金融和国内金融业务可以得到很好的监控。除此之外,将离岸金融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国家可以有效地降低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影响,避免国际金融投机活动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从而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维护我国金融业的安全。

  (四)明确规定离岸金融预警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除了已有的离岸金融法律法规之外,我国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自控机制和内部审核机制。同时,国家应该设立管理离岸金融业务的专门管理机构,建立我国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向管理机构汇报的机制,从而减少离岸金融业务对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利影响,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

  (五)明确离岸金融准入的条件

  离岸金融机构是离岸金融市场的主体。要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我国就必须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离岸金融机构。就我国目前而言,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很有限。另外,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是不受国家金融法规管制和监管的,并在税收等方面享有一定的优惠。一直以来,由于金融行业的风险性,国家对金融业的管制较为严格。虽然国家通过一些措施努力开放金融市场,渐渐减少外汇管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我国的金融市场尚未完全融入国际金融市场,这就限制了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对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

  外资金融机构缺少吸引力。因此,国家应该适当开放和明确离岸金融准入的条件。为此,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放宽对国内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培养一批高质量的离岸金融市场主体;另一个方面,进一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市场,建立和完善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条件,大力吸引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促进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推动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同时,我国还应借鉴离岸金融业务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离岸金融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五、总结

  随着世界经济和金融的发展,离岸金融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构建离岸金融市场势在必行。离岸金融业务存在巨大的风险性因素,这就要求国家加强离岸金融业务的管制和监管。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一直致力于对离岸金融贸易的法律监管制度研究,努力将离岸金融的风险性降到最低,维护本国以及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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