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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反思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06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反思

  一、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概述

  人逐渐走向衰老,这是一个必然的自然事实,每个社会成员都会有年老的一天。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两会对三农问题重视程度的进一步加大,农村养老问题也逐步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尽管我国城市居民具有较为完备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有着一定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障基础。但是,相比之下,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严重滞后,各项制度和保障体系缺位严重,城乡之间的社会养老保障现实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状态,两者间的严重不公平已为社会广泛诟病。加之,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农村年轻一代留在城市务工,老幼留守农村的空巢现象愈加普遍,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基础遭受空前挑战,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当下农村的和谐稳定。这一系列的社会新现象都使得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故深入了解与反思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让老人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也是我国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任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农村地区,父母与子女长期异地分居、子女之间相互推诿赡养义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和社会保障制度缺位,导致农村养老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现状

  2011 年 4 月 28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在全国总人口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 674 149 546 人,占 50.32%,60 岁及以上人口为177 648 705 人,占 13.26%,60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 个百分点。现阶段绝大多数的老年农业人口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而是完全依赖传统的家庭保障形式。农村老年人口占农村常住人口数的比重日益重大,农村生产生活也与以往大不相同,这势必使得不同年龄段的农村人口之间收入和负担的分配发生改变。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传统二元经济的解体,传统的农村家庭保障功能正在弱化,农村老年人在日常生活开销、医疗保障、生活起居照料、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面临诸多困境,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这是任何文明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重视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社会问题,事关我国社会能否在经济社会高歌猛进的同时保持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

  (二)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原因分析

  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思想浪潮不断受到冲击,农村传统养老模式的基础已经被严重削弱,其原因是多元的,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其一,农村老年人养老方式单一化。由于农村生活条件较差,老年人对家庭生活的依赖程度较高,“养儿防老”的思念观念深入人心,绝大部分的农村老年人只认可家庭养老这一形式,他们简单地认为只有子女的陪伴和照料才是最大的生活保障和精神慰藉。其二,子女尊老养老的思想观念逐渐淡薄。随着市场经济给人们思想观念带来的冲击,人们开始对传统的孝道产生不同的看法:有些后辈认为,赡养父母就是给予足够的物质生活条件;有的子女甚至认为赡养父母是一种负担,寻求各种借口逃避。其三,社会对农村养老问题的重视程度不足。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农村养老问题已经不再仅仅是单一的家庭问题,其对于社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只有和谐稳定的农村,才有和谐稳定的发展大局;只有公平健全的农村养老体系,才有更加富足的劳动力人口。其四,农村养老的制度体系建设滞后。尽管我国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一定的关注,但是由于社会总体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规则过于零散,管理和监督等配套制度没有跟上,导致农村养老保障的工作没能落到实处,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有效保护。鉴于此,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建设尤为显得迫切和重要。

  三、农村养老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型的必然性分析

  由于经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人口环境,国家必须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尤其是长期缺少关注和支持的农村养老制度体系。如今,农村家庭成员结构和经济基础的变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显,城镇化的高速推进和人口密集频繁流动,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主流的家庭养老模式不得不做出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农村老龄人口对于变革养老模式的客观需求在现阶段集中爆发。

  (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需要社会养老的发展

  根据前文所提及的农村人口统计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当前和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农村将面临着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农村家庭规模将逐渐小型化、老龄化,农村空巢老人的人数不断增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农村发展的现状。因此,公共部门应当在农村养老问题上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养老制度体系以更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土地的保障性功能逐渐弱化

  农村人口对土地的最主要的期待之一是其对养老的“最终保障”功能。然而,在新型城镇化的社会大背景下,农民以土地作为养老保障的基础也面临着改变。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发展,耕地资源减少,农民对农业的依存度下降。加之近些年来,种地成本的不断上升,农产品价格下降,农民收入跟着持续下降。各种现象表明,来自土地经济收益逐渐降低,经常无法保障农村老年人口的日常生活需求,依靠土地保障的农村养老变得更加难以依赖。

  (三)社会保障力度的公平性

  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覆盖的面逐步扩大,整体而言成绩显著,但相较之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表现得差强人意。纵观过去,早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便有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萌芽,直至后来的不断实践探索,均表现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差,随意性强等缺点。如今,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极大进步,物质资金基础的不断夯实,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正义性,我国须尽快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增强农村社会养老的保障力度,不断缩小城乡之间的社会养老在保障力度和保障范围上的较大差距。因此,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着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逐步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变,农村养老不应再只是一个家庭的事,而是需要国家、政府和社会做出系统安排的公共事业。   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随着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人口高龄化对于社会发展的负面效应应当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结合我国传统的养老观念和当前社会呈现出的多元养老模式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是现实的需要,即构建一个由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互协助,相互补充的制度体系。总体而言,主要的构建及完善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理应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提供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公民均依法享有社会养老保障权,农民当然也不例外,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我国应尽快有效地有针对性地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落实农民享有社会养老保障权规定的基本权利和相应的义务,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行为。在这一问题上,我国所需要的法律制度是能够详细规范农村养老保障的且可操作性强的,是能够明确规定农村老年人依法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以及家庭、集体和国家对农村老年人应承担哪些具体法律义务。同时,在相应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应当承受哪些法律责任,以及由谁进行监督管理,农村老年人有哪些救济途径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以保证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的愿望有强大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

  (二)增大政府供给与财政支持的力度

  国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应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该责任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合理分担。国家及政府层面所承担的义务,包括政策上的扶持和财政资金投入两个方面。国家及政府投入的财政物资支持是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经济基础。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的供给主体是政府,这一进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的扶持力度,以降低农村低收入老年人群的生活成本和养老成本,并逐渐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对于农村家庭负担严重困难的老年人,政府可以依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或者每月定期发放救济物资,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正确的出路应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大力转换政府财政职能,调整财政分配格局,在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逐步加大财力分配向农村社会保障倾斜的力度。

  (三)加大社会敬老爱老宣传教育

  在农村地区,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弘扬敬老爱老的精神和传统美德,推动年轻一辈树立正确的孝道伦理道德观念。在现阶段,我国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社会历来推崇传统的儒家伦理文化,家庭成员之间长幼有序,权利义务明确,政府不断通过各种积极措施敦促、褒扬家庭敬老养老,并尽一切可能优先为家庭养老提供诸如优惠购房等各方面的政策。我们国家可以考虑,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年轻一代在工作或者住房上给予政策性的倾斜,为其与父母同住或者就近居住提供方便。同时,乡镇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家访工作小组,对其辖区内的农村老年人口的数量,年龄,生活及健康状况进行统计登记,与老人子女保持联系,督促其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尤其对于进城务工的人员,应督促和落实其按时足额给付父母赡养费。从经济支持和伦理道德两方面入手,端正农村养老的思想观念,以防止农村老年人群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子女拒绝尽其赡养父母义务的现象频繁发生。

  (四)设立农村社区互助组织

  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大多是年迈丧失劳动力后,才开始有养老的需求,需要生活照料方面的需求和精神关切的需求。但是面对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一族进城务工,空巢老人现象已经成为常态,农村老人所需要的这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难以实现,直接影响了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新农村的建设。所以,迫切需要在农村地区建立社区互助组织,这对提高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质量都有积极的影响。设立社区互助组织,通过政府的补贴和农村老年人家庭的缴费,为老年人口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紧急援助等方面的服务,这不失为一种儿女以较低费用购买照料服务,以解决家庭养老资源不足的问题,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充分发挥社区互助组织对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功能。

  五、结语

  农村养老保障的落实关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实施。根据当前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我们需要配套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切实为农村老龄人群提供恰当可行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既要求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又要注重精神生活质量的提高。该完善的过程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不仅仅需要老年人自身思想观念的转变、子女养老意识的提高,有关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也需要国家给予政策和财政上的大力支持以及有关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从而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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