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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德钦县农村“两委”关系的分析与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06

关于对德钦县农村“两委”关系的分析与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村委过度自治,支部放弃领导。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成员在村里是强人,拥有较大影响力,党支部则处于弱势,难与村委会在能力上抗衡,再加上双方在思想认识上的不一致,就出现了这种局面。部分村委会主任认为“我是全体村民选的,我只对村民负责”;有的村支部书记则认为“既然实行村民自治,那就由他们去治吧”难以起到应有的领导核心作用。这种形式实质上是领导关系错位。

  (二)支部包办村务,自治功能弱化。党支部长期以来掌握村中的大部分权力,尤其是政治经济上的,推行村民自治后虽然部分权力有所弱化或受制约。但由于上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及历史形成的权威,他们的优势得以延续。认为“党是领导核心,村里的事我书记说了算”,把依法选举产生的村主任当成摆设,村民自治难以落实,形成两委关系紧张的局面。这种表现形式实质上是村支部独政。

  (三)两委互不相让,村级组织瘫痪。在有些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分别由两派人员把持,他们谁也不服谁,但同时谁也“吃”不掉谁,各定各的调,各唱各的戏,甚至是唱对台戏。在这样的村里,两委的冲突最为激烈,别有用心的干部为谋取私利及小集团利益,而不惜采用非法手段,矛盾逐步升级,而对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则采取相互推委的办法,致使村政搁置。这种表现形式实质上是农村两委争政与推政。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的一种农村政治安排,是在中国权威体制内生成的‘自治制度’,对广大村民来说,其真正意义上的自治权利是十分有限。有关村级织织的性质、结构和职权等都不是村民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是国家的强制性安排。也就是说,在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下,要求广大村民这些‘自治主体’完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建立符合基层政府意志的‘自治组织’。

  (二)农村“两委”在实际工作中权责不明,权限矛盾。具体地讲党组织在村级组织中属领导核心地位,拥有对村里事务的领导权,村民委员会是自治性群众组织,拥有处理村务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在同一村,同时存在两个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但是在村干部眼里这一规定没有对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权限做出具体的规定,“两委”权限不明,成为矛盾的根源。

  (三)村级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作用的规定过于笼统,村级党组织的领导缺乏具体的行为规范。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种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反映在基层组织建设上就是村委会必须服从党支部的领导。许多农村基层干部就认为如果村委会不按照党支部的意见办事,就是不服从党的领导。

  (四)思想认识的问题。首先是“为民做主”的思想,由于受传统“当官为民做主”思想的影响,两委领导人常常以“当家人自居”,这就引发了争夺权力的冲突,导致两委的矛盾:其次是集权思想,我国实行村民自治虽然二三十年了,但是以党代政的集权思想在农村两委中依然存在;三是特权思想,有了特权,才能以权谋私,才能获得各种政治利益和物质利益,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两委主要成员必然要争夺人权、事权和财权等。

  三、思考及建议

  (一)明确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和各自的职责。正确认识村级两委的关系,是妥善处理两委关系的前提。村支部与村委会之间一方面紧密相连,共同担负着发展农村经济和维护农村稳定的任务;另一方面两者的职责是相互区别的,村党支部在村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不用质疑的;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负责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等。

  首先,村党支部具有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进行把关定向,对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部署,对村里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其次,村委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了依法开展村民自治的工作内容,除了处理好职能范围内的日常村务以外,对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

  (二)完善对两委的治理制度。不断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是妥善处理两委关系的根本。完善有关村支两委工作职能、工作程序、议事制度等工作细则,使治理权和监督权分离,把村务治理权交给村委会。

  (三)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以创新的精神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妥善处理两委关系的要害。首先,应当正确认识民主、法治和党的领导的关系。有些人片面强调党的领导,忽视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也有一些人片面强调民主与法治的意义,忽视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性。

  (四)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乡镇党委要抓好村级干部的培训工作,将学习教育制度化。首先,应当结合农村的实际需要,选择与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其次,应当努力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五)乡镇党委要支持和帮助村级两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党支部与村委会充分发挥作用。一是坚持村级重大事项按程序决策制度。二是坚持村两委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内容要有明确的规定,不能超越权限,侵犯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的合法权力。三是坚持村委会向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四是坚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对德钦县农村“两委”关系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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