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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风险的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08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风险的分析

  高校毕业生作为国家人力资源中较高层次的人群,其就业过程是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之一。我国就业体制不够完善,就业环境不够正规,大多高校虽然已经加强了就业指导工作,可是由于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指导还不到位,加上毕业生本身缺乏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使得很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频频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为了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高校毕业生应该加强对就业法律风险的学习,提高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危机化解能力。

  一、对就业法律风险的理解

  “法律风险”一词是经常在商业中出现的,具体的定义并没有被明确,而对于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风险”的说法,之前的学者给出的定义为“可能给大学毕业生造成利益损失或引起、预示某种不利情况的潜在法律因素”。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大学生从开始求职到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各种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由于其本人疏于行使法律权利而导致的,与其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综上观点,笔者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风险的理解更偏向于后者的说法,说明性更强、包含内容更加具体的解释为:就业法律风险是指大学生在毕业求职以及就业的整个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的各种违法作为与不作为引起的对毕业生权益有潜在侵害的或者与毕业生预期目标不一致的不利因素,以及由于毕业生自身缺乏维权意识、缺少法律常识而导致的其利益可能被损害的或者难以救济的因素。

  二、就业各阶段的法律风险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风险可以分为求职阶段中的法律风险和就业阶段中的法律风险。调查显示,求职阶段中毕业生经常遇到的风险是就业歧视现象和虚假招聘现象两个方面:

  1.就业歧视现象:在每年的招聘会上,毕业生经常遇到用人单位歧视性的招聘条款,比如说根据用人单位意愿而选择男女的性别歧视,由于户口在外地的户籍歧视,或是因为高矮胖瘦的身体条件歧视等,这些不公平的条款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公然侵犯和蔑视,对其就业后的稳定工作都存在着风险。

  2.虚假招聘现象:虚假招聘行为是指用人单位并不是真心招聘工作人员,而是打着招聘的旗号,骗取毕业生的各种信息和利益。

  骗取钱财:一些不规范的企业以招聘录用或者组织培训等名义先向就业人员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保证金、风险金或者押金等等,抓住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实施“钓鱼”招聘,在求职者交付完繁杂的各种费用之后,用人单位就会从此消失,无处追寻。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同样的方法先把毕业生招聘进单位,然后精心安排毕业生从事劳动强度极大、待遇极低、条件极差的岗位,有些毕业生没有看穿用人单位的企图,签约后才发现上当了,之后想要撤销合同,用人单位就会以“违约”为理由,不但所交费用不再退回,更令人气愤的是还要收取求职者的违约金。这样的行为导致毕业生刚刚就业就失业,自信心受到打击,耽误了宝贵的就业时间,损失财物,同时扰乱了就业市场的稳定。实际上,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押金或保证金),但是毕业生依然为了尽快就业而忽略了这个法条,使不合法的企业有机可乘。

  非法推销或者传销。每年的就业市场里都会有毕业生禁不住“投入低、致富快、风险小、利润大”等等夸大宣传的诱惑。用人单位经常以优厚的薪酬先引诱毕业生上钩,再用推销产品的方式“对毕业生能力进行考察”。他们往往会先与毕业生签订一份销售产品的协议,并收取部分保证金或者押金,用来抵押他们的产品。求职者能够推销出去产品当然是好事;倘若推销不出产品,求职者也就只能自己负责。如果退出协议,不仅背上了毁约的恶名和责任,购买那些垃圾样品的保证金或押金也没有办法再要回。很多毕业生不小心误入了这种传销网络,耗费了人力财力,浪费了时间,甚至还有一些毕业生从此陷入传销网络中,被传销思想禁锢,不能自拔。

  虚假职位的欺诈。在招聘时,有些用人单位会故意对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隐瞒,或者干脆伪造单位的实际情况,打着某些知名大企业大公司的牌子进行招聘,招聘的职位也经常以“部门经理”、“部门总管”、“业务代表”等名称听起来让人觉得职位比较高的方式来吸引毕业生应聘。等到毕业生签完约到了岗位才发现,其实用人单位招聘的只是业务员、推销员、保险代理人等等。与前两种诈骗不约而同的是,当毕业生真正认识到这一点希望离开的时候,他们就会以赔付高额违约金的方式,千方百计套牢求职者,使他们进退两难。

  骗取毕业生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旨不在骗取钱财或是套牢应聘者,他们只是通过招聘这个形式不停地接收毕业生的求职简历,有些则会通过更进一步地联系,让毕业生对某些职位更有兴趣,从而骗取更多的个人隐私。获得这些信息后,他们会打包销售,把骗取来的信息作为商品进行贩卖,出售给其它企业,非法牟利。这种类型的诈骗,在网络上盛行。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站或是中介,为这些用人单位提供广阔的平台,不经过任何验证,只要付钱就可以为他们提供服务。

  就业阶段中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1.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概念不清。毕业生的就业协议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达成的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的承诺,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显然,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完全不同的,就业协议是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效力的。只有劳动合同才能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时的真正法律保护。很多毕业生搞不清楚概念,以为签订了就业协议就相当于签了劳动合同,有了保障,隐藏着极大的风险。等到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造成的不利后果也只能自己承担。   2.签订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时不规范。有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对具体事项的责任说明并不写出来,还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根本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只是凭口头约定就让毕业生开始工作,不但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而且当发生争议时,毕业生总是处于劣势的位置,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毕业生在选择合适的单位后,并没有花时间认真阅读合同上面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他们认为时间短内容多,只会对自己认为重要的部分认真阅读,其它内容一带而过。一些认为找到自己非常适合的工作机会的毕业生,觉得自己不会毁约,所以常常忽视违约责任的部分。一旦发生问题,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极大的损伤,也失去了法律的保障。

  3.对试用期的理解不够明确。与正式的劳动合同期相比,试用期的待遇要低很多,还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为毕业生交纳相关社会保险,甚至少数单位在试用期间连工资也不会有,这些虽然是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的,可是毕业生并没有对这些基本常识熟知导致自身的权益受到威胁。一旦通过试用期,各方面的待遇都要大幅上涨,所以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和开支,在试用期这个环节可谓是下足了功夫。他们会利用延长试用期的方式,延长使用廉价劳动力的时间,而在试用期无法再延长的时候,就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与应聘者签订长期正式的合同,将其辞退。虽然《劳动法》中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并不说明或告知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只会用“看其表现”来搪塞应聘者,使其遭受精神心理及经济损失。有些毕业生明明知道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已经超过了《劳动法》的明文规定,为了保住自己喜欢的或是待遇不菲的工作岗位,宁愿天真地相信自己总会被用人单位正式录取,以至于听从用人单位不合理不合法的安排。据网络调查,蒙受这种损失的毕业生人群并不在少数,他们由于刚踏入社会,就业经验太缺乏从而降低了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的能力。同时,实习期与试用期是有区别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在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作要求而约定的一个期限,包含在劳动期限内,并且只有一次,试用期不可有单独的劳动合同存在。而实习期是毕业生还没脱离学校学习期间在用人单位接受的社会实践活动,属于教学的一部分,不属于劳动的范畴,因为在校生不属于正规的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给薪酬的。许多毕业生没有分清楚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被用人单位以实习期为理由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结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还完全不知情。这种对法律常识极为缺乏的现象直接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4.工资待遇的模糊。每一个毕业生在求职的时候,都希望找一个工资待遇不错的工作岗位,即使在调查中,待遇并不是毕业生最看重的条件,但对于收入问题,当然是越多越好。用人单位在提供工资待遇信息时,经常会偷换概念,“基本工资(底薪)+奖金”的形式,是大部分企业公司给出的条件。这类形式的待遇往往底薪都不高,而奖金条件非常丰厚。然而,当毕业生真正签订完合同工作过一段时间后,才会发现高额的奖金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还有一种有些用人单位,比如某些保险公司,会把“表现最好”的人员当作范例,给予很高的奖励,鼓励其他就业者再接再励,可事实是能拿到好彩头的永远是那么一两个人。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很多毕业生都会忽略掉,那就是关于加班补偿或是加班奖励的约定,一般此类内容是不会写进劳动合同或是协议的。某些单位会安排大量的工作,要求应聘者没有节制地加班,从而赚取大量剩余价值。

  5.对“霸王条款”的忽视和妥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中起到了主导的作用,他们用预先拟定好的文本对毕业生做了种种条件限制,毕业生在选好用人单位后,只能签订已经准备好的合同,很少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针对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修改。用人单位所拟定的条款大都以用人单位的利益为首,从而隐藏着很多潜在的危险,比如用人单位会回避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提醒,使毕业生根本意识不到自身的利益会怎样收到侵犯。并且,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常常会把出现问题后自己的责任免除掉,没有遇见过此类情况的毕业生也不会把这些条款放在心上。结果一旦发生争议才恍然大悟,所有的利益都是以用人单位为主的,根本没有机会可以申诉。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面对就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复杂问题时,很多毕业生不能够独立果断的解决处理。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造成了对就业中频繁出现的法律风险完全不知不解。我国高等教育还处在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要求高校能够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而目前,我国的人才发展还不够充分,地域和行业分布也不够合理,人才浪费和人才短缺的现象都很严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不容乐观。提高高层次人才的综合实力,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人才战略难题。高校、用人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尽早构建起就业保障体系,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能够积极开展。同时,增强毕业生法律风险意识,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以保障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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