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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16

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思考

  一、关于民主的本质

  “民主”这一概念早在公元前15世纪的古希腊就出现了。但时至今日,对于何谓“民主”,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正如迈克尔?罗斯金所说“在政治学的所有词汇中恐怕还没有哪个词比‘民主’具有更多的含义。”其中,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传统民主理论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他们以“人权天赋”和“社会契约”为其论证的逻辑起点,全力阐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然而,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普遍建立以后,传统民主理论越来越难以解释西方不断变化的社会政治现实,为了破解理论困局,许多政治学者提出了形形色色的新的民主概念和理论,较具代表性的有精英民主论、多元民主观,参与民主论、制度民主论和技术民主论等等。

  马克思认为,”民主是一个类概念”,他指出:“‘民主的’这个词在德语里意思是‘人民当权的’”;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只有人民才是具体的东西。恩格斯说:民主这个“概念”……每次都随着人民的变化而变化;资产阶级统治的彻底形式正是民主共和国。

  一谈到民主,许多人都认为民主的本意应该是 “多数人的统治”、“人民的统治”亦或是“人民自己作主”。尽管这种观点流行至今,但它却缺乏历史事实的支持。因为历史上从未存在过“多数人的统治”或“人民的统治”这样的民主,无论是古希腊城邦民主制,还是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

  站在当代历史的高度,纵观民主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和存在形态,民主与其说是“多数人的统治”,还不如说是“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表达及实现”。这是我们对民主深层内涵和本质的理解和表达。我们通常认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然而,在“人民当家作主”的背后,其深层本质则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表达及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如何表达和实现,要借助一定的形式、载体和途径等,所有这一切都要受到一定历史条件的制约。

  二、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条件

  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条件属于哲学范畴,可相对区分为实现条件和发展条件。在旧中国,广大劳动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奴役,根本没有民主可言。人民意志利益的表达者和代表者――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从此获得了彻底解放,实现了当家作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又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不懈的探索和努力,不断加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因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国体、政体的建立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条件,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质的规定性”,表明人民利益和意志表达及实现的历史条件已具备,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民主”得以实现。

  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条件则体现了其“量的规定性”,主要包括宏观上一定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文化条件、法制条件、民族条件、国际条件,以及微观上人的素质、民主技术条件等。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表达及实现程度,也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水平和所处的发展阶段。从社会主义民主的初级阶段到更高阶段的发展,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关键在于创造发展条件和正确选择发展道路、发展形式和政策措施。

  正确区分和理性看待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条件和发展条件及其所支持的民主性质和民主水平,有利于引导国际社会客观准确认识当代中国,同时也有利于统一国人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理性认识,坚信只有在真正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意志利益的表达和实现,即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变为现实,从而也才能实现民主的形式与内容、名与实的高度有机统一,克服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消极悲观情绪,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此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党情、民情等历史条件,决定了这一阶段的民主仍处于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初级阶段,认清这一点,有助于克服和预防超越民主发展历史条件的各种激进主张和倾向,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

  民主的建立和民主的发展、完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条件一旦具备就决定了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但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充分表达和实现却绝非一夜之间就可以达成,而要依存民主的发展条件。关注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条件,将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置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以宏观历史视野回望社会主义民主所处的历史方位、历史脉络,揭示社会主义民主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历史条件性和发展阶段性,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人们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

  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条件和发展条件,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民主发展程度,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当下社会主义民主这种“最高类型的民主”并不等于发展程度高度完备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建立起来之后,还必然经历在“质的规定性”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要不断创造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和完善所需的各项条件,从而使现实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程度与民主发展类型的要求相适应。   三、民主的功能与公共权力的异化

  在文明社会中,每个人都有个人意志和利益,每个人都要表达和实现个人意志和利益。这些意志和利益有些是共同的、一致的,有些是相互矛盾的、冲突的。意志、利益相同者形成稳定的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因规模、性质的不同,或称为阶级、阶层、或称为利益集团。在阶级社会中,个人意志和利益被整合为阶级意志和利益、阶层意志和利益以及社会集团意志和利益。同样,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之间,即存在共同意志和利益,也存在矛盾对立甚至激烈冲突的意志和利益。民主的最大价值和社会功能在于以和平文明方式、以最小代价寻求和实现不同阶级、阶层、集团共同利益及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

  应该说,在不同阶级、阶层、集团中寻求和实现共同利益并不困难,而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寻求和实现各阶级、阶层及利益集团的利益平衡则是艰难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主是寻求和实现各社会阶级、阶层及利益集团共同利益和利益平衡的社会整合机制。

  所以,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维护完善和发展民主作为重要的社会目标。

  尽管民主的本质和功能,在于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表达和实现,在于各阶级、阶层、各利益集团的共同利益和利益平衡的达成。但在这种达成过程中,民主的结果可能背离民主的本质和初衷,这就是民主的异化。

  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生活在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之中。前者属于公共政治领域,后者属于私人社会领域。民主选举产生的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理论上是为选民负责为选民服务的。但在实践上却常发生背离和侵犯选民利益的现象。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及其内在冲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任何国家公职人员都同时具有政治身份和经济身份这两重身份。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身份要求其遵守政治伦理、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而国家公职人员的经济身份又迫使其遵循市场经济伦理,最大限度地谋求个人利益。

  这种双重身份及其内在冲突是公共权力异化的内在根源。当然,国家公职人员双重身份及其内在冲突只是为公共权力异化提供了内在动因,仅仅意味异化的或然性和可能性,还不是必然性和实然性。

  公共权力的异化由或然到必然,由可能到现实,还需具备两个条件,即“外控”的疏漏与“内律”的缺失。“外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把“权力装进笼子里”。“内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德治和自律。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其谋求自身利益动机是普遍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谋求个人利益,而在于如何谋求个人利益。当“外控”疏漏、“内律”松弛甚至缺失时,利用公共权力谋求个人利益这一最富效力的手段必然成为首选。公共权力异化和腐败则成为必然。

  当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权力异化和腐败如烽火燎原越演越烈,也与另一原因直接相关,这就是“查处率”过低。换句话说就是几乎为零的腐败风险。一定时间内腐败查处总人次与腐败总人次之比,为腐败查处率,如果这一比率过低,如低于空难发生率的话,那么,公职人员就如同人们明知乘坐飞机有风险但仍选择坐飞机一样,明知腐败有风险但却乐此不疲,因为风险低得可以忽略不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下决心惩治腐败,尤其强化制度防腐治腐,特别是大大提高了腐败查处率,反腐形势急转直下。如果腐败查处率提高到51%以上,相信,95%以上想腐败的人都会嘎然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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