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图书馆与知识自由的若干断想
一、知识自由的涵义
英文中的“自由”是两个词:freedom和liberty,前者偏重自我释放、压力和桎梏的解脱、轻松和舒适,后者多指政治上合法的需求(权利)。信息自由中的自由即是后者,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不受限制的权利。”可见,自由的本质在于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1]图书馆应当为知识自由的实现提供有利平台,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在此自由且开放地获取所需资源。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所能享受到的自由,都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而“法律认可和保障”的基本形式就是给予人们以相应的权利,让人们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去享受自己的自由。知识自由(intellectualfreedom)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基础。[2]所谓知识自由(intellectualfreedom),是指知识的自由生产、自由传播、自由接受、自由管理的状态,或者说,知识活动主体(限从事知识活动的人)在公平、开放的环境下,无限制或最少限制地进行知识的生产、传播、接受、利用和管理活动的进程或状态[3],知识自由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一起构成人类的思想自由体系。笔者认为,知识自由是指公民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限制的生产、获取、传播和利用任何形式的信息并且能够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
二、知识自由的表现形式
1.知识生产的自由
是指人们不受限制地进行知识生产和知识创造或创新活动的自由,即平等享有以无形或有形方式发表或出版自己的知识成果和以正式及非正式的形式进行知识生产的权利。
2.知识接受的自由
是指人们以合法方式平等享有接受知识的自由权利,主要包括被动接受知识的自由和主动接受知识的自由两种形式。接受教育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过程,阅读各种期刊书籍、自主学习各类知识、上网查询信息、搜索资料是主动的知识接受过程。
3.知识交流的自由
是指不受限制地传递各种意见、看法、观点或是主观知识客观化后所形成的各种知识成果的自由状态。[1]
三、知识自由
当代图书馆学研究的核心指向之一
现今,知识自由在图书馆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当代图书馆学研究的核心指向。
1.知识自由是图书馆的核心价值所在
图书馆的核心价值是指图书馆员通过收集、整理、存储、传播信息、知识等劳动力,实现知识的自由存取,公正、平等服务于社会,满足每个读者的不同需要,为社会进步与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到目前为止,国际图联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图书馆协会都已确立了自己的核心价值。[4]
将知识自由确立为图书馆的核心价值,与致力于全民共享知识的精神相吻合,可以让人们懂得如何理解性地同所有其他人一起进行知识的分享与合作,使知识的传播与利用没有障碍。
2.图书馆是人类的知识自由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
每一个国家或政府提供制度产品的原则就是:当市场或个体的分散随机力量无法解决某一问题时,国家或政府就有责任或义务用包括制度措施在内的国家意志或政府政策来加以解决。保证全体人民的知识自由权利,就只能采取制度保证措施。图书馆就是这种制度保证措施的执行者。美国制度经济学先驱之一凡勃仑认为,“今天的制度,也就是当前公认的生活方式”,照此我们可以认为“图书馆是人类追求知识生活方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度经济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康芒斯认为,制度就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照此我们又可以认为图书馆这一社会组织就是人类的知识自由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5]
知识就是力量,人类正是依靠知识才装备了自己,才改造了自然和社会,才使人类真正站起来。[6]
三、结束语
尽管知识自由对于社会和个体发展是如此的重要,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并达成可一致共识。但是在中国对知识自由的研究只有少数优秀图书馆学者在起领军作用,并未取得中国整个图书馆学界的广泛关注,未形成科学的系统的体系。其根本原因就是一直以来,图书馆界法制建设滞后,缺少一部具有法律权威性和约束性的图书馆法。相关法律的不健全致使整个图书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多元化时代的变化中因循守旧,发展迟缓,在整个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知识自由应当引起图书馆界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并纳入到图书馆法的起草中,也应当作为我国图书馆职业的核心价值。因为它对实现和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缩小社会信息鸿沟都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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