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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绩效与企业社会责任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12

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绩效与企业社会责任

  

  一、引言

  近年来社会责任绩效(CSP)与财务绩效(CFP)关系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关于两者相关性的研究分为三种结论:正相关、负相关以及无关。郭红玲(2006)通过对国外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联性的文献回顾,发现在她所查阅的51篇外文文献中,正相关的占33篇,负相关占9篇,无关占19篇。同时,她也发现其中有10篇文章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在文中既出现了正相关又出现了负相关。吴彬等(2005)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与财务绩效呈显著正相关。温素彬等(2007)将社会责任分为对货币资本、对人力资本、对社会资本以及对生态资本的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结论也不一。汤晓建(2013)从定性的角度,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对财务资本、对人力资本、对市场资本以及对社会资本的责任,论述了企业应将社会责任嵌入财务目标,以此实现企业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Tang等(2011)将战略思想融入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研究,发现企业一直肩负社会责任,则企业财务绩效也会得到大幅提高。Soana(2011)通过对国际银行以及意大利银行的对比实证分析,发现社会责任绩效与财务绩效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社会责任绩效与财务绩效相关性研究成为当今企业社会责任辩论的焦点已是一个不争事实,但两者的结论始终众说纷纭,这或许与研究口径、方法、行业特点以及经济环境等有关。本文认为,有待开拓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领域有如下一些:首先,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是否存在双向显著正相关关系?即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提高能否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能否更加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提高?其次,在较多探讨社会责任绩效能否提升企业财务绩效单项方面影响时,理应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与财务绩效是否存在双向显著的正相关传导机制。这或许有学者涉及过其中的研究,或者学术界隐晦地认为两者拥有双向传导正相关关系,但一方面学界或实务界并未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及论述过,另一方面,利用法学概念,在我国颁布并实行法律,往往较倾向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而不会采用海洋法系法律中的经验判断,这或多或少与成文法更具有契约性有关,所以用这一事例解释为什么要论证两者的双向显著关系再好也不为过,毕竟将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与财务绩效定格于一项成文框架中或许更能激励约束企业行为。最后,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中,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会计信息质量及财务绩效的影响。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1)企业社会责任与会计信息质量。由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国内外把目光较多地投向了社会责任绩效与财务绩效的研究,学术界也正在探讨社会责任披露体系的构建,但由于社会责任披露形式、内容等的不同、受主观性干扰较大以及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很难有效判别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质量。所以,本文从企业原有的会计信息质量研究角度出发,以此来评价企业社会责任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为我国社会责任披露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可行性的建议。由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1:

  假设1:限定其他条件下,企业社会责任与会计信息质量存在双向显著正相关关系

  (2)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根据国内外大多学者的研究,大多数研究成果仅局限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单向关系观察,如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更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绩效,或者企业财务绩效的提高促进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却很少涉及对两者双向的显著关系的研究。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限定其他条件下,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存在双向显著正相关关系

  (3)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三变量关系。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表明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自己分内或超过分内职责的社会责任,这相当于向市场传递了良好的信号,吸引了各利益相关者的目光,以此提升了企业社会形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因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3、假设4、假设5:

  假设3:限定其他条件下,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有利于提高社会责任绩效

  假设4:限定其他条件下,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假设5:限定其他条件下,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绩效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09年至2011年入围“南方周末企业社会责任国有(民营)企业100强”中302家沪深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公司,其中2009年99家(32家民企、67家国企),2010年102家(30家民企、72家国企),2011年101家(29家民企、72家国企)。这些企业分别涉及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房地产业及综合类等9大领域。此外,本文数据来源RESSET、南方周末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以及巨潮资讯网。

  (三)变量定义与模型构建模型中,DACC的计算采用行业截面修正的琼斯模型计算,此外,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由企业社会责任得分代表,会计信息质量由可操纵性应计盈余代表,企业财务绩效由资产报酬率代表。本文涉及三个模型。其中,模型(1)社会责任绩效、模型(2)可操纵性应计盈余以及模型(3)财务绩效分别为各自模型的被解释变量,其余涉及的解释变量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三个模型的控制变量均为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两职分离、独立董事比率与董事会规模。由此构建如下模型:

  CSP=?琢0+?琢1DACC+?琢2CFP+?琢3BS+?琢4CSRREPORT+?琢5DS+?琢6IDR+?琢7LEVER+?琢8SIZE+?着1(1)

  DACC=?茁0+?茁1CSP+?茁2CFP+?茁3BS+?茁4CSRREPORT+?茁5DS+?茁6IDR+?茁7LEVER+?茁8SIZE+?着2(2)

  CFP=?酌0+?酌1DACC+?酌2CSP+?酌3BS+?酌4CSRREPORT+?酌5DS+?酌6IDR+?酌7LEVER+?酌8SIZE+?着3(3)

  其中,企业社会责任绩效(CSP),表示企业社会责任得分;可操纵性应计盈余(DACC),反映会计信息质量,其中,DACC水平越高,审计质量就越低;反之,审计质量就越高;企业财务绩效(CFP),表示资产报酬率;两职分离(BS),表示如果董事长与总经理为同一人,则为1;反之,为0;企业社会责任报告(CSRREPORT),表示若企业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则为1,;反之,为0;独立董事比率(IDR),表示独立董事人数/董事会总人数;董事会规模(DS),反映董事会人数;资产负债率(LEVER),反映企业资本结构;企业规模(SIZE),反映期初资产总额的对数。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如表(1),社会责任绩效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54.029,而均值与中位数相差仅1.2801,这表明样本公司社会责任绩效水平整体维持在34分左右,但样本公司社会责任绩效差距太大反映了公司间社会形象表现差异很大,这或许与企业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会计信息质量、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程度以及利益相关者保护措施等有关。可操纵性应计盈余均值为-0.0001,中位数为-0.0026,这说明样本公司整体会计信息质量水平较高,这可能与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有关,且两者相互促进;另外最大值为0.5235,最小值为-0.3111,两者差距达0.8326,这说明在这些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良好的样本公司中,也会出现会计信息质量较低的公司,或许这与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完善程度以及规模差异等有关。财务绩效均值与中位数相差仅0.085,两者差异不大,但最大值0.2690与最小值-0.1421相差了0.4111,将近相差0.5,这可能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后对其财务绩效产生了差异化影响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均值为0.5099,中位数为1。表明样本公司在社会责任披露形式上表现不一,既有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也有在年报中披露或甚至不披露的。

  (二)回归分析 如表(2),模型(1)中可操纵性应计盈余与社会责任绩效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会计信息质量越高,社会责任绩效越好;模型(2)中社会责任绩效与可操纵性应计盈余也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社会责任绩效越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越好,说明会计信息质量与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双向传导的正相关关系,以此支持了假设1。模型(1)中财务绩效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呈显著正相关;模型(3)中社会责任绩效与财务绩效也呈显著正相关,这表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与企业财务绩效呈双向传导的正相关关系,以此支持了假设2。模型(1)中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社会责任绩效并未呈显著的正相关,反而形成了不显著的负相关,因此不能支持假设3。这或许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有关,并且我国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并不能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否单独披露来判断企业的社会责任实施质量有关。另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可操纵性应计盈余呈显著的正相关,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显著负相关,说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单独披露并未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会使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下降,不能支持假设4。此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财务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能提升企业的财务绩效,这支持了假设5。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选取修正前的琼斯模型所计算出的DACC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替代变量,代入模型(1)、(2)与(3);此外,分年度进行模型回归。两者得出的结论都验证了假设1、假设2、假设5、,而不能验证假设3、假设4,由此证明本文的结论是稳健的。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企业社会责任与会计信息质量存在显著双向正相关关系;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存在显著双向正相关关系;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中,企业单独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不能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也不能提升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但能显著促进企业财务绩效的提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证监会应牵头各部门及行业协会积极颁布并实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内容等方面的指导意见与标准,单独出台《社会责任治理准则》,传统社会责任要求依附在《公司治理准则》下,或者内含于《内部控制规范指引》中,这在一定程度上既降低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而且也失去它原有的法律与道德效力。在一个不着重强调社会责任的成文规定中,很难让人们特别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第二、证监会等行业协会积极制定社会责任信息评价体系,并定期为企业管理层与员工进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知识培训与讲座,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让企业重视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社会责任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双向传导机制。此外,我国应积极完善资本市场,推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积极减少“非理性噪音交易”,努力增加“理性交易”,让资本市场有效发挥它的资源配置功能,以此让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在资本市场中得到正确的反映,形成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反馈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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