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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模式趋势分析与改革方向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18

金融监管模式趋势分析与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但要求有配套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还要求具备与金融监管相适应的经济法规,如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私有财产法,不但要有法律保证,还要有综合的完善的会计准则。目前,我国公司法、消费者保护法都已颁布,但破产法、私有财产法还远不完善;现行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比也有差距。大量的应收利息计入损益就是典型的案例之一。

  (二)银行监管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均已颁布,但至今针对银行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监管的内容、监管的具体手段、以及处理办法等仍无明确的法规可供遵循。

  (三)缺少标准化、系统化的指标体系和准则

  目前,我国有关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极不健全,如基层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如何考核,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理等等都无明确的指标和法律可供参照。其次,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建立效率型的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监管本身不能够绝对保证银行倒闭的零风险。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最大限度加强防范风险的同时,也在利用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每年几百上千家的银行建立和倒闭,不是由于监管松懈导致,而是效率型监管思维的具体表现。但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也显得十分僵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垄断可能带来的风险,却也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无法进行开放式的并表监管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在第23条和24条、25条原则中,特别强调了母国和东道国对其监管对象实施并表监管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海外分支机构大量增加,与此同时,外资金融在国内的独资、合资机构中得到迅速增长。金融全球化也表现为金融风险的国际化,母国和东道国对监管对象的全方位监管是国际银行业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由于依据的法规不同、会计准则不同,我国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国内业务和海外业务,难以在并表的基础上对海外中资机构进行监管。

  二、建立综合型金融监管模式

  (一)完善我国宏观审慎金融监管框架

  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能,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对维护金融的稳定和高效运行有着重要意义。以中央银行的职能作为出发点,应赋予中央银行对金融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部门的监管权,通过制度的改革进一步确立央行在审慎监管中的地位。与此同时,加快建立前期预警系统,加强事前监管能力,进一步明确金融稳定指标,对不良的金融行为和资金做好提前预防措施,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系统采取必要的实况测试,防止类似雷曼公司的破产重演。

  (二)理顺金融监管体系,不留监管真空

  将目前分业监管模式作为出发点,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业务,同时在制度上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消除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因权责不明所形成的盲区和真空。

  (三)完善中央银行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协调机制

  金融机构往往有着复杂而广泛分布的组织机构,因此监管机构以及中央银行之间及时的信息交流与加强监管合作,对形成高效有序的监管十分重要,中央银行及时公布重大宏观层面的金融信息,同时监管机构及时向中央银行汇报重大的微观监管信息,以此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监管的效率,这样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监管对象的详细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制定较为完善的货币政策。

  (四)建立与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以法律作为抢救和制裁的工具可以作为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最后防线。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管理的基本依据是现存的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能够对金融机构进行精确高效的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当前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浪潮下,通过营造良好的金融监管法律环境基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对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尤为重要。坚实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保障,对实现提高金融体系的高效稳定的运行,构建并最终达到综合监管模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已在世界金融市场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扮演着重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但是无论在监管环境还是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上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和不足,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加强国际层面上的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通过交流与合作,使我们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提升自身的金融监管水平,以此不断适应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日新月异的形势需要。因此,我国应当在具体领域参与双边、区域、国际的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在合作交流中吸收新的理念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实现有分有统、分统合一的综合监管模式,如此才能真正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与稳定。

  三、结束语

  当前全球金融业正处于复苏后飞速发展时期,衍生品产业链不断加大,由于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等其他原因,使得金融危机的预防和监管变得履步维艰。纵观全球经济发展历史,每次危机后都引发了监管体系的变革和创新,导致国内金融体系整体仍处于发展阶段,面临的问题也更复杂,这些需要我们在对国外的经验教训引以为戒的同时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的先进理念,综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现状,将国内金融业发展风险降至最低。同时,我们期待金融监管的涅磐能够为建设一个安全与效率并驾齐驱的金融市场,也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综合竞争实力的战略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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