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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19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研究

  经过改革与发展,我国的农业与农村经济向着新的阶段不断发展,在农产品供应方面已经实现了总量上大体的平衡,丰年有余的情况。当前,农业的发展不仅受到资源的影响,而且市场对其的约束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再加上人多地少国情的制约,使得农民进入市场面临着巨大的障碍。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其能够共同应对市场挑战已经成为了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概述

  (一)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概念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指的是农村各类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建立的联合社等组织的总称。这种合作形式使建立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之上的,农民为了能够对生产、生活的条件有所改善,为了能够保护、谋其自身的利益,按照一定的原则自发的组织或者联合形成的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是受到政府的推动与扶持的。

  (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类型

  每一个国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都不相同,但是总结来看各自的合作经济组织类型有比较集中。我国建国之初的农业合作化并没有在合作的轨道上进行,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合作经济与合作体系。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具有零散、层次多样的特点。总得来说,我国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为农民协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组织三种类型。

  二、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现状

  当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出现了众多的问题与困境,合作组织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吸引了更多的农户加入与筹建。我国各类合作经济在90年代之后期之后都有了比较大的发展,我国合作组织的农户总体覆盖率从1998年的3.5%增长到了现在的26.2%。农村合作经济已经涉及到了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各个方面与环节,成为了我国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农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政治方面都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一)组织形式方面

  当前,我国几乎所有的地区都存在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分布方面存在着差异:以区域为标准,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股份合作社分布较多、发展较快,而农村经济较落后的地方则主要为农业协会;以行业为标准,对资本要求比较高的行业主要以股份合作形式为主,而对技术与服务要求较高的行业则多为农业协会形式。

  (二)产业类型方面

  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渗透到了农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与环节中。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产业类型的分布方面存在着不同,种植业中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占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64%,养殖业占19%,加工业占3%,运输业占4%,菌业占3%,其他占7%。

  (三)服务内容方面

  由于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与各地农业生产水平之间存在的差异,合作组织所能够提供的服务也是不同的。以浙江省为例,在农村合作组织中66%提供技术与信息方面的服务,12%提供加工方面的服务,11%提供销售方面的服务,而剩下的其他服务占11%。

  (四)兴办形式方面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形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倾向,大体上包括自办型、改造型、领办型与依托型。自办型指的是农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占整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28%;改造型指的是将企业进行改造之后形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占整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31%;领办型指的是由相关部门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占整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30%;依托型指的是以企业作为依托进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占整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11%。

  三、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基础较为薄弱

  1、农民合作的意识淡薄

  农民合作的意识淡薄,参与积极性较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发展合作经济的时间较短,导致了合作文化不深厚,使很多农民不了解、不信任这种经济模式,合作意识淡薄;第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唤醒了农民心中的小农思想,使农民合作意识淡薄;第三,我国农民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在合作理念进行传播的过程中形成了阻碍;第四,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农户产生消极的影响,很多农户因此而消极对待农村合作经济。

  2、政府思想观念滞后

  在部分领导的观念中,对于合作经济存在着认识方面的误区:不明确合作经济的概念,混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集体组织;不能够正确而那时农村合作经济的重要性,不重视农业的发展;不能够端正政府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外部环境没有得到优化

  1、法律不健全

  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当前,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例比较完善的合作法律体系,但我国的合作方面的法律却严重缺位,对合作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第一,不能够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我国当前并没有一部法律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性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导致了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地位不明确、管理不健全;第二,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导致了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不清晰,不能够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第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无据可依,状况混乱;第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不能够得到相应的支持与保护。   2、政策支持不完备

  农业属于基础产业,但同样也是弱质产业,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在很多发达国家,往往都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解决农业发展方面的资金需求问题,能够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由于长期坚持城市与工业优先的政策,导致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得不到资金方面的支持与保障,这种情况制约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3、体制环境不顺畅

  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环境之下,农村合作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关系:合作组织会对政府的支持进行主动的寻求,甚至依托政府建立组织,这就导致了合作组织特性的改变,成为了政府的附属物。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主体也比较混乱,农业、工商、民政等多个部门都参与在内,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商。

  (三)内在机制不够完善

  1、组织规范化程度低

  与西方农村合作经济相比,我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组织发展不规范,我国当前的合作组织形式并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而且在组织体系与制度规范方面都存在不合理等情况,这主要是由于组织自发性、农民局限性等方面的原因。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甚至缺乏章程、宗旨模糊、职责混乱,在加上机构设置、制度管理、民主氛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不规范。

  2、民主管理机制难贯彻

  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主管理,要确保“民受益”的组织前提。我国特殊的环境导致了合作经济组织在建立与发展方面需要政府或者社会方面的庇护与帮助,这就导致了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立性不强。这些问题反映在管理方面就是民主管理机制贯彻不彻底,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监督部门成为摆设。

  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一)明确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

  1、实现农民自愿与政府推动的有机结合

  自愿原则是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首要原则,能够确保其“民办”性质。因此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创造性。但是由于当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自身局限性等问题,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之下还需要结合政府的推定与支持,通过政府创造有利的制度、体制与财政方面的条件,促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

  2、实现因地制宜,确保形式多样

  当前,我国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经验与理论方面并不完善。由于地理,经济、社会等方面条件的不同,各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模式也不相同,因此要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制。只要抓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无论何种组织形式都可以采用。

  3、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就是建立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合作制度的构建需要一定的条件与历史过程,不能够一撮而就。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要想完全符合国际原则,还需要从生产要素市场发育、法律制度、农民自身局限性等制约因素方面加大发展力度。既要意识到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又要考虑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基本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奠定思想基础

  要通过各种途径最好宣传活动,向公众尤其是农民宣传合作思想,消除对合作经济的误解,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合作观,提高农民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要适当地组织教育与培训活动,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提高农民尤其是合作经济带头人的合作水平,增强农民的合作素质,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要实际出发,积极探讨与研究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道路与模式,为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思想与理论指导。

  2、建立与健全保护体系、支持体系

  在总结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经验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的现状建立与健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实现合作社活动有法可依、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与地位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规范、合作经济组织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清晰。

  法律的保护是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前提,政府支持则是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保障。因此,政府要通过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来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具体的措施包括: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加强信贷方面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方面的支持力度、完善信息方面的支持等。

  3、完善自律机制,确保健康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程度影响着组织成员对组织的认可与信任、农户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完善自律机制主要包括:制定与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完善合作组织的民主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机制、完善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监督机制等。

  五、结束语

  本文主要采用规范分析、定性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进行了研究,探索了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一般性规律支持了当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中面对的问题,提出了适合我国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模式、道路、方向与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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