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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针对企业的小额贷款在我国发展前景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21

新时期针对企业的小额贷款在我国发展前景分析

  一、引言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尤努斯教授创办的小额信贷体系,小额贷款公司则作为小额信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小额贷款的宗旨解决贫困和促进经济发展,因此从产生以来已惠及了全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尤其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欢迎。在此国际大背景下,1994年,小额信贷以扶贫开发的模式被引入中国,发展至今其发展已经不仅仅限于解决贫困,而是在完善金融体系、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存在的问题,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些负效应,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当初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因此,探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问题以保障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完善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经济社会效益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起步较晚,1994年为了解决中国的贫困人口问题,增加贫困人口收人,作为国际组织推荐的一种扶贫方式被引进中国。到了2005年,人民银行宣布确定于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5省设立小额信贷公司试点,揭开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的帷幕。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被理解为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只用资本金发放小额贷款但不能吸收存款的法人机构。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具备只贷不存特点,信贷的利率上限开放为不超过法定利率4倍,并要求其至少70%的贷款要用于三农,其余部分方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之后,人民银行、银监会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已发展到8127家,贷款余额达8444亿元,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全面铺开并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多采取质押、抵押和保证方式,信用贷款的额度都比较低,业内平均年利率在23%左右,是同期7%的银行基准利率的3倍多,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国有企业背景的小额贷款机构平均利率偏低,有些甚至不超过10%。而民营企业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利率则偏高,从15%到250%左右不等。经过这些年的探索,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势如破竹的发展,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小额信贷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成为我国目前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补充,具有传统商业银行信贷没有的优势:首先,小额贷款的效率高、速度快,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期限较短,适合借款人急迫的资金需求;其次,小额贷款的利率实行的是市场化贷款利率,不固定,可以富于人性化的与客户洽谈商定;最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结构具有准股权性质,产权清晰,信息对称。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运行良好,不但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带来了新的希望,还在支持“三农”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和引导规范民间资本的借贷以及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多元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小额信贷公司能发展到今天,取得了非常显著地成绩,但我国金融改革的路还很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仍然处于初期摸索阶段,暴露出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三、小额贷款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地位不明确,社会认可程度不高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已经有近10年的发展,但是却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金融地位和法律身份。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在工商管理局登记的企业法人,但企业所从事的是金融信贷业务,使它具备准金融机构的性质,却又不能获得金融许可证,获得融资主体的资格、无法拥有正常的金融地位,并不涵盖在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范围内;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法人,因此也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间信贷法律制度的监管和调节范围;小额贷款公司被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业务的特殊性,却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这些都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身份不明,金融地位尴尬的困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则陷入一种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支撑,没有法律为准绳,难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没有试点文件支持的尴尬境地,也直接导致加重了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认可程度不高。更多的民众会错误的以为小额贷款公司就是我国历史上的高利贷,其负面影响可谓久远,这样极其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政策支持不够

  小额信贷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为为中小微企业、低收人人群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资金,具有扶贫、促进经济增长的社会意义,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对小额信贷给予了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税务当局对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提供如减免营业税、降低所得税等相关的优惠政策,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具备金融机构身份,因此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无法享受与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再加上我国的利率政策还没有完全放开,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依然受到严格的管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无法通过自主决定利率高低而实现。

  3.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受限

  按照我国目前相关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资金 "。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为“只贷不存”不能通过吸收存款来扩展自己资金来源;依靠国内外的捐赠,政府的支持和捐赠也是非常有限的;小额贷款公司还依赖从两家银行机构融入的资金,但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机构获得的融资较少,而且融资成本太高。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因此正面临着资金来源受限,融资渠道单一和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没有资金来源循环机制,后续资金又严重不足,仅仅依靠有限的自有资金,直接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的资金来源不足进而融资困难,经营举步维艰甚至破产,这些都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4.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多头监管阻碍

  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这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非常不利的影响,同时对小额信贷公司监管的法律和监管的主体的确定也造成极大的困难。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缺失,造成各地的监管规则不统一,实践中出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要受到各地的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及公安局等多个部门的多重监管。监管中严重缺乏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虽然被作为一般企业法人对待,但是其所经营的业务具有较强的区别于一般企业的专业性,同时又因为只贷不存区别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专业的针对性强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目前的多头监管,还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多重申报与监管的者多重审查,从另一角度增大了市场的运行成本,浪费了不必要的资源。

  四、促进小额贷款在我国持续良性发展的建议

  1.明确法律地位,健全监管法律体系

  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问题就要抓紧研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问题,从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金融机构或者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根据定性后的法律地位,及时修订相应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管理冲突的部分,逐渐实现根据实际情况,专门制定小额信贷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完善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的配套法律体系,如《小额信贷法》、《小额贷款公司法》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合理准入机制,制定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执业规则和操作规范。健全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法律体系相关法律文件,建立起系统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框架。我国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实际国情,制订《小额信贷机构监管法》,使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标准统一化,让未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用法律法规约束其行为,同时指导小额贷款公司朝向健康轨道发展。

  2.政府应加大对小额货款公司的政策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市场资金供给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应当得到政府在政策上的大力扶持。首先,政府应发挥其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直接负责人的作用,切实从财政预算开始就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并通过积极参与对小额贷款公司积极作用的宣传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公众信任度,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开辟道路。其次,通过制定可以落到实处的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着想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法规的实施,使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减免税费,减轻税费负担,提高盈利力获得更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空间。最后,在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合理高利率的前提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过程中的利率市场化发展,适时适量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相对宽松的利率管制政策,从服务的角度,帮助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合理合法手段经营获得收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同时也维持了安定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3.拓展和开辟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

  要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短缺问题,首先,可以通过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入股控股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政府政策性的引导规范,促进社会民间资本名正言顺的进入小额贷款公司,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民间融资渠道。此外还可以通过股东结构多元化的手段方式,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资本金的能力。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其次,政府可以适当放开融资的限制,从减少行政干预开始,由银行机构自行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信高低,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放贷金额幅度,用市场化合作方式促进两者进一步的融资合作。也可以采取直接由政策性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信贷支持策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政策性银行进行融资,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问题。最后,尝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协助完成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的转制,从根本上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难的问题,这是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和身份的彻底转变,一定要注意保证小额贷款公司本来股东的利益的同时,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适当合理的转制条件,兼顾转制中的风险控制问题。

  4.明确监管主体,探索合理有效监管模式

  在现有体制下,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身份特点,实施有效监管需要金融办、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等各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寻找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内地方政府、金融办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利益结合点,由地方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同时加强人民银行、银监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一定要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的同时,还要加强相互间协调,形成监管的合力,避免交叉重复的监管。并逐渐实现单独的联席会议形式的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进行专业化的监管。同时监管中一定要注意防范个别非法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寻找利用监管空位漏洞,进行非法吸储、洗钱或使用暴力手段催债还贷,在监督贷款利率时严防高利贷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非法地下钱庄力度,规范引导民间资本合法流动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渠道。还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监督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监督奖励机制,实现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在社会上树立良好职业道德风范的目标。

  五、结束语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消除我国贫困、增加对我国低收入人群的金融资源供应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通过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短期的信贷融资,帮助急需货币资金的人们的解决资金来源短缺的困难,从某种程度上改善了我国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我们要正确认识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时更要警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暴露出的弊端、遭遇的障碍,毕竟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之路才刚刚开始,未来还很漫长。因此,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建设,仍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和持久使命。通过综合分析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因素,探索寻找改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路径,优化其金融生态环境,力求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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