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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变化及部分经济业务的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25

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变化及部分经济业务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1

  财政部2012年2月颁布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财务规则》”);2012年12月颁布了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会计制度》”);2013年1月印发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作者就以上准则及制度的变化及部分业务中会计处理浅谈自身几点看法。

  一、新旧财务准则、财务制度主要变化

  总括新旧《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比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引入权责发生制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二)建立了“费用”要素

  考虑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些采用权责发生制,有些采用收付实现制,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非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为增强准则统驭性,新准则将旧准则中的“支出”要素修改为“支出或费用”。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与后续计量的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普遍提高,原规则固定资产标准明显偏低,新规则将普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由单价500元以上提高到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新准则首次引入了折旧和摊销要求,新制度创新设计虚提折旧和摊销,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这一处理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会计数据支持。

  (四)基建及财政投入的核算

  新规则、准则在资产构成中增加了“在建工程”项目,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为事业单位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发挥会计信息支撑作用。新制度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要求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单独对财政补助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两个净资产科目,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

  二、部分经济业务的思考

  (一)新会计制度对资产损溢的会计处理

  1.“待处置资产损溢”只核算存货、固定资产盘亏,而盘盈并不通过该科目核算。即当存货、固定资产盘亏时,应先转入待处理资产:借:待处置资产损溢;贷:存货―材料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待处置资产损溢、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经批准予以处理时,借:其他支出;贷:待处置资产损溢;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贷:待处置资产损溢。当存货、固定资产盘盈时,则借:存货―材料;贷:其他收入;借:固定资产;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待处置资产损溢”应该既包括“损”也包括“溢”。 新《会计制度》增设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的是待处置的财产价值和损溢,处置的财产既然包括盘亏,那也应该包括盘盈,因为只要清查财产时发现账实不符(不论是盘盈或是盘亏) ,就应该先对账面数字进行调整, 然后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即存货盘盈时 借:存货―材料(产成品);贷:待处置资产损溢―材料(产成品)。

  查明原因经批准作相应会计处理,如无法查明原因,经批准可借:待处置资产损溢―材料(产成品) ;贷: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时,借:固定资产;贷:待处直资产损溢―固定资产,待查明原因作相应账务处理,如无法查明原因经批准借:待处直资产损溢―固定资产;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2.“待处置资产损溢”只核算存货、固定资产盘亏而库存现金的余缺并不通过该科目核算。“待处置资产损溢”中的资产应该既包括存货、固定资产,也包括库存现金。即货币资金盘盈时借:库存现金;贷:待处置资产损溢―现金溢余。待查明原因作相应账务处理,如无法查明原因,经批准作借:处置资产损溢―现金溢余;贷:其他收入。货币资金盘亏时,借:待处置资产损溢―现金短缺;贷:库存现金,待查明原因作相应账务处理,如无法查明原因,经批准,借:其他支出;贷:待处置资产损溢―现金短缺。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

  新《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人账。但在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核算中则规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政 补助收入”等科目。

  依法取得无形资产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于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以上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价值只是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而不包括研究开发费用。作者认为不妥不能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不符合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的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都计入了无形资产的成本,而研究开发费用应该是无形资产成本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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