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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11-07

宁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思考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1-0118-03

  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强调了全国的普遍性和一元化,忽略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特殊性和多元化。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宁夏作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法律人才应当与一般法律人才有所区别,应当以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目标需要和价值取向来培养宁夏地区的法律人才。

  一、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普遍性及其要求

  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建立在整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针对的是全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而具有普遍性的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对应的人才培养目标也体现了普遍性,这就是精英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三种普遍性的人才培养目标,对不同学生的培养要求也各有不同。

  第一,精英型法律人才。在我国,精英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始终是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目标。精英型法律人才即指,精通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并有广博的人文社科知识和严谨的逻辑分析素养,语言表达和文字表达水平上乘,批判意识和创新精神前卫,法律职业道德良好,对国内外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能够深入了解的现代高素质法律人才。

  第二,复合型法律人才。此类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目标。复合型法律人才指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的法律知识、熟练的法律技能,既可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又可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各种社会工作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在知识、技能和专业业务方面还应达到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定要求:一是三个层面的知识要求,即法学理论知识、部门法学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综合知识;二是两个技能方面的要求,即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和外语运用能力;三是涉外法律业务要求。

  第三,应用型法律人才。此类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专科和部分本科教育的主要目标。该种人才培养方案应该充分考虑各种法律职业性质,严格按照社会中法律职业岗位的用人要求和标准培养法律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应能够全面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系统地掌握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熟悉法检机关、律师公证等法务部门的法律实务,熟悉处理法律实务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成为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并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道德的法律人才。

  二、宁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只是一个适应于全国基本情况的普遍性目标。这些人才培养目标达不到宁夏地区实际情况的要求,不能满足当地公检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要求。所以,我们探讨宁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时,不仅要考虑到全国的普遍性,而且要考虑到宁夏的特殊性。宁夏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根植于宁夏的经济、社会、文化基础中,特别根植于民族宗教文化和民族习惯法的基础中。

  (一)宁夏地区民族宗教文化的特殊性基础

  在宁夏这样一个以回族为主体少数民族的民族地区,伊斯兰教是信仰群众最广泛的宗教。伊斯兰教在回族的文化史和思想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是最简洁和最为明确的宗教。伊斯兰教在宁夏地区具有众多的信徒,且分布范围十分广泛,在当地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中产生较大的影响,并成为以回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这种民族与宗教的交融性,决定了宗教文化对宁夏地区社会法治建设、群众法律意识和司法运行过程产生相当深刻的影响。伊斯兰教义和伊斯兰教法经过长期的实践已经融化为宁夏地区回族群众的习惯,深刻地影响着他们的话语和行为,甚至有些规范积淀为他们的传统法律观念。

  有关研究表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回族聚集的村镇地区,由于深受宗教传统的影响,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公民意识较为淡薄,国家现行的大部分法律法规对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来说是陌生的。在对法律功能的认识方面,当地回族居民普遍不愿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或者很少有过上法院解决纠纷的念头。例如,许多回族群众之间发生纠纷时,更倾向于找当地的“阿訇”来解决问题。“阿訇”以取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标准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这表明法律与宁夏地区民族宗教文化之间有着多方面、深层次的关系。

  (二)宁夏地区民族习惯法的特殊性基础

  宁夏地区存在着国家统一制定法、民族自治地方条例、民族习惯法等三种形态的法律形式。其中的民族习惯法,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内容大都是一些过去的、甚至久远的习俗,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很大程度上对当地群众的言行仍然起着规范作用,而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却难以很好地发挥作用。在宁夏地区,以回族习俗为代表的民族习惯法主要来自伊斯兰教法,宗教文化色彩浓厚。伊斯兰教法是附随着伊斯兰教而产生发展的,从其法源上看,伊斯兰教法的法律渊源是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及各种“圣训”。

  伊斯兰教法作为伊斯兰教的法律化,是《古兰经》中规范内容的进一步系统化和明确化,对穆斯林的日常生活起着力度很大的支配作用。伊斯兰教法的内容极其广泛,几乎包括穆斯林社会生活中的所有行为。比如:第一,在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方面,伊斯兰教法跟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有着较多的冲突。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根据回族习惯,宁夏地区对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作了一些变通规定,一般男性为二十周岁,女性为十八周岁。第二,在回族家庭财产继承方面,按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而根据当地回族的习惯,大多是由儿子继承,一般情况下女儿几乎没有继承权。因为在一般家庭中,儿子主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父母去世之后,由儿子继承全部财产,女儿在精神上有关心父母的义务,但在物质上一般不承担赡养义务。   作为一种真实有效的民族习惯法,已经对宁夏地区的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我们要注意发挥民族习惯法中的合理因素。第一,民族习惯法体现了某一民族群体的传统价值共识,这种价值共识在其现实生活中逐渐形成一种内心确认,有的已经被内化成人们的言行向导、潜规则,并被认为是解决纠纷和寻求救济的当然法律。第二,作为以社会生活实践为基础的、在自发秩序中产生的民族习惯法,比国家制定法更加贴近少数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宁夏地区,尤其是回族穆斯林聚集地区,由于特殊的生活条件和社会氛围,民族习惯法应优先适用,特别是在国家无力提供规则的领域,必须适用民族习惯法来解决社会纠纷和复杂问题。因此,在宁夏地区司法运行过程中,熟悉当地民族习惯法的法律人才起着必不可少的桥梁作用。

  三、宁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要求

  迄今为止,宁夏地区的法学教育已开办三十多年,其中法学本科教育已开办二十多年,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已开办十年。宁夏法学教育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绩,也为宁夏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1]。但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形势下,宁夏法学教育仍存在着种种问题,尤其是如何定位法律

  人才培养目标这样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又突显出来。宁夏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缺乏针对性,没有突出宁夏地区对法律人才的特殊性要求,因而应该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培养熟悉宁夏地区民族宗教文化和民族习惯法的法律人才。

  (一)应加强培养熟悉宁夏地区民族宗教文化的法律人才

  通过宁夏地区民族宗教文化的特殊性基础,我们可以看出,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当地民族宗教文化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和对待宗教在宁夏地区的地位和影响,不仅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回族穆斯林群众的现代法律意识,还有利于促进回聚集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在宁夏这样的回族聚集地区,要充分考虑到民族宗教文化这样的特殊因素,妥善处理民族宗教文化与国家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更加准确地定位法律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培养出一批熟悉宁夏地区民族宗教文化的法律人才,进而促进宁夏地区的现代法治化进程。

  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动下,总结宁夏地区三十多年法学教育经验,根据宁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要求,结合当前宁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人才的需求现状,我们要更加明确地培养熟悉宁夏地区民族宗教文化的法律人才。这就要求我们在几个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和探索:第一,在知识教学方面,巩固多层次的法学学历学位教育,在强调学习法学知识的同时,为法科学生开设民族学、宗教学、社会学、文化学等方面的课程,使学生在课堂上了解更多的民族宗教文化,更好地把宁夏地区的民族宗教文化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第二,在实践教学方面,各所高校应尽可能多地组织法科学生走访宁夏的穆斯林聚集地区,深入了解当地的民族宗教文化传统,把握法律法规与民族宗教文化之间的关系;各所高校也可以安排法科学生走访宁夏地区的各个清真寺,了解各市县村镇民族宗教文化传统在当地法治建设中所起的作用。第三,在拓展创新教学方面,各所高校应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应用型教改项目,鼓励学生踊跃参加有关民族宗教文化的课题项目和各种形式的相关社会调研。

  (二)应加强培养熟悉宁夏地区民族习惯法的法律人才

  通过宁夏地区民族习惯法的特殊性基础,我们认识到民族习惯法不仅在宁夏当地司法运行中起着重要作用,还在回族群众心理起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民族习惯法本身就包含着各种对社会有潜移默化影响的规则,其通行于当地社会生活中,易于通晓和接受,且普遍作用于各种社会关系当中,故而能够进入法院司法领域,作为法院司法调解的部分依据。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填补法律未涉及的空白领域,而且还可以在不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成功率[2]。所以,应该重视民族习惯法在当地司法运行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培养熟悉宁夏地区民族习惯法的法律人才。

  结合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精神,充分考虑宁夏地区对法律人才的特殊性要求,要完成培养熟悉宁夏地区民族习惯法的法律人才这一目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专业知识教学方面,各所高校应该加设相关课程,让法科学生在学习基本法律知识的同时,进一步了解民族习惯法的相关知识。第二,在实践教学方面,各高校要在现有的实务类课程基础上,增设与宁夏地区民族习惯法相关的实践教学课程,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的实践教学体系。还可以聘请资深法律实务人士参与课堂教学,如聘请一些熟悉宁夏地区民族习惯法的一线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除此之外,各所高校还应重视学生的专业实习,安排法科学生深入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在司法实践中体会和探究民族习惯法对解决纠纷和当地法治建设所起的作用。第三,在拓展创新教学方面,各高校应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种与民族习惯法相关的课题项目,跟随教师进行大量的实地调研,收集第一手资料,增强对民族习惯法的实质性认识。

  通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特殊性的分析与探讨,我们要进一步地完善宁夏法学教育体系,努力培养符合宁夏地区经济、文化、社会发展需要的,通晓当地民族宗教文化和民族习惯法的综合型法律人才。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这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宁夏地区对法律人才的特殊性要求,促进宁夏地区司法运行的公正性和实效性,还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建设。

宁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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