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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视野中辅警应然形象解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11-08

社会公众视野中辅警应然形象解析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0-0162-02

  尽管我国的辅警制度在当前的社会管理工作中与公安实践活动中还并未被完善确立与运行,但大量辅警的存在及其在维护社会秩序与治安秩序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1]。如何进一步优化与完善辅警工作,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其中,如何更好地塑造辅警在社会公众视野中的良好形象,是一个需要着重考量的论题。

  一、着力塑造辅警应然公众形象的重要意义

  “形象”一词,按照一般的理解,意指“能引起人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具体形状或姿态”[2]。而本文所指称的辅警公众形象则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对于辅警职业群体先入为主地持有的一般印象与对象性描述,其深刻影响着社会公众对于辅警职业群体的基本评价与基本认识。所谓辅警应然公众形象,与辅警实然公众形象相对,是指在理想意义上与方向意义上,经过各方面努力,辅警职业群体所应该实现的形象类型与形象样态。

  (一)利于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辅警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在社会管理活动、社会治安维护、辅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在财政资源有限、公安机关警力有限的背景下,大量的辅警工作人员工作在社会管理一线,对于社会稳定与秩序保障均举足轻重。而近年来,关于辅警的负面新闻屡见报端,极大地损害了辅警职业群体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1]。如果社会公众在接触辅警时会先入为主地抱有负面印象,那么相关的配合与合作也就无从谈起。反之,在社会公众中确立正面积极的形象,则会使辅警职业群体在开展工作时事半功倍。

  (二)利于群众利益的根本实现

  辅警制度的确立与运行,主要意义在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管理等相关职责,且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价值。而且,由于工作职责、职能设定等方面的原因,辅警职业群体会在更大程度上在具体工作中接触社会公众与人民群众。如果辅警群体在社会范围内与业务所涉范围内拥有不良公众形象甚至由此招致群众反感,长此以往,就可能在整体意义上动摇我国辅警制度正常运行的根基,使辅警职业群体履行基本工作职能面临重重困难,最终则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实现。

  (三)利于社会舆论的积极引导

  近年来,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与普及,很多社会事件在放大效应的作用下一经网络传播即催生强大的舆论力量。由于辅警相关工作与社会公众生活紧密相连,受到社会舆论更大程度的关注。如果辅警职业群体的社会公众形象是正面的、良性的,那么就在舆论环境获得更具优势的地位。反之,对于一些明显有理有据的履职行为,也可能经社会舆论的负面放大而招致社会公众不应有的误解甚至诋毁。

  二、辅警应然公众形象的基本表征

  全面塑造我国辅警职业群体的应然公众形象,必须明确这种形象的基本表征,然后以其为目标与方向,进行系统性考虑及工程性建设。

  (一)权威与公正

  由于我国辅警职业群体在社会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问题防范、公安基础相关工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3],其应然公众形象应首先体现在权威与公正方面。权威,就是指辅警工作人员在参与社会管理、治安维护活动过程中,具备公信力,被管理者在内心中怀有自愿服从的意愿。公正,则是指辅警制度运行时及辅警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时,在过程与结果上都能体现出讲求公道与追求正义的效果。权威与公正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只有具备了权威,受管理对象才能积极主动配合;而只有实现了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的公正,相关权威才能获得正当性基础与逻辑性根源。

  (二)循法与守纪

  我国辅警制度确立与运行必须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中实现充分的法治化[4]。这就要求辅警职业群体在社会公众的心中首先是依法办事、遵章守纪的典范与楷模。一方面,辅警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辅助公安部门等权力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其行为方式与处置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另一方面,辅警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辅助执法的过程中,要始终发挥以身作则、以身垂范的作用。

  (三)廉洁与高效

  关于我国辅警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是否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执法权,虽然还存在较大争议[5],但在现实中,广大辅警工作人员确实在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执法过程中发挥着实质性作用。因此,辅警相关工作普遍存在着权力寻租、徇私枉法的空间。同时,辅警制度运行所蕴含的重要职能也要求辅警工作人员尽最大努力高效完成相关工作。如果缺失了廉洁与高效的形象,那么整个辅警队伍就会失去社会公众的基本信任,后果不堪设想。

  (四)亲和与热情

  辅警相关工作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且其中包含着大量的服务性、协调性工作,这就要求广大辅警工作人员在开展活动中拥有一个亲和与热情的公众形象。亲和,表征着辅警职业群体与广大人民群众情感沟通与血肉联系。热情,代表了辅警工作人员在服务与履职过程中的应有精神面貌与工作态度,只有以热情动人、以热情感人,才能将社会服务与社会协调落到实处,赢得社会公众的普遍欢迎与高度认同。

  三、积极重塑辅警应然公众形象的主要途径

  言其“积极”,意指我们必须主动地在社会范围内着力塑造辅警职业群体的良好形象。言及“重塑”,意指在一定范围内与一定程度上,我国辅警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已经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重新塑造辅警的应然公众形象。   (一)保障基本权益以使之坚定信念

  对于崇尚法律、积极服务的信念培养,必须以基本权益的充分保障为基础。一方面,在物质保障与福利待遇方面,应加大投入力度,使之无后顾无忧。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当前辅警的薪金福利水平明显偏低。另一方面,辅警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对此,也要建立相关机制,使其正当利益损失得以有效弥补,获得公正对待。

  (二)维护职业尊严以使之心存敬畏

  对于任何职业或行业而言,不论薪酬水平多高,福利待遇多好,如果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工作时无法获得尊严上的满足,也无法真正获取群体性与个体的内在认同感。就目前的社会舆论环境而言,辅警职业群体在社会公众心中的权威公正形象、廉洁高效形象、亲和热情形象还亟待提升甚至重塑。一方面,只有使其广泛获得职业尊严,其才会对法律制度与工作纪律心存敬畏,才会形成权威、循法与廉洁的公众形象;另一方面,只有使其广泛获得职业尊严,其才会获得更大的内心动力,具有更高的工作积极性,亲和热情的公众形象塑造才成为可能。

  (三)实现全面法治以使之执法有据

  我国当前辅警制度逐步确立与实际运行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法治化程度不足,很多制度设计及实际行为都未被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在很多情况下,辅警工作人员在开展具体工作时,没有完全按照法制的要求实际推进。如此,实在难以给工作相对方及社会公众留下权威与公正、循法与守纪等主观印象。因此,一方面,要在辅警制度建设中贯彻法治的原则,以提升辅警相关工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要将辅警工作人员的全部职务行为限定在法制框架内。

  (四)加强日常管理以使之遵章守纪

  基于各方面的原因,辅警职业群体的组织性、纪律性与稳定性往往存在一些问题,也给辅警应然公众形象的塑造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这就需要建立各种机制以加强对辅警的日常管理,确保辅警开展实际工作始终遵章守纪,能够令行禁止、取信于民。从管理机制建构的大体方向上看,应探索确立辅警管理多中心治理模式,在公安机关、市场与社会三个维度中探寻这种模式的平衡点。

  (五)健全培训机制以使之不断进步

  我国辅警应然公众形象的塑造,必须以广大辅警工作人员的良好业务素质与执业操守为基础与源泉,这必然要依赖于有效的、高质量的培训。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培训机制,将业务传授与职业道德教育落到实处。一方面,在招录环节中,辅警工作人员一经录用即应接受严格的培训,并切实推行淘汰机制,不能在辅警培训问题上搞形式主义;另一方面,还必须针对工作需要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辅警培训,使之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在业务能力与职业操守方面不断提高。

  (六)实施严格考评以使之自我激励

  对任何工作实际效果的考量及工作人员表现优劣的评价,均需要对特定的事与人进行有效考评,采取固定的标准进行考察,以获得改进工作的基准与奖惩人员的依据。辅警应然公众形象的塑造,必须要以辅警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为基础,一方面使其有动力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另一方面有压力在实际工作中避免违法违规或出现失误。而实施严格考评,则会在一正一反、一奖一惩中促使辅警工作人员遵章守纪、认真履职,使其能够心怀期待、自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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