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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2-22

我国海外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思考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相关联的基础设施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全球基础设施建设正迎来新一轮发展机遇和挑战。我国也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的重点领域,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等多部门也在政策、融资等方面给予我国海外基础设施投资企业更多支持。但是,在适应各项目东道国的多元政治、法律环境时,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不健全,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我国海外基础设施投资。本文将通过对我国海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法律对策。

  一、海外基础设施投资的概念

  海外基础设施投资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参与他国基础设施建设,以实现该投资主体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

  二、我国海外基础设施投资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和世界第一贸易大国。贸易顺差所积累的巨额外汇储备,以及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产能过剩,使得中国有必要并且有能力大规模参与海外基础设施投资。

  2014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稳中有升,其中新签合同额约1917亿美元,约合1.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7%,成绩斐然,为消化国内过剩产能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我国海外基础设施投资中出现的问题

  (一)监管缺位

  我国对海外基础设施投资的监管,大部分处于审批阶段,并且审批阶段的监管缺乏有效的机制。对于对海外基础设施投资的事后监管问题却没有任何规定,参与海外基础设施投资的大多为国有企业,监管的不到位,往往导致国有资产不能被有效利用,甚至出现大量国有资产被侵吞等问题。有关研究表明,海外投资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监管,对于一个主要以海外基础设施投资为主的国家而言,健全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形成一套系统有效的海外基础设施投资监管体系对于保护境外国有资产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二)政治风险

  我国参与的海外基础设施建设,大都集中在亚非拉国家,投资东道国在经济、政治、文、民族等方面千差万别。有些国家还处在转型阶段,国内政策多变,我国参与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往往在中途停工,后续赔偿得不到;不少国家深受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困扰,国内局势动荡甚至战争不断,对我国在建项目的安全,参与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构成极大威胁;有些国家因为金融动荡,进行外汇管制,造成工程款无法汇到投资母国,对我国的海外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链构成威胁。

  (三)海外投资保险滞后

  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投资母国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由国家特设机构或委托特设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险种。该保险旨在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减少本国海外投资企业由于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损失。海外投资保险对于分散海外投资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针对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状态。目前,只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投资指南》对海外投资保险做出相关的规定。由于《投资指南》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致大部分中国企业所进行的海外基础设施投资仍游离于海外保险机制之外。加之,我国海外基础设施投资大都集中在在亚洲、非洲和南美洲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上述国家往往政局不稳、政策多变,加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滞后,使海外投资企业遭受了巨大损失,有的甚至面临破产。

  四、解决我国海外基础设施投资中出现的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建立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审批与监管制度

  制定相应的法律,用法确定海外投资立项标准,明晰审核的相关责任,防止滥用职权的现象产生;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审批机构,来解决现有的多头机构审批的繁琐,来防止政出多门,达到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期限,提高工作效率的效果;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审批条件,通过审批条件的导向作用,促进对投资者向风险较小的东道国进行投资,合理地规避风险;加强对海外企业的监管并加大制裁力度,来管控海外投资的风险,引入第三方监管,促进监管常态化,并积极打击海外投资腐败,对不按规定进行企业产权登记和报送资产财务报表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对外投资的资格。建立与完善海外投资审批与监管制度,对确保我国海外投资适度、避免国有资产私有化和减少海外投资风险有着深远意义。

  (二)建立与我国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来单独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确定承保机构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使承保机构的经营和监管相分开,使运作得到有效监督,不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海外投资保险的服务和质量;积极与国际接轨,完善与MIGA公约的配合,利用现有与多个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改变传统的单一投保模式,逐步建立双边为主、单边模式为辅的投保模式;确定合格投资、投资者的标准,以较为宽泛的标准来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标准;在所承保的险别方面应包括政府违约险,因为在我国承建的海外基础设施大都是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承建合同,一旦政府违约,我方将受到极大的损失,只有政府违约险纳入海外投资保险范围才会最大程度保障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

  (三)加大对海外基础设施投资的支持

  海外基础设施投资是综合竞争力实力的较量,没有一定的企业规模和财力基础,必将制约海外基础设施投资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可通过采取相关支持性政策,壮大企业实力,提高其竞争力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对海外基础设施投资企业提供的支持性政策可以是多方面的,其中资金支持和提供投资服务是两个主要的方面。

  提供资金支持,是指能够使海外基础设施投资企业得到资金或者是解决暂时性资金困难的措施。政府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为投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创造条件、通过税收减免来减轻投资者的纳税负担等措施都将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提供投资服务,是指投资母国政府发挥政府自身优势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如提供投资东道国信息情报,为企业与东道国谈判提供协助性服务,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解答等。(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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