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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自决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困境及选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20

案主自决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困境及选择

  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助人的活动过程,需要有具体的价值观和理论的指导,需要一套合理有效的工作方法和艺术。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理念,是社会工作实务中必须遵守的准则。能否实现案主自决关系到是否尊重案主和挖掘其潜能及是否最终能达到助人自助目标的问题。然而,将案主自决放在多方互动及利益的环境中时,往往会遇到很多困境,面临很多重要的选择。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表明,案主有自决权,即案主有为自己的利益做决定的权利,然而,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案主自决面临很多价值冲突。前人做过很多关于案主自决在社会工作本土化中面临的难题和选择的探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观点:(1)在社会工作实践中价值冲突不可避免,需要在价值的基础上作出选择;(2)社会工作注重具体层面的事项,社工的价值介入影响案主对客观事实的理解以及相关的决定;(3)案主自决基源于西方哲学,在中国的服务实践中要从中国人本身自我和道德发展相关角度去理解和运用;(4)案主自决既是社会工作基本价值体现,又是解决社会工作实务中价值矛盾与价值选择的有效方法。

  从前人的相关研究中看,研究者都一致认为案主自决在中国本土实践中存在困境,受本土文化和价值的影响,并提出了很多具体的限制和影响及解决方法。从这些研究者的观点来看,多数从理论层面出发,较少涉及实践操作层面,社会工作的个案服务过程中是双方合作、互动的具体服务过程,不能仅仅从理论知识的阐述角度出发,案主自决也是在社会工作者和案主具体的互动情境过程中选择和发生的。因此,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如何系统分析案主自决的困境,并在多种困境中做出最佳选择,将成为解决问题,达到助人自助目标的关键。笔者结合研究者多方观点及具体案例,对案主自决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困境和选择进行分析尝试,并以此提出一些浅见。

  一、案主自决在实践中的困境

  在案主自决过程中往往会受到案主本身、社会工作者、社会环境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实践过程中面临很多困境和选择。

  [案例]:某校一高二女生,5个月前做了人流,事后,禁不住男友的花言巧语,控制不住青春的激情,又多次和男友发生性行为。最近,她发现自己又怀孕了,她看到医学上说流产会影响日后的生育之后,决定不再去流产,也不想让家里和学校知道此事,为此很苦恼。最后,她找到了市内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陈某寻求帮助,希望陈某帮助完成她的决定。并要求为其保密。

  案主自决是对人的权利的一种尊重,是个人权利的迎伸,是强调人有价值和尊严的一种价值体现,陈某在服务本案例时,将遇到该不该让案主自决,怎样让案主自决等一系列问题,在让案主自决的过程中将面临以下各种困境。

  (一)案主自决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案主自决是与一定的社会环境、社会制度和社会利益发生联系的。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让高中女孩自决,即不流产把孩子生下来,那么案主自决将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女孩子未婚并且还没有达到生育年龄,而国家政策倡导是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优生优育,并且也不也许未婚先有或早育,女孩把孩子生下来就会违法计划生育政策。显然,社工很难满足案主自决去践行违法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

  (二)案主的理想主义与使其自决的冲突

  在中国社会比较强调集体主义和家族观念,在本案例中高二少女怀孕,从学校或家长的角度看,都会认为这是一大丑事,事情一旦被外扬将影响学校和家庭的声誉。高中女孩可能怕影响学校和家庭的声誉或是说免于他们的责备和惩罚,而提出要为其保密,但案主又说要把孩子生下来,而社工要完成案主的决定,即让高二女孩把孩子生下来,且不让学校和家里知道是难以做到的,保密要求也是案主的一种决定,但在这种情况下案主自决和保密原则就很难同时满足。案主在求助社会工作者的时候,往往会以一种理想主义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社工很难以案主的决定提供帮助和解决问题。实际上,当案主求助于社工时就意味着案主遇到了麻烦或是问题,必须做出一些选择,进行恰当处理,完全满足案主意愿,理想主义的决定很多时候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同时,中国社会也强调互帮互助,强调人情,“从助人行为的受助者角度看,受助者多期望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以施助者为主导的帮助。受助者不习惯仅依靠不断的自我调节来解决问题的方式,而是希望施助者给予权威性、专业性的指导。”认为社会工作者是万能的,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像案例中一样,高中女孩即想把孩子生下来,又不想让学校和家里知道,认为社工都可以满足她的决定。相反,“若社工坚持所谓‘案主自决’原则而拒绝,则易于被案主认为是不愿意帮助其解决困难或是在推卸责任。”

  (三)案主自决能力与尊重案主自决的冲突

  高中女孩理想主义的决定也与自身的自决能力有关。案主求助于社工时,应本身的困惑和问题多处于紧张、焦虑状态,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或者是因为年龄的问题而想当然的做出决定。在本案例中,社工让案主自决是否可行?那位高中女生是否有行为能力,她的决定把孩子生下来违法了计划生育政策,违法了将会受到惩罚。把孩子生下来是否有照顾的能力,在学业上是否会受到影响,家里是否能接受等等,案主没有意识到以上问题的后果,而且没有承担的能力。如果尊重案主的自决权,那将可能给她更大的伤害。因此,在案主自决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真正让其自决是不现实的。

  (四)社工价值介入与案主自决的冲突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案主的过程中,想通过与其互动和交流挖掘其潜能,让其自我决定和自我发展,最终达到助人自助的目标。社工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服务过程中,常常会有自己的方法、技巧和价值的介入,可能认为案主自决不是最重要的。“社会工作者在务实和反思时有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当然这并非说我们的社会工作者不尊重别人的自决权利,只是不一定会视自决权利是人类存在的最高赞礼,也大概不会把自决与自主作为最重要的原则。”在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陈某可能会认为尊重案主自决不是首要任务,站在案主的角度为其考虑长远的利益才是关键。从女孩的长远利益出发,让其把孩子生下来是不可取的,或觉得这么大的事情不告知家长是不可取的,不告知家长,是否会受到他们的指责和控诉,是否要同家长和其他方的沟通才能有效解决问题等等方面的考虑和判断。社工在服务过程中为了达到助人目标,会有自己的价值介入和判断,从而可能与案主自决发生冲突。   二、案主自决在实践中的选择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社工既要充分尊重案主的权利,最终又要达到助人自助的目标。如本案例中,案主自决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境,要在多种困境中找到合理的选择,首先应该对案主自决原则有正确的理解。“所谓案主自决原则就是社会工作者在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以及确信具有能够改变的能力的前提下,提高给案主自身潜能的机会,帮助案主对当下情况作出分析,鼓励案主自我做主和自我决定的工作伦理守则。”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案主自决并非意味着完全让案主决定。本案例中,当案主自决遇到困境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一)让案主更多的表达,寻找可能解决的方案

  案主的想法是其作出决定的依据,在案主做出具体决定之前,社会工作者要深入的同案主互动交流,可以使用“引领性技巧”促进案主在相关问题上做出较为具体、深入、有组织性的表达和探索,增进社工对案主的认识和理解,协助案主做深入的自我探索以达致更深入的自我知觉。社工陈某可以用提问的方式,如: “把孩子生下来的原因是?”“事后有什么打算?”等提问加深女孩对自身问题的认识和知觉。当然,由于女孩年龄小及对自身问题的焦虑,面对这样的问题可能会非常混乱,措手不及。王思斌教授说过“案主自决必须有两个前提:第一,案主绝对清醒,有自决的意志和能力;第二,自决的方向和后果对案主绝对无害。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案主的自决才是被允许的。”这就需要让案主更多的表达,并帮助案主分析和澄清问题。

  (二)协助案主分析问题,寻找可能解决方案

  案主在面临麻烦时,对自身问题的认知表达往往是不全面的,对问题的解决路径也很难保持清晰的思考,更的是期待施助者帮忙解决。尤其是对一个高二的女生来说更是如此。这就需要协助她进一步分析问题,对自身、家庭、社会环境有个清晰的了解,帮助她面对认清自己的问题,引导她发现自身的潜能,寻找更多可能解决的方案。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工始终只是而且应该是引导者而不是主导者。

  社工李某可以从多方面启发高中女孩的思考,如给出以下的问题:1.如果把孩子生下来,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应该承当什么样的责任。学校和家长会有什么样的反应?2.如果再去流产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怎样降低风险?3.面对这样的问题有什么可利用的资源?通过问答式的互动和交流,并给出自己的一些建议,让高中女孩充分了解各种方案的利弊,最终做出自己的选择。“启发和引导案主澄清认识,让其自我作出决定,是社会工作者应有的作为。”

  (三)让案主认识自决的责任,尊重案主的决定

  在案主澄清认识,了解多种解决方案并清楚选择某种方案的决定将要承担的责任的前提下,社工要尊重案主的决定。也就是说高中女孩必须在认清问题及解决方案,并清楚她选择某种方案将要承担的责任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是应该得到尊重的。在本案例中,社工陈某的重点应该是告诉女孩问题的实质及多种解决方案的选择可能的后果,而对最终的选择可能带来的后果不应进行积极的干预,除非涉及到生命安全。因此,案主自决在社会工作实践中遇到困境时,社会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避免案主做出想当然的选择,引导案主发现自己的潜能及多种选择的可能,并让其清楚的认识选择的行为后果及将要承担的责任,再让其做出最佳的选择,社工尊重其最终的选择。也就是说,当社会工作实践中案主自决遇到困境时,社工有义务引导案主对自身的问题有全面的清醒的认识,但最终还是要以案主自决原则来践行服务或解决问题。

  三、结语

  社会工作服务是在具体互动情境中完成的,案主自决不可能是绝对的,自决不是想当然的决定,而是一个合理的选择过程。

  案主自决原则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困境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可以在困境中做出最佳的选择,当发生困境时,社工有义务引导案主对自身问题的再次认识和深入的自我知觉,即通过互动和交流,加深案主对自身问题的理解,发现多种解决方案的可能及后果,最终做出合理的决定。在这一过程中,案主是问题的主体,也是问题责任的承担者,社会工作者是引导者,而所谓的引导者只是促进案主多角度的思考及认知,不应该对其最终的选择进行干涉。也就是说,当案主自决原则在社会工作实践中遇到困境时,社工要进行积极的引导,但最终做出决定的还是案主,并且社工应该尊重其合理的选择。这说明案主自决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困境,最终仍然可以用案主自决原则来践行。当然,案主自决之后社工还有很多跟进和协调,本文仅以自决这个过程论述。

案主自决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困境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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