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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自治问题及对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27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自治问题及对策研究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在创新中谋求发展。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让农民群众当家作主,广泛参与农村基层政权的管理。广大农民通过积极参与到村委会选举、村务公开等一系列具体工作中,提高了他们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也培养了其政治素养和管理能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使得广大农民群众以主人的身份投入到为自身利益而工作行列中,这极大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与创造能力,从而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强大动力。

  一、当前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历经三十年的稳步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个新事物,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建设还不够完善;在新形势、新背景下,村民自治的发展仍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落后导致村民自治缺乏物质基础

  当前,由于大多农村集体经济不发达,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只能完全依靠村民出资出力,村民自治组织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难以通过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而带来凝聚力和战斗力,导致村民自治运作效果不理想,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不高。

  (二)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关系不协调

  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实行基层民主自治组织必然面临着如何处理和乡镇政府及村党支部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但是,当前大多数乡镇政府依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行政干预的管理方法必然造成乡镇行政权与村自治权的冲突。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行政干预明显表现为:首先,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不少乡镇政府往往控制或干预选举过程。其次,在村级财务管理上,不少农村地区都实行“村财乡管”,侵犯了村民对村财产的管理权等。

  (三)村民自治在实际运行中的不规范行为

  村级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但从当前的实践看,各项法律、办法对于村委会选举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且存在很多法律漏洞,各项大多规定不合理、不规范。关于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不够具体、科学合理。对舞弊及破坏选举行为惩处不力,选举中的民主监督不够等等。我国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村民自治权利的真正实现要以这四个环节的整体推进、全面落实为保证。但在现实实践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中最薄弱的环节。

  (四)推进村民自治的动力资源匮缺和流失

  当前,由于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对国家政策的具体规定了解少。因此,乡镇政府对村务工作的指导、支持是非常重要。而在实践中,对法律的贯彻实施,乡镇政府尽管也派工作人员指导选举,但其对村民自治的意义往往缺乏正确的认识,工作人员自己本身对有关政策法规都不太熟悉,更何况去依法指导村务工作。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实践,它的运作、发展与村民主体的政治素养、民主意识密切相关。尽管几十年的自治进程,使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有所提高,但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当前宗族文化仍充斥着农村,一些封建思想在农民头脑中根深蒂固。普通农民不了解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不懂怎样真正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民主观念淡薄,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高,缺乏政治人应有的权利主体意识。

  二、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建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尽管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面对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主要的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加强乡村民主政治建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农村村民自治的完善必须以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前提。更快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农村城镇化发展进程,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提高农民收入,是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基础前提和物质条件,同时也是基层民主发展的最终目标。农村经济的发展要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通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达到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进而推动农村城镇化发展,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

  (二)理顺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三重关系

  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三位一体,互相配合,互相协调的关系,合理认识三者的关系要求乡镇政府在对村委会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过程中,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合理划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权限,乡镇政府必须改革现行的工作体制和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围绕为”“三农”服务的服务型政府。同时要保持村两委的良好协作关系,就必然要求村党支部对其工作内容和方式进行重新定位和再调整。具体说来,党支部应从具体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集中于贯彻和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组织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村委会带领村民,共同把村里大事办好,以此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巩固党的群众基础。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村民自治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民主政治的推进与法制的完善紧密相连,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村民自治的发展也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正在积极探索和努力的方向,在探索的过程中要坚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制定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执行力。此外,还应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四)加强村民及干部的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自治能力

  “村民自治的发展,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设施和合理的基本程序,也需要成熟的民主主体”。村干部作为村民自治的实际操作者,特别是当前农民的政治素质不高,民主意识薄弱;村干部所发挥的带头模范作用,尤为重要。村干部是否有能力带领广大村民在村民自治的道路上稳步前进,这很大一方面取决于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自身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村民自治能否进一步深入地发展。由于村干部直接生活在群众中,对村民群众和社会风气影响极大。所以,包括村党支部党员在内的所有村干部,要按照一名基层干部的要求,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修养,改进工作作风。在对村干部进行政治思想和作风教育过程中,要处理好村干部当官不作为和廉洁自律的问题。要加强对他们的廉洁自律教育,使其树立起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积极主动地搞好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实行村务公开,自觉地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三、结语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建设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既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促进了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和政治稳定,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多宝贵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通过对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分析可知,村民自治的发展还有一段曲折的路要走。面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农村的实情,解决村民自治运行中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村民自治的逐步完善和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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