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文学论文 >> 新闻传播学论文 >> 浅论新闻报道原则在全媒体时代的新发展论文

浅论新闻报道原则在全媒体时代的新发展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27

浅论新闻报道原则在全媒体时代的新发展

  唐慧案历时近七年,先后经过五次开庭、六次判决和裁定,最终尘埃落定。

  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唐慧案的意义已经大于案件影响的本身,在新闻媒体的不断报道和公众的不断关注下,唐慧以其个人的力量迫使司法机关不断让步,在维稳至上的时代几近创造了个人神话。但是事件本身的真相似乎并不是如人们想象的那样,随着南方周末一系列的评论发表,舆论似乎一夜间转向,唐慧和司法机关又回到了最初的状态,谁也没有占有绝对的舆论优势。

  当人们都冷静下来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个中国法治进程中里程碑事件中重要的一环――新闻媒体的行为,反思新闻自由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法律边界,为中国法治进程中接下来的阶段提供借鉴。

  一、新闻媒体在其中的扮演角色的缺失

  新闻媒体在唐慧案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可以说,如果不是新闻媒体的聚焦,唐慧案不可能走向全国公众的视野,更不可能迫使执法司法机关一再让步,使得案件结果最终顺应民意。虽然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但如《谁左右了“唐慧案”》一文中所说:唐慧利用媒体,精准的抓住了维稳制度的“七寸”,使得自己在这场角逐中拿到了胜利的筹码。但从客观上讲,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并没有遵循基本的原则,前期报道中有很大的博人眼球的成分,具体来说,没有遵循新闻报道客观性原则和平衡报道原则。

  (一)没有遵循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原则

  所谓新闻报道客观性原则,就是新闻报道要以客观事实为报道本源,按照本来面目报道事实的新闻特征,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内容上的客观指新闻事实是一种客观实在,形式上的客观指的是传播人采用客观陈述的手法。美国《新闻规约》第五条规定:“不偏――健全的工作可以使新闻报道和意见表达清楚地区别开来。新闻报道不应该参加意见或任何偏见。”“新闻应该是一个事件的事实报道,其中不包含记者的偏见……他只是报道事实,让读者自己去加以解释,去得出结论。”整体来说,整个西方学界对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极为推崇。

  在中国,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后新闻报道在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但从总体上还是尊重客观性的。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新闻报道对客观性的追求已经成为了首要标准,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以南方周末为代表的新闻媒体一改对唐慧的正面报道,反而去报道一些不为人知的其他事情,使得唐慧案细节得以展现在公众面前。

  在唐慧案的报道中,前期和中期带有较大的倾向性,内容上缺失对原告和与该案相关的第三人的详细客观报道,在形式上用了暗示手法加入记者主观看法,使得公众认为被告总是错的,原告是天然的弱者,原告的很多错误的做法没有报道或者轻描淡写,这使得司法权的行使从媒体聚焦之后就没有依法而行,在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中,很明显对案件定性过重、判刑过重,对民意不断退让。诚然,执法权、司法权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部分人滥用,权力没有循法而行使得公众对司法权力产生天然的不信任,但是权力的行使并不是所有的都没有遵循法律,最终使得循法而行的判决得不到公众的支持,唐慧赢了,但法治却输了公众的信任。

  (二)没有遵循平衡报道原则

  所谓平衡报道原则,指在新闻报道中真实、全面地陈列新闻事实,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突出报道主要意见和观点,同时要保证多元不同意见和观点的完整呈现。平衡报道至少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在新闻报道中应该竭力呈现一个事件的各方观点,保证观点的多元,还原事实真相,推进自由表达,促进争议解决;二是指传播者运用平衡报道的方法来传播新闻事实,务求真实、全面、公正、客观地报道事实。

  在唐慧案中,前期和中期,媒体一致地关注了原告唐慧,很少有媒体关注被告和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被告虽然有极大的过错,造成的恶劣影响令公众无法接受对其应有的保护,但是在新闻报道上,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让其观点也能够为公众所知,让公众自己做出选择,即平衡报道。媒体一边倒的报道方式,固然对唐慧案得以解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忽视被告权益、忽视受该案影响的他人权益,在当前中国法治进程中是不值得提倡的,容易导致舆论一边倒。南方周末的报道虽然有部分瑕疵,但是关注被告和受该案影响的他人权益的出发点,值得肯定。

  在唐慧案中,新闻媒体总体来说分为两派:一派是聚焦唐慧案的新闻媒体,由于影响力较大,受众多,从一开始就掌握了话语权;另一派是政府发言媒体,公布新的案件进展以及处理解释,由于执法权、司法权的滥用,以及报道专业性欠缺,极力想维护错误的结果,致使部分报道前后矛盾,使得其得不到公众的信任,话语权缺失。两派媒体虽然出发点不同,但是对平衡报道原则的尊重都有待欠缺。政府发言媒体报道缺乏全面、公正毋庸质疑,聚焦唐慧案的新闻媒体在点击率和关注度的影响下,不断爆料,有时仅凭一面之词就暗示性下结论影响舆论,对案件了解不全面,对事实判读有失公正,报道真实性自然难以保证。不然就不会有南方周末报道后发制人,取得了部分话语权,几乎扭转整个舆论动向。

  中国法治进程走入全媒体时代,必然对新闻自由的法律边界造成影响。唐慧案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新闻媒体力量参与的一个典型案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 以看出在新闻媒体的参与下,中国法治进程呈现出来的新特点。

  二、中国法治进程在新闻媒体的参与下呈现出来的新特点

  中国法治进程走在新闻媒体的参与下呈现出的新特点,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某些具体案件上,政府影响力趋弱,媒体舆论影响力趋强   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通过引导立法和促进思想解放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现代法律体系。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集体主政以来,开辟了法治的新常态,新闻媒体的力量不断得到重视,这极大提高了公众对政治的参与度。由于媒体在报道表达方式上较容易获得公众的认同和共鸣,加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人们的法治意识的觉醒,政府的决策虽然获得大部分的认同,但在具体案件中,媒体的影响力已经远胜政府的影响力,尤其是在立法、执法、司法权力遭到滥用的案件中。

  (二)民众在法治进程中处于思想与行动上脱节状态

  由于新观念和新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但是法律法规却没有及时更新,执法、司法较多地沿袭过去的方式方法,使得民众在思想上想要表达诉求却在实践中受制于当前的法治环境不能表达,同时,还存在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民众思想没有跟上或者部分跟上时代的步伐,在表达诉求上的茫然无措或者采用不理智的做法,使得诉求在法律上无从实现或者实现困难。这些都表现出民众思想与行动的脱节,不管什么原因,都会导致民众在执法、司法权力面前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急需一个平台去发泄不满,这个时候,不断独立发声的新闻媒介就成了“传声筒”和“泄洪区”。

  (三)国际媒体报道对中国民众的影响加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文化上对外交流越来越频繁,尤其是我国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和法治领域,一举一动世界都在关注。同时,我国公众也逐渐通过网络等新的媒介开始关注国际动态,其他国家先进的观念、理念也逐步深入人心。一方面,加强了公众对国家决策的认同,另一方面,也认识到了中国在法治进程中与其他国家存在的差距。

  新闻自由在中国法治进程中,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由于其处于特殊地位,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对公众的影响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如果其不受法律约束,将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根据这些新特点,我们可以大致梳理出新闻报道原则在全媒体时代的新发展,借以大致划定新闻自由的法律边界,使得其更好地服务于中国法治的现代化。

  三、新闻报道原则在全媒体时代的新发展

  在全媒体时代的语境下,中国法治进程中新闻报道原则除了传统的政府适当管控原则、平衡报道原则和及时更正原则以外,还应该有新的发展,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一)新闻报道应更多地追求客观公正,避免一边倒或煽动性言论

  新闻媒体在市场化浪潮中不可避免的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以求得自身能够立足和发展,但新闻媒体具有天然的公益性,不能够失去新闻报道最基本的客观和公正,不能够用自身资源去煽动舆论,“挟天子以令诸侯”,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在法律上,应该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在新闻报道发布之前,对于有较大或重大影响力的新闻报道,责任编辑应该做好评估工作,力求客观公正;如果具有较大舆论偏向性或煽动性的新闻报道已经发布,对于即将造成较大或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应当立即撤回并发布通告或申明纠正,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已经造成较大或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应该及时纠正,并且追究相应责任人行政责任,如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对于较大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认定,根据影响的地域范围划分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在全媒体时代下,可以考虑根据对公众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如果公众对此作出的反应较小,就不能认定有较大或重大社会影响。这个认定方法虽然复杂,耗费成本较高,但是基于此,一般不会对新闻媒体提出此类控告,反而保护了新闻自由,同时,又会给新闻媒体划出一道红线,让其有法律约束。如何评价对公众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新闻报道评价委员会,独立于政府和国内新闻媒体,既可以对国内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又可以以专业委员会的身份对国外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评估,抵制西方媒体的不当、不实报道,增加中国与其他国家价值冲突时取胜的筹码,更有利于中国走向世界。

  (二)新闻报道应考虑现实国情,正确引导公众表达诉求

  民众在法治进程中处于思想与行动上的脱节状态,是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表现,是新制度与旧制度、新思想与旧思想碰撞的结果。基于此,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应该考虑到现实的体制、制度、政策的情况,正确引导公众在其权利受到侵犯后选择正确的方式表达诉求。如果有受害者即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表达诉求,新闻媒体应该予以劝止,并且帮助其以合理的渠道表达诉求;如果有受害者已经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表达诉求,新闻媒体应该采用客观报道的方式,不用暗示性或倾向性报道予以鼓励,同时,配合执法、司法机关做好诉求的表达工作。对于因为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过错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象,新闻媒体更应该摆正心态,不能为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而抢新闻,仅凭一面之词就得出结论,将事件任意定性并大肆宣扬,挑动公共舆论,应该首先着眼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以及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

  在法治化进程中,新闻媒体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与法律相关的事件,因此,应当考虑在新闻媒体中设立法务部门或者与法律援助中心等建立固定合作关系,专门处理此类新闻报道以增强专业性和规范性,必要时可以此作为法律援助,必然有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

浅论新闻报道原则在全媒体时代的新发展

论文搜索
关键字:新发 新闻报道 原则 媒体 时代 新闻
最新新闻传播学论文
辅导员视角下新闻传播学类专业学生就业现状
新闻传播政策与法规“课程思政”案例教学研
试论红色文化融入新闻传播学课程思政的实践
媒介融合时代新闻传播人才培养理念与路径研
浅析混合式教学在新闻传播学中的常态化应用
试论创新创业教育背景下新闻传播类专业实践
基于新闻传播研究理论与实践融合发展的思考
国有企业新闻宣传工作创新应用研究
国有企业新闻宣传工作创新应用
抗战时期《新华日报》的工人报道分析
热门新闻传播学论文
娱乐新闻和新闻的娱乐化
广告中女性形象的思考
论电视新闻编辑学
广告与欲望修辞学
大众传播·民主政治·公共空间
新闻传播学论文写作的规范化问题
传媒业发展回顾及展望
中国社会变革与新媒体使用
中美传媒网站比较
网络广播的今天与明天——对中国国际广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