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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的比较及其发展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26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的比较及其发展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梳理

  业内目前来说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诸多学者对此还有一定争议,但从主流视角来说,一般将互联网金融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将现代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金融服务相结合的产物,是指凡是具备互联网精神的一切金融业态行为,主要包括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而进行的线上服务,以及各大互联网在线服务机构(如:支付宝等)向客户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的金融服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现代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业态行为,具体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

  二、业务范围的分析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范围集中于小额的、分散的金融需求领域,并在这一领域内异常活跃,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却不能在这一领域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恰好给互联网金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空间。

  以P2P网络信贷平台来说,P2P网络贷款是指借贷双方通过第三方的互联网平台将资金借贷需求进行匹配,资金需求方可以通过平台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出借的人群,或者帮助中小投资者们通过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实现在一定收益下分散风险的目的,也帮助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选择有利的收益。这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借款人得以较低的利率筹得使用资金,给贷款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理财方式,满足了部分资金量较小的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则难以如此,由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中介作用,所以就难以形成借贷双方的信息顺利流通,引发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银行的投资理财门槛相对较高,对资金量较小的投资者来说,可供选择的理财产品少之又少。

  三、业务规模的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猛,而且业务规模也越来越大,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就以第三方支付来说,截至2013年8月,在获得许可的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有97家。2013年,支付机构共处理了互联网支付业务153多亿笔,金额总计达到9万亿元。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日渐庞大,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反观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虽然其资产规模在145万多亿左右(从目前各传统金融机构所公布的数据来看),资产规模远比互联网金融庞大,但其盈利能力却令人担忧。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显示,商业银行资本利润率(ROE)已经连续两年有所下降。2013年,主要商业银行的ROE为20.05%,比上年度下降了0.67个百分点。主要商业银行实现净营业收入2.8万亿元,增长11.32%。在利润来源上,净利息收入仍然是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增速有所上升。

  四、风险防范的分析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所面临的风险有其共同点,也有其各自的特色。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主要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六种,一是流动性风险,二是利率风险,三是信贷风险,四是投资风险,五是汇率风险,六是资本风险。互联网金融就其本质而言,它本身就是一种金融活动,只不过它是传统金融活动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所以其面临的风险也包括传统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但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还面临着其自身特有的风险,即现代互联网技术安全性风险、业务操作与管理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

  传统金融业的风险防范一般是通过加强风险的内部控制来实现对风险的防范。互联网金融因其自身风险特性的不同,所以其风险防范也有其自身的特色。一是在应对现代互联网技术安全性风险方面,互联网金融应从提升技术设备软硬件、加强密钥管理和日常信息备份管理、应对黑客或病毒攻击时的预警方案以及定期的系统漏洞检查和必要的黑客攻击防范演习等方面着手;二是在应对业务操作与管理风险方面,互联网金融往往是通过加强业务人员职业素质培训和规范日常操作以及操作权限的管理。三是在应对法律风险方面,应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体系。四是在应对政策风险方面,应该主动参与到政府的相关决策中去,建言献策,同时加强行业自律。

  五、监管与规范的分析

  在监管方面,传统金融业所面临的监管较为严格,有着较为完备的监管法律体系,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还有较为规范的行业自律协会,而且还有世界范围内的监管准则(即巴塞尔协议),业务及行业发展较为规范。而互联网金融则有所不同,不仅监管的法律体系目前还没有成形,而且还缺乏应有的监管主体和行业自律协会,监管制度比较混乱,这不仅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而且还有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尽管当前业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诸多争议,更有甚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应介入过多的监管,但笔者认为既然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风险经营活动,就应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管,至于是否要以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以一而贯之,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对其监管搞“一刀切”的形式,往往只会事与愿违,而应分清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类别,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加以借鉴,制定出适合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政策,并分派给相关的监管机构,强化监管的主体和责任,同时由业内的龙头企业牵头成立相关的行业自律协会,加强自身的监督管理,而且相关立法机构应尽快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具有互联网金融自身特色的监管制度。

  六、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曾指出互联网金融创新有利于普惠式金融的发展,具有大量的市场需求,应该予以支持。因此笔者认为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互联网金融必将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亮点,互联网金融也是传统金融业转型的方向。但如前所述,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发展问题,以下笔者就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所以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不仅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客观要求。对于其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其参与者的广泛性,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处于弱势群体的中小投资者应予以适当的法律倾斜。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其监管必然涉及多个监管机构或部门,此时各个监管机构或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合作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应尽可能地发挥其行业自律用,正确处理好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将业内从业资格管理等行业自律管理与政府的市场准入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有效的统一起来。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一行三会”等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日常监督,对宏微观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互联网金融行为应及时处理,尽可能地消除风险。对互联网信贷业务应逐步探索出一套风险准备、交易监测、交易限额等风险管理机制,对业内违规行为及时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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