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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方法改进与实施路径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26

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方法改进与实施路径

  一、购买法存在的难题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购买法中对于获取公允价值、商誉的会计处理等问题仍难以解决,具体分析如下:

  (一)难以获取准确的公允价值

  一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具有特殊性,股票中定价的只有流通股部分,但是非流通股在许多企业中占据主体地位,因此无法用少部分的流通股公允价值来衡量整个企业的公允价值。

  二是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起步晚,发展缓慢,资质高的资产评估人员较少,机构的管理不完善,很难对公司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其评估结果令人质疑。

  三是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大股东控股,在掏空效应的影响下,大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缺乏对交易的监督;证监会等相关机构未做好公允价值的事前调查工作,对公允价值的公平性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督。

  (二)合并商誉的后续计量存在问题

  1.公允价值对其产生的影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购买法中对于获取公允价值的问题难以解决。商誉是合并成本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假如公允价值难以获取,则商誉本身的存在就缺乏合理性。

  2.商誉在合并日后的实施程序复杂且要求的成本高。首先,会计准则缺乏对资产或资产组划分的详细说明,从而会造成其减值测试的不准确。其次,我国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对可收回金额的确认不够准确,从而影响商誉是否存在减值的判断。再次,由于商誉每年末都要进行减值测试,这在一定程度上牵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代价。

  二、完善购买法应用的实施路径选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购买法在我国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对购买法的逐步改进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购买法在我国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措施。

  (一)更加完善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相关措施如下:①股权分置改革的继续推行,更加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②大力加强对公允价值评估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水平。③完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允价值的确认提高依据。

  (二)建议将商誉的后续计量改为按年摊销和减值测试二者相结合的方法

  我国由于起步晚,底子薄,不适合一下子采用减值测试的处理。其次,采用二者相结合的方法可以降低操作的复杂性、降低成本。

  (三)购买方通过利用公允价值的不确定性对当期损益的高低进行调节,造成利润的不真实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的相关会计准则应该要求购买方加大对报表的信息披露,详细披露内容如下:购买方所付出的资产其账面价值和与公允价值之间出现较大差额的具体原因、购买日之后购买方处置或出售所获得被购买方资产的具体原因以及所处置或出售的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出现较大差额的原因,同时,对于上面几种情况出现后对购买方当期的损益所产生的影响也要详细披露,以此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从而为广大投资者进行决策提供一定的依据。

  三、权益结合法存在的难题

  国际会计准则中已逐步取消权益结合法,尽管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现阶段仍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其仍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

  (一)概念模糊

  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其中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同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使用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对于具体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缺乏相关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下使企业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和发挥的空间,从而背离了会计准则的初衷,不利于我国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利用被合并方合并日之前的利润来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

  权益结合法遵循一体化存续的原则,要求合并主体在合并前后期间一直存续,合并企业合并前后的利润全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这种处理方法就会使一部分企业在期末业绩未达到预期时有目的地将被合并方的在合并日之前实现的利润纳入报表中,从而虚增利润,粉饰报表,使投资者受到蒙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利用资产出售等方式来获取相关收益

  采用权益结合法的情况下,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采用账面价值确认计量,然而,在存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其公允价值往往大于账面价值;同时,被合并方经常会有无形资产没有入账,如果合并企业在合并之后将得到的资产和没有入账的无形资产进行了处置或出售,那么合并企业就获得了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和无形资产的卖价所得,这无疑虚增了企业利润,夸大了企业的经营能力。

  四、完善权益结合法应用的实施路径

  由于权益结合法要求合并企业将合并前后的利润全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这种处理方法使得权益结合法经常用来优化企业的业绩,为了预防企业滥用权益结合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措施:

  (一)明确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概念

  作为企业会计合并的前提,明确参与合并的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显得至关重要,这也是正确运用合并法发的基础。对于防止权益结合法的滥用,应该在源头上进行把握,在处理企业合并时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明确权益结合法只能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才能使用。

  (二)保持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互斥关系

  为了让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在应用过程中保持互斥关系,应该对权益法结合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限定,避免两者界定较为模糊,使得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的漏洞选择对其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借鉴国外相关准则,合理限制合并企业对相关资产的出售,加大对财务报表的信息披露程度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准则在时间上对资产的出售进行限制。比如美国会计准则第40号意见规定企业在合并日之后两年内不得有处置或出售合并企业资产的打算,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其规定,将出售的限制期改为两年,从而限制合并方以此来虚增利润。其次,我国会计准则要求合并方单独列示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前的净利润,但其披露过于粗糙简单,对于扣除合并前利润的当期损益和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财务指标的披露应加大披露力度,从而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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