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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处理方法的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5-07

关于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处理方法的研究

  一、前言

  对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可选择各种不同方式,比如通过产量法进行处理,或利用平均法进行处理都能完成折旧计算工作,此外,通过递减形式也能进行折旧。虽然可供选用的方案很多,但折旧计算的结果会随着处理方案的不同而呈现一些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过折旧之后需要缴纳的税款上。而经营企业对拥有的资产进行折旧研究,其目的是要根据实情筛选出一种最妥当的折旧计算方法,以此降低企业需要支付的税款金额,在合乎法规以及情理的前提下,尽量规避税务,使企业获取的利润能有所增加。

  二、基于税法以及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折旧范畴进行确定

  企业在运营时需要把大量固定资产投入经营环节以及生产环节,从投入使用开始折旧的问题就会相应产生。[1]基于税法文件对资产实施折旧计算或给予会计准则文件对资产实施折旧计算其结果不尽相同。因此,在账面上对资产设备进行机制计算时,结果往往会和计入税款之后算得的数值存在一些出入。

  基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实际折旧范畴进行确定:

  (1)能够通过计提进行折旧的部分设备资产。这些设备资产一定要与新近出台的会计准则文件制定的相关判定规则相吻合,同时这些设备物资等资产必须具有生产能力,处在使用期限之内,但还没有对竣工阶段的相关决算进行办理,所以这部分设备资产需要先行估价,然后遵循估价的结果对成本金额进行确定,最后才能通过计提完成折旧处理。(2)不可通过计提进行折旧的部分设备资产。这些设备资产一般包含三类:第一类是超出使用期限无法继续生产或使用不当彻底损坏的设备资产。第二类是在折旧方面已完全提足的一些设备或物品,这部分财物或设备不管能否生产都无法计提。第三类属于需要单独进行计价的场地、土地等资产,由于企业仅拥有使用这些场地的权力,所以在折旧时需要按照无资产进行计算。

  基于税法文件对固定资产的实际折旧范畴进行确定:在税法及有关法规文件中,一般通过排除的方式对不能进行计提的部分物资设备进行规定,其余的设备和物资都包含在能够计提的范畴。在所得税法中有明文指出,下述物资或设备不包含在折旧的范畴:(1)需要单独进行计价评估才能入账的一些场地和土地资产。(2)不投入生产或营销环节的某些资产。(3)新建为启用或搁置未用企业建筑以及楼房。(4) 通过租借获得的部分财务或设备。(5)彻底完成折旧,但还在生产线中使用的设备或物。

  上述两种计算物资折旧的方法在对楼房以及建筑的判定方面存在区别,在税法文件中,楼房无法进行折旧,但是根据会计工作准则进行判定时,楼房同样能够折旧。

  三、基于税法以及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的区别

  基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在这方面经营企业能够依照实情选用最适宜的方案对物资设备进行折旧计算,可选的方案比较多。在会计准则中已声明,经营企业需要遵照固定资产判定范畴中设计的效益达成模式对折旧的计算方案进行筛选。经营企业既能通过直线法方案进行计算,也可以根据年数进行总和计算,此外利用工作量或者逐层对余额进行递减也能完成折旧计算。

  基于税法文件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相比会计层面的折旧计算来说,立足税法对设备物资进行折旧可供选择的方案比较单一。遵照实施条例文件中提出的规范,通过在对资产设备进行折旧时必须采用直线法方案并定时做好扣除工作。在处理型号更迭比较迅速的设备时,如果设备需要长时间遭受腐蚀或者在生产时一直处在恶劣的环境,就可以对折旧计算进行加速。[2]在对折旧进行加速计算时,企业可依照实情采取二倍的递减方式将越逐层扣除,同时利用总和法也能算出折旧。

  上述两种折旧模式的区别体现在:从会计层面说,经营企业能够选择的计算方式比较多。例如,可以采取平均法方案计算物资的折旧额度,而以工作量为基础或者利用总和法都可以算出折旧,此外企业也可以采取递减法。如果立足税法文件对物资设备实施折旧,能选用的方案相对比较单一。在对常规的物资设备进行折旧时,税法明文指出要采用直线法方案计算。而在对其他特别的设备或物资进行计算时,税法指出可以采用加速计提的方式实施折旧,如果依据税法文件对设备进行折旧就必须采取文件所制定的方案来计算。

  四、处理基于税法文件以及会计准则文件折旧差异的方式

  (一)两种折旧在不同层面呈现的区别

  由于以税法文件为基础所实施的折旧计算以及立足准则开展的折旧工作在目标方面各有相同,并且两者所提供服务的具体对象也存在差别。从会计层面来说,要重点对投资企业及个人供应服务,同时还要对持有债权的企业及个人进行服务。[3]但从税法方面看,税法所服务的对象主要的各级政府。从目标方面看,会计工作需要立足客观层面对经营单位的实际财务状态进行反映,但税务的目标是收集并管理财政方面取得的收入。实施会计工作的关键价值是给涉及企业利益的多方对象传递财务资料信息,但从税务方面来说,其价值是对税收进行科学管理

  (二)对两种折旧模式进行协调的方法

  由于这两种折旧模式所凭据的文件不同,所以在折旧额度的计算上难免呈现区别。但是两种折旧所呈现的区别能够进行调适,也可以对某些细微的区别进行规避。在对税收的有关折旧规范进行确定时,需要尽可能结合会计中的折旧条例,对折旧的方法进行调整。在协调的同时,应注意保证两种折旧方式能相互独立,避免互相干涉。经营企业在实施会计核算方面的工作时,应严谨地分析并遵循会计准则文件;而在处理税收时,必须遵循税法精确计算需要缴纳的税款。

  (三)对两种折旧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

  如果通过会计准或者遵照税法对折旧进行计算时存在一些矛盾,经营企业需遵循税务文件对缴纳税款的额度进行计算调适。例如,在经营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进行计算时,除了要遵循会计准则文件对收入利润进行精确计算,还需要遵循税法文件分析实际缴纳税款的额度。如果两种折旧算出的税额存在暂时性的区别,就需要通过债务法律落实企业内部的具体核算工作,并分别确定通过递延产生的税负债以及相关的所得税。[4]在之后的年份中,经营企业可以按照账目表面需要赚回的实际额度进行税务缴纳工作的相关申报。

  五、结束语

  从目前企业对资产进行折旧的情况看,立足不同的法律文件对资产实施折旧计算会取得不同的税务计算结果。在资产设备的有效使用期限中,基于不同模式在不同时间段对资产实施折旧计算也可以得出不同的税务数据。企业决定了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折旧之后,就无法再随意更改,所以企业在处理设备资产的折旧工作时,一定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详细调查,综合企业在财务方面的实际管理状况以及外在的制度、规章条件,选用最为妥当的方对折旧问题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为四川省富顺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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