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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5-12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研究

  我国推行“营改增”以来,增值税领域的相关问题又再一次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一直以来,增值税的会计核算问题是一大难点,所以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推行“营改增”,也可以促进我国增值税体系的完善。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主要的问题就是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人为的将增值税与企业的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分离开而带来的众多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违反了资产计量属性的历史成本的原则。根据历史成本原则,资产应该按照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企业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是企业为了取得该项资产所必须要付出的成本,所以理应计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不应该人为的将其分离出来。

  (二)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增值税不计入企业的利润表中,会导致企业真实的增值税负担无法完全体现,从而也影响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理解性。因为,像其他的流转税如营业税,它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项目体现在企业的利润表中,所以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通过利润表来了解营业税对企业的税负水平。而增值税并没有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科目结转到利润表中,因此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于财务报表里关于增值税的部分便缺乏真实完整的理解。

  (三)难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税负水平

  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下,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不配比也会降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税负水平的了解。企业在购进货物时确认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确认销项税额,但是企业当前购进的货物并不定都在当期销售,这就导致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不配比,从而难以体现企业真实的增值税税负。

  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问题的成因分析

  导致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现有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的差异,具体针对上述的问题又有以下几点具体的成因。

  (一)税法和会计所站角度的不同

  税法站在国家的角度,强调税收的强制性,重视的是企业税收的征管,所以对于企业的经营买卖行为,关注的不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或成本,税法关注的企业增值额的多少,所以它只看到了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多少,从而确定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是企业是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它关注的是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所以会强调成本的控制和收入的提升,为了实现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它就需要将增值税额计入到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中。

  (二)会计对税法的过度依赖

  税法和会计关注的是不同的领域,而导致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问题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会计对税法的过度依赖。目前我国执行的是“价税分离,账外循环”的模式,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财务会计是服从于税法的,当会计和税法有冲突的时候,强调会计应该让步于税法。所以这一模式导致了会计对税法百分之百的顺从,从而使得增值税的相关会计核算并不符合会计处理的要求。

  (三)增值税自身涉及的内容广泛

  在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虽然总的方面是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但是在计算这两项税额时还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抵扣税额和免征税额等各种细节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额计算时尤为复杂。所以可以认为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的错综复杂和增值税自身计算复杂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时,因为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的错综复杂,对会计信息的披露本身就是一种挑战,所以在财务报表中全面披露有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也成了一个问题。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对策

  在前文当中,对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当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改进措施。

  (一)实现增值税费用化

  针对当前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一个解决构想就是将增值税费用化。即增值税应该作为一种费用,计入到货物的成本当中,而不应该人为的将其从货物的价款当中分离出去。企业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额应该计入货物的成本,企业销售货物时的销项税额应该计入到收入,从而使得增值税费用在期末时能进入到企业的利润表中。

  (二)建立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

  当前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的最大的原因就是现行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财务会计必须完全服务于税法,当两者存在冲突的时候,财务会计必须让步于税法,所以在这种模式下,造成了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不配比,也降低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因此,崔晓玉(2014)提出在我国逐步建立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在增值税费用化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财税分离会计模式,实现财务会计和税法的适度分离。同时她也指出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没有实现财税完全分离的条件,所以应该一步一步的进行。

  (三)调整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科目设置

  针对增值税现行会计处理当中存在的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杨一飞、黄娜(2014)提出在购进抵税法下,可以设置“待转进项税额”来核算因会计和税法确认时间不一致而导致的差异。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在“应交税费”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三个明细科目,用以反映不同性质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又设置了九个三级科目来反映应交增值税的各种内容。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详细的反映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内容,但是却给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增添了麻烦,所以就有必要在不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报表披露信息理解的基础上,对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进行简化。

  (四)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明细性

  陈薇、唐皎(2011)提出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既要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又要便于税务机关的工作。财务报表的作用就是为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是目前对于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全面,也不够明细,使得人们无法对增值税会计信息了解透彻,所以应该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明细性。

  四、总结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进行研究有利于税制改革的发展与完善。对于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增值税费用化或许是一个很好的构想,因此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改进研究,可以加快我国税制改革的步伐,推动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创新。(作者单位:长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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