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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5-13

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微型金融是专门针对贫困、低收入的人口和微型企业而建立的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小额信贷、储蓄、汇款和小额保险等。它是在传统正规金融体系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金融方式。微型金融一词最早由世界银行在全球推广,其发起成立的“扶贫咨询委员会”(CGAP)是国际上最权威的微型金融研究和推广机构。自20世纪70年代诞生,它就在全球获得了迅速发展,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特别是自从2006年孟加拉银行家因开创孟加拉乡村银行并十多年坚持不懈努力为孟加拉穷人脱贫提供金融服务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微型金融已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探讨。

  一、引言

  微型金融是专门针对贫困、低收入的人口和微型企业而建立的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小额信贷、储蓄、汇款和小额保险等。它是在传统正规金融体系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金融方式。其本质上是普惠金融体系理念的实践。传统的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往往是以城市和工业化为对象,对于无力提供抵押担保的穷人和微型企业排斥于服务的大门之外,限制了他们的发展机会,于是就出现了以微型金融为方向的金融体系。微型金融的行业规模从1997年开始,以40%的速度迅猛发展,从1997年的618家机构、1300多万客户到2004年底;全球已有3000家机构在为8000万名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二、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微型金融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辅以后期发展起来的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格局。

  (一)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小微金融业务稳步发展

  1.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逐步加大。近几年来,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呈现出整体业务占比不断增大、战略重视程度不断加大的现象。特别是随着我国微型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以及微型金融发展模式的不断成熟,各国有商业银行也开始将微型金融作为其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将其业务范围向微型金融领域延伸,在此前背景下,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微型金融部门的方式对小企业提供各类型的贷款。此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由于各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限制,其主要服务对象仍然是城市范围内的小微企业。二是由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几乎没有网点,因此其主要扮演资金提供者的角色,其资金来源主要以其他方式获得为主。三是由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具有成熟的管理架构,对于微型金融的发展有着极大的灵活性,一旦感觉市场变化过大,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据统计:2014年末,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总计达到了48776亿元,较2012年增加了5603亿元,增长了12.98%,小微企业贷款占其全部贷款的比重为13.15%。其中:工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7215亿元,占比达15.61%;农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9749亿元,占比达12.04%;中国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0382亿元,占比达12.24%;建设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1430亿元,占比达12.06%。

  2.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得提升。当前,随着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银行业务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均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了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一方面加大了计算机网络科学技术的应用,部分国有商银行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发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络借贷、网上理财及交易。不断发展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报务。一方面。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通过设立专业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部门,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全功能的金融服务。特别是自2013年以来,在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经济放缓、经营压力较大、风险提升的形势下,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小微金融服务部门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出发点,不断探索可持续、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由融资为主转向以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为导向的发展模式,其模式以“大数法则、价格覆盖风险、专业化、专门化、批量化、综合服务”为理化基础。

  (二)农村微型金融发展较快

  1994年,我国引入中国扶贫基金(CFPA),中国社会科学贫困合作基金,可持续贫困扶助微型金融(SMAP)等缓解农村贫困项目,开启了我国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特别自我国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开始实施及2002年,我国各级农村信用社开始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以来,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发展已日趋成熟,其发展主要以农村信用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要业务发展方向。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一种贷款业务。它主要适用于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及个体经营户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生产经营的特点专门开发的产品,是农村信用社的特色产品,有贷款手续简便、利率较低、操作灵活、额度适中等优点。其贷款用途主要以农户农林牧渔业、农户生产经营、农户生活消费类为主。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有效简化了贷款手续,节省了传统商业贷款活动中的多种交易成本,极大改善了农户的贷款环境,其业务规模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据统计:2014年末,我国共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1484家,网点数已达42201个,全国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余额分别为7.1万亿元和3.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4%和12%。   (三)微型金融机构发展取得较好成效

  1.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开始于2005年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等五省区进行试点,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提供了政策依据。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稳步快速发展,大量的民间资本积累和日益活跃的民间融资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在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方面都取得了较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兴起与发展在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据统计:2014年末,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已达8791家,从业人数达109948人,实收资本8283亿元,贷款余额9420亿元,当年新增贷款1228亿元。

  2.村镇银行发展状况总体较好。2006年12月20日,为解决部分农村地区“金融真空”和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等问题,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门槛;2007年1月22日,银监会制定并发布《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村镇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合法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试点机构,拥有机制灵活、依托现有银行金融机构等优势,与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比,注册资本数额相对较大,金融业务比较齐全,服务三农的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较强,商业特性比较明显。

  自2007?年全国首批村镇银行试点成立以来,村镇银行得到了较快发展,由先期6省(区)扩大到了全国31?个省(区、市),全国村镇银行总体发展状况较好,其机构数量、业务发展、经营能力等方面呈现出持续稳步发展趋势,自身实力也得到不断增强,有力地支持了地方“三农”经济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据统计:2014年末,我国已组建的村镇银行达?1233家,比年初增加162家,增长15.13%;全国村镇银行?资产总额达7973亿元,比年初增加1685亿元,增长26.8%;全国村镇银行存款余额5808亿元,比年初增加1176亿元,增长25.39%;全国村镇银行贷款余额4862亿元,比年初增加1234亿元,增长34.01%。其中:农户贷款余额2111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达43.42%;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405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达49.47%。

  三、我国微型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微型金融发展较快,但微型金融作为金融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势,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如业务种类简单、资金渠道单一等问题。

  (一)国有商业银行小微金融业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小微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有待健全。目前,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分布来看,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设立在地市级区域,仅有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及乡镇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及网点。其服务范围没有实现全覆盖。二是存款资金来源不足。银行只有从市场获得充足的资金,才能发挥金融信贷作用,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一部分来源于居民的储蓄,一部分则来源于企事业单位,但大部分来源于个人及企业在银行业务往来中所沉淀的存款,即派生存款。小微企业由于自身企业规模、资金总量、盈利能力、融资成本等因素影响,在获得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后,很难有富裕资金留存银行。因此,综合派生率较低。三是同业竞争较为激烈。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小微金融业务发展基本处于起步阶段,对小微企业软信息开发、定价和放贷创新机制不足,小微金融产品种类单一,担保方式主要以抵押、质押等强担保方式为主,贷款周期以一年到三年为主。各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各自推出了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但由于缺乏特色化、个性化的服务模式和手段,具体的内容和实质无本质性差异,仅仅是产品的名字不同,因而可复制性较强,加剧了同业之间的竞争。

  (二)农村微型金融发展存在诸多困难

  一是微型金融产品单一,额度偏小。目前,我国农村微型金融产品比较单一,主要是贷款类产品,其他如储蓄产品,保险产品和其他服务很少,而且贷款产品也大多数是一年期的小额贷款,偿还方式比较固定,缺乏根据市场需求特点进行产品、机构创新。同时,我国农村微型金融业务的贷款额度普遍较小,使贷款适用项目相对狭窄,逐渐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后续资金不足,融资渠道单一。微型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资金充足,我国农村信用社虽然点多面广,可以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相对比较充足,但是小额信贷资金依然供不应求,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资金部分来自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新成立的村镇银行面临吸收存款难等问题。三是经营成本较高,目前,我国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微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多数设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这些地区大多以传统农业为主,龙头企业、高新产业较少,微型农村金融机构没有高效益项目支持,盈利空间较小其客户多数是农牧民,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较多,利润率很低,并且风险也比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成本比较高,影响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

  (三)小微金融业务风险管理能力较弱

  目前,微型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处在以贷款为主要收益手段的阶段,仅仅靠贷款的利差收入作为主要收益。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机构之间执行的有效利率差异很大,为了争夺市场以及出于业务发展的综合考虑,总体的收益水平仍然较其他类银行贷款产品较低。因此,在这种高风险低收益的情况下,无论是专业性的微型金融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的专业化部门都面临着一定的发展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对市场规模的追求成为发展的主要方面,由此造成对风险管理的忽视。同时,在不同的微型金融机构之中,当前仍然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以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及新型村镇银行综合而成的金融体系,在缺乏科学监管的情况下也极易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此外,各金融机构对微型金融风险的管理往往置于一般性信贷风险管理之中,缺乏个性化的管理措施。   (四)微型金融监管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不明确,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情况来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由多方部门同时进行监管,事实上多方监管往往由于权责不清而使监管处于多方部门交集的真空地带,这种监管模式长远来看弊大于利,将严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缺乏专业性。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开展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这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只是依照公司法要求领取营业执照的特殊企业法人。然而,现行公司法对于开展贷款这类特殊业务的公司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部分业务则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监管,这类监管部门往往由于缺乏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很难有效地承担起对其的监管职能。同时,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范围一般仅涉及准入门槛、经营范围和融资渠道等硬性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状况和财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管。

  四、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微型金融发展日趋成熟,但也暴露出来了一些问题。因此,在深化发展微型金融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当前问题进行完善与改进,从而促进我国微型金融健康发展。

  (一)不断提高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水平

  一是扩大国有商业银行小微金融覆盖范围。鼓励国有商业银行不断扩大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的营业网点数量与覆盖范围,并加强向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倾斜,减少微型金融机构空白的乡镇数量,逐步改善微型金融区域性不均衡的发展状况。二是改善资金配置方式,提高存款资金来源。建议实施存款弹性供给机制,对小微金融贷款实施弹性供给,激励小微金融业务部门员工通过派生存款和市场化手段获得资金,降低对行内其他业务的资金依赖,对小微金融业务实施主动负债管理,既可以拓宽银行资金的来源渠道,提高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同时可以使银行能够对贷款对象的总体情况有一定的熟悉和了解,从而降低业务成本和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程度。

  (二)积极推进农村微型金融体制创新

  一是促进农村微型金融产品创新。微型金融机构应不断根据市场的新需求及时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对不同目标群体制定不同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以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多层次发展和农民生产、经营、生活等多元化资金需求的情况,积极进行业务创新,简化贷款程序,实现微型金融产品的多元化。二是推进微型金融组织机制创新。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将小额信贷项目和金融机构有效结合起来,放宽农村金融准入门槛,激活农村民间资本,建立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多层次微型金融运作体系。同时,国家应尽快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村中低收入群体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快培育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支持非政府组织开办的小额信贷机构、政府主导的扶贫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和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三)加强微型金融风险管理

  一是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完善信用评估体系。我国微型金融机构要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不断完善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并对不同业务类型的特点分别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同时,各微型金融机构应加强与村委会等当地政府的联系与合作,不断建立健全客户的个人信用档案,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增强客户信用信息共享,降低信用评估的成本。除此之外,微型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参加有关信用风险的培训,以提高业务人员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二是加强与其他机构合作,有效分散风险。微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的方式从源头上分散自然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所引发的风险,可以通过担保公司对小额贷款担保的形式来扩大风险承担的主体。同时,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区域性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推广农业保险,提高小额信贷借款人的偿付能力,还可以划拨部分农村财政资金用于建立自然灾害基金,提高贫困农户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

  (四)加大微型金融发展的政策引导力度

  一是完善行业规章制度。对于微型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要有明确的标准和流程,并且对于微型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情况也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二是完善微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快改革创新步伐,针对我国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特点,探索实行分类监管,功能监管和兼顾发展与风险可控的“非审慎”监管等。同时,针对各类新型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合法金融身份的现状,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监管目标和措施,界定其合法身份,争取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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