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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控制权下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效果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5-16

大股东控制权下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效果

  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能促进高管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公司服务,从而防止人才的流失,间接降低人力成本和招聘成本等。我国目前在股权激励方案制定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应注重行权期、行权条件等多方面因素,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设计,完善股权激励机制设计,确保股权激励方案能有效实施。

  一、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股权激励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股权激励得到如此重视,源于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身为委托人的股东希望公司业绩良好从而能够获得较多的剩余收益,而身为代理人的高管人员却有可能因为想要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努力工作,甚至通过操纵日常经营活动的事项来获取私有收益。股东不可能时时刻刻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因此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会造成代理问题,由此产生的代理成本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解决代理问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有效的外部市场环境约束,一种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外部市场规制方面的约束较弱,因此,企业内部治理的完善更加有利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因此,股权激励以授予经营者一定股份的形式,使高管人员的利益紧密结合公司利益。即便是出于自利的目的,管理层也会为了公司整体绩效的改善而努力工作,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合理的情况下,管理层通过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努力获得剩佘收益,这样一来,即便是考虑信息不对称因素,股权激励也有助于缓和股东与管理层的矛盾,使管理层与企业在共同承担风险的同时也共同享受收益。从人力资本理论的角度来说,股权激励使管理层人员拥有企业的剩余价值索取权,高管人员也同时扮演了企业股东的角色,因此,在日常管理经营中,就会减少一些损害公司价值的行为,例如一些短期收益强却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投资项目等。

  二、大股东控制权与股权激励效果分析

  大股东的收益包括与企业共享的收益和大股东私人收益两方面。共享的收益是指大股东为企业整体业绩的提升努力,重视企业剩余价值的索取,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通过其控制权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避免损害公司整体价值的行为出现,对高管人员的行为也会进行较严格的管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整体业绩会得到改善,所有与企业利益有关的人,都会分享到企业价值提升的好处,因此这种收益是“共享”的。私有收益是指比起剩余收益,大股东更加重视通过关联交易、资产侵占等方式获取私人利益,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因为大股东的自利被“掏空”,大股东无心监管公司曰常经营活动,此时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可能也不会得到监督约束,长此以往,企业整体价值会下降,除了大股东外,其他利益相关者也不会得到好处,因此称之为“私有”收益。

  大股东控制权作用到股权激励会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大股东凭借其控制力,通过对管理层的监督,促进管理层对其职责的履行,当管理层因自利行为要侵害公司利益时,大股东可以抑制其对公司绩效的侵害,此时大股东的作用表现为“监督”。另一方面,当大股东凭借其控制力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对公司资金进行占用,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甚至对上市公司进行掏空时,管理层的努力会被大股东掠夺,管理层会缺少努力的动机,股权激励效果自然不好,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就主要表现为“冲突”。

  三、优化方法与策略

  1.保持适当的股权集中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营企业的大股东监督效果较好,可见,适当的大股东控制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的。对于民营企业的大股东控制权削减,不能盲目进行。对于国有企业的大股东监督作用,还要继续加强。目前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尚不健全,相关法律也有待完善,过分分散的股权可能会使企业缺少实际控制人,导致经理人控制企业,其自利行为必然不利于企业的良好发展。因此,保持适当的股权集中,通过大股东的监督来实现对管理层的监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在大股东持股比适当的情况下,大股东可以凭借其控制力,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管理层进行有效制约。为激励大股东的监督意愿,可以建立大股东声誉机制,对于有良好声誉的大股东,还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调动大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层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大股东的正面监督作用,使公司业绩达到最大化。

  2.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股权激励的监督效应较明显,但是实证结果说明国有企业的大股东监督效果比民营要弱。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国有大股东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无法真正全面深入的参与,导致管理层自利行为无法受控,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可能承担保障民生、就业等责任而有较高的预算软约束,盈利目的性没有非国有企业强,国有大股东的监督就较弱。因此,需要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调整。首先,政府是国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并不一定是通过经理人的市场竞争筛选出来的,这就导致国有企业高管在能力等方面可能有所欠缺。另外,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很多高管对于企业的盈利目标并无很高追求,反而更注重政治职位升迁,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很难使其将自身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

  四、结语

  总而言之,企业应该充分加强董事会的监督,避免股东与管理层的合谋。在管理层人员的甄选方面也要充分利用竞争机制,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有效率的、充满竞争的经理人市场。即企业内部监督要与外部制约相结合,使经理人有竞争、自觉约束的意识。同时,企业内部也要建立良好的考核机制及轮换机制,以更好地防止内部人控制、经营者道德风险等现象的出现,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大股东控制权下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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