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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金融业“营改增”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12

浅析我国金融业“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2

  引言

  自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这项改革被认为是1994年以来税制改革最大的变动。

  一、金融业营改增现状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务体系中最重要的税种,是国税收入第一大来源。而营业税作为我国地税业务体系中重要的税种,两税种长期并存,工商企业征收增值税,服务业、金融业、动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两种税收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在金融行业,这种弊端更是突出明显。金融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决定着国民经济是否健康发展。当前经济快速发展下,金融业的税收制度对企业的发展也有很大的作用,因此,本文着力研究金融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税收制度问题,我国金融业税收现状:

  1.较高的营业税率导致的高税负

  在我国,金融业征收5%的营业税,相比于邮政通讯业和交通运输业3%的税率而言,税负较高。同时还要对营业税征收附加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进一步提高了营业税的税负比率。另外,我国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全部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加重了金融机构的负担;营业税属于价内税,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购进的物品和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允许扣除,作为成本,在销售环节再次计算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严重。加之在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非常严格,对金融业的产品价格,利率和佣金有着非常高的控制,使得税负转移的功能难以实现,致使我国的金融业承担较高的税率。

  2.金融业营业税出口退税的问题制约金融业贸易的发展

  我国对于出口商品实行出口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但不退还缴纳的营业税。对于出口商品而言,出口退税有利于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金融业征收营业税而无法退税,最终的结果就是金融产品的出口价格在国际市场上价格较高,处于竞争劣势,降低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份额,不利于人民币的国际化发展。

  3.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

  理想的增值税征收是在全面征收的基础上,各个抵扣环节紧紧相连,形成完全完整的抵扣链条体系,任何 一个链条的锻炼都会影响增值税抵扣的效果。增值税主要对货物征收,营业税主要是征收各项劳务收入,这两者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重合。但在现实情况下,增值税抵扣链条往往并不完整,例如金融业从增值税纳税人处购买的应税劳务和商品,所包含的增值税也不能实现抵扣。

  4.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严重

  在现行的营业税体制下,金融业应以全部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只有外汇、有价证券等产品的采用价差额征收的方式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征收的同时,不能抵扣掉已缴纳的进项增值税税额,造成重复征税。例如,现在金融银行业主要的增值税对是黄金类产品的销售额征收,而同时营业税的征收也会涉及到黄金销售的一部分代销收入,这就造成两项税收的重复征收;另外,金融业开始的分业经营模式,例如银行业从事保险证券、信托等公司的独立经营,要按照经营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企业正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部分业务可能“外包”出去,例如信用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而这些部门与银行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银行业全部都要缴纳营业税,这使得银行业的税负增加,不利于银行业专业分工的深化发展。

  二、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

  1.营改增”顺利实施会对金融业朝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便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旧有的流转税体制很难适应现行的经济发展要求。金融业的营业税高税率、重复征税都给金融业无论是对内发展,还是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中都带来了一定的阻力,因此,”营改增“给予金融业在降低税负方面提供了有利的推动力。

  第一,“营改增“降低了金融业的实际税负,降低了金融业重复征税的成本。

  第二,“营改增“使金融 企业在购买含有增值税的产品和服务时,可以获得抵扣增值税的机会。

  第三,“营改增“使得金融企业不用按照对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的一刀切政策,按照对业务的增值额征税,使得各个类型金融企业的税负公平合理,税负呈均等化走势,有利的促进了金融业公平合理的竞争。

  2.连接了增值税抵扣的链条

  “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抵扣链的连接,实现了业务在各个环节紧紧相连,完整的抵扣体系,间接的促进了银行业与制造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和谐发展。实行金融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企业的税负。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出发,“营改增”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增值税抵扣链的连接。

  第一,实现了金融企业和制造业抵扣链的连接,金融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金融企业在进行各类设备的购进或获得含有增值税的服务时可以从企业卖方中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同时,销售企业也可以获得金融企业金融服务从而得到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从而形成了增值税抵扣链的良性循环,促进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二,有利于实现金融企业多元化经营。金融企业在业务朝着多样化发展的进程中,对各项专业的服务提供要求也越来越多。虽然金融业 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研究和组建,但由于成本和金融业业务的制约性,金融业对于这些业务往往采用外包的形式,例如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信息科技公司合作,相关产生的费用可以抵扣。这样不仅可以大大降低金融企业的成本,还可以进一步推动其他现代服务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实现了与国际金融服务业抵扣的连接。国际上很多国家对金融企业的税务征收增值税,近年来我国金融业与国外金融业务联系越来越紧密,“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业的竞争成本,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国际化发展进程。

  三、我国金融业“营改增”计税方法的建议

  (一)重新设定金融企业增值税征税的范围

  征收范围包括:融资租赁、贷款、金融经纪和中间业务收入、金融商品转让。但必须明确的是金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不等于金融业的业务范围。不仅包括金融企业的金融业务还包括非金融企业的金融业务。

  (二)重新设定金融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范围

  现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或13%,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简易税率征收。应重新设定我国金融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或者可以以利润额为标准,清晰的划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准确的重新设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范围,以便于将原征收营业税的金融企业划分进来,符合整体性原则,也有利于金融业有序发展,加强了对金融业增值税的监管。

  (三)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应在尊重和充分考虑现实国情的情况下,借鉴欧盟国家完善的增值税税制的经验,坚持全面课税,区别计税

  例如:对直接服务收费,如保险箱业务直接征收增值税。对出口有关的新型金融服务可实行零税率,有利于对外出口业务的发展,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优势。对隐性金融服务按照现金流量法来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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