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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国际借鉴及提升路径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6-18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国际借鉴及提升路径探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4-0181-01

  1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机制的文献综述

  早期的西方经济学关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经历了由古典经济学派自由放任观念下“绝对中性”的税收思想到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观点下充分发挥税收作用,再到新古典学派降低国家干预的税收中性的回归,最后到“新政府-市场观”下,注重市场配置资源与国家干预之间平衡的发展演变过程。20世纪中期以来,国外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研究主要涉及:税收制度再分配功能的实证检验;税收与转移支付政策工具再分配功能的比较;收入不平等和税收遵从的关系几个方面。

  国内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的相关研究主要有:税收调节作用的功能定位;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路径与方式;税收调节弱化的成因与对策;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相关政策研究。纵观国内外研究现状,对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原理、制度设计和政策取向的研究较多,缺乏实证研究;定性研究多,定量分析少;在少数的定量分析中,西方国家的研究多以详实的微观数据库和相应平台为依托,而国内的研究则由于缺乏微观数据,论证难以落实到个人或家庭层面,因而缺乏可靠性和说服力。国内研究的细致程度与方法的规范性与西方国家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我们应创新研究方法,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使更详实的研究得以进行。

  2 对西方发达国家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借鉴

  2.1 税负公平的总体价值取向

  发达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其中宏观税收负担较高,微观税收负担较轻。有调节作用的税种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比例较高,这部分税种的收入又主要来源于富裕阶层,充分体现了其税负公平的价值取向。

  2.2 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的税制结构

  首先,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多以直接税为主体。据统计资料显示:在OECD的24个成员国中,至少有14个成员国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从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比重来看,美国36%,瑞典37%,其中最高者为丹麦,达59%。经济发展水平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必要条件,兼顾经济效率和税收公平的目标,自然选择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其次,一些发达国家施行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如意大利、法国和德国等。其中,法国实施以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相配合,有效地发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在德国的税制结构中,所得税占较大比重,社会保险税收入规模较大,间接税仅发挥次要的辅助作用。

  2.3 在各环节综合体现其价值取向的具体税种设计

  首先在收入形成环节,调节不同收入阶层。西方发达国家在收入形成环节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高和社会保障税的补低作用。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发达国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家庭为单位,简化税率,进行体现纵向公平的税前扣除,并使税收指数化,其中许多国家在税制设计上体现了负所得税的思想。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征税范围广泛,专款专用自成收支体系,包括了所有低收入人群和重点行业人群,并共同负担。社会保障税具有累进性且税率相对较高,因此收入规模大,增长速度快,是税收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其次在收入消费环节,削弱高收入者的支付能力。发达国家对奢侈品征税的收入水平超过税收收入总额的10%,且消费税占GDP总额的3%以上。且在收入积累环节,限制财富过度集中于少数高收入者。发达国家用一般用财产税对收入积累进行调节,在累积环节,限制财富的过度集中。最后在收入转移环节防止代继引发新的不公发达国家的遗产和赠予税合并征收。并且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

  2.4 高效率的税收征管水平

  发达国家在税源管理环节注重起点公平;在税款征收环节防止征管强度的强弱导致不公;在税收保障环节保证司法的公正;在监督环节能够保证监督过程的有效。

  3 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提升的路径思考

  在明确了我国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的不足,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如何提升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我们做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3.1 对于流量财富差距的调节的提升

  对于居民流量财富差距的调节发挥主要作用的税种莫过于个人所得税。受我国当前具体发展情况的制约,个人所得税难以实现其调节收入功能的发挥,我们只能将调节收入分配确立为个人所得税的中长期改革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未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思路应是:

  首先,实行交叉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课税模式,分类课税模式的弱点是不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因而削弱了其调节作用。而综合所得税制则可以区分劳动和非劳动所得,以不同方式课征。对纳税人的大部分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保证税款不会大量流失;这一税制要求达到一定收入水平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

  其次,采用个人和家庭两种纳税申报单位。以家庭作为纳税申报单位,更体现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可以有效缩小收入差距体现公平。然而当前全面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时机并未成熟建,建议采用个人和家庭两种纳税申报单位,由纳税人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进行申报的方法。

  最后,还要完善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规定。采用固定扣除方式,制定地区差别免征额标准,简历费用扣除标准的自动调节机制,增加教育费用、住房贷款支出利息、的附加扣除,增加公益性捐赠的豁免标准。

  通过上述一揽子改革可以改善当前个人所得税收负担主要由中等阶层承担的状况,达到调节高端,扩大中等收入阶层分配比例的目的。

  3.2 对于存量财富差距的调节的提升

  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且往往以几何级数的形式增长,从而使已有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应尽早研究开征房产税和遗产赠予税,以应对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首先,开征房产税要对征税范围进行考量。考虑简化合并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在税率设计上为突出物业税调节高端,坚持公平性原则的特点,实行累进税率,对高档及多套住宅课以高税。此外,应以房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计税依据。

  其次对于遗产税的开征模式,要选择以财产总额综合课征的总遗产税的税制模式。现有遗产税的税制模式包括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制。在经济加速转型期,我国应选择总遗产税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与赠与税相配合。开征遗产税还要制定较高的免征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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