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现状与改革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8320XX
黑龙江省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的有效支持,而目前农村金融没能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研究农村金融改革问题,对促进黑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不断发展,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拓展支农领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支农力度,农村信用社数量增多,支农能力增强,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业发展。虽然农村金融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解决。
1.1 农村金融供求矛盾突出
农村资金供给不足与需求量大的问题比较明显。农村金融存款总量不足使得诸多农业投资得不到支撑,尽管农村信用社投放量逐年增加,但金融缺口仍出现逐年扩大的趋势;在资金总量有限的情况下,覆盖面和农户可获得资金呈反方向变化,单户贷款额度低,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的资金需求。
1.2 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
1.2.1 政策性银行功能单一
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局限于粮棉油的收购和储备方面,对于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业务功能欠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有限。
1.2.2 商业性银行服务功能弱化
农业银行业务向非农业拓展,农业贷款比例大幅度缩减,大部分储蓄资金流出农村,主导地位不断弱化。
1.2.3 农村信用社难以独立承担支农重任
农村信用社存在着所有权不清晰、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面对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力不从心。
1.2.4 民间金融不规范
民间金融因受政策限制得不到很好地发展,民间借贷基本处于半地下状态,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1.3 农村金融业务种类单一
农村金融市场局限于存贷款业务,对于中间业务涉及很少。融资结构单一,过分依赖间接融资;贷款主要是短期小额贷款,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竞争,服务品种单一,只有结算汇兑等少量中间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十分不足,不能满足农业经济发展的多种需求。
1.4 农业保险滞后
由于政府扶持力度不够,一直以来农业保险处于亏损经营状态,主要业务和机构出现了萎缩,商业保险公司和国有保险公司都在规避农业风险,已成立的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主要面向垦区开办保险项目,在垦区外的承保范围很小,只有小麦、大豆、水稻和玉米四种粮食作物的农业保险,其它相关险种的开发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农业发展的同时,保险业务并没有扩增,使得农村金融发展显现不平衡状态。
2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2.1 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加大支农力度
2.1.1 强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力度
政策性金融必须发挥其对“三农”的基础性支撑作用。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引导资金流向农村。
2.1.2 加快农业发展银行改革
逐步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增加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扶贫等中长期贷款业务,对农村公共产品提供有力的支持,改善农业生产的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引导商业银行增加支农业务。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其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加大扶持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基地的建设。
2.1.3 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坚持农信社“支农”定位,降低其存款准备金率,适当增强其存贷款利率的灵活性,提高吸收存款的能力,将其发展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
2.1.4 加大邮政储蓄改革力度
充分发挥邮政网点的优势,定位为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主体,建立其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
2.1.5 引导和保护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法律、政策等方面着手,提高其准备金率,严格其市场准入要求,实行风险责任自负,使民营小额信贷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合法化与规范化,以此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
2.1.6 努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采取组建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把城镇过剩的货币资金、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技术手段等引向农村,把其办成真正为农民服务的银行。
2.2 创新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要因地制宜,推出符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的产品。增大农村金融业务创新的力度,提高金融服务品种的多样化,以此满足农村经济对其的需求。可以通过推动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网点,增加证券信托业务,充分发挥供给与引导作用。地方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创新中长期信贷产品与模式,开拓多种中间业务,如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与涉农理财等业务,创新担保抵押机制和信贷机制,提高对黑龙江省龙头企业的贷款支持,推出适合农民生产生活的专项信贷产品,发挥农村各金融机构支农作用。
2.3 健全农业保险体系
面对农业健康发展的目标,应加速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健全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通过申请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其进行补贴,大力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同时通过政府补贴和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其他主体投资设立多渠道、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机构,还可以通过降低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费标准,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税收反哺农业,提高农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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