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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比较及启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11-13

中美两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比较及启示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6C-0026-03

  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教育是从美国引进并逐步展开实践和探索的。尽管如此,两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教育在运行模式、课程设置等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这是由于两国法律传统不同、教育目标不同等诸多因素造成的。对此,我国可以进一步借鉴美国环境法律诊所经验,通过规范课程设置,并建立与环保组织的合作机制等途径,以提升师资力量,扩大案件来源,拓宽经费渠道,不断完善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教育。

  一、中美两国高校设置环境法律诊所的背景及现状

  (一)美国环保法律诊所模式。现有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注册的120多所法律院校均必须开设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美国第一所环境法律诊所是在1976年8月在俄勒冈大学由Nine教授带领创建的。此后美国其他大学纷纷效仿,比如科罗拉多大学于1978年、密西根大学和蒙大拿大学于1982年都开设了环境法律诊所。到2007年为止,包括杜克大学环境法律诊所在内,美国环境法律诊所总数达到约35家。此后,很多国家的法学院都相继引入环境法律诊所这一教学模式,并在实践教学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我国高校实行环保法律诊所模式现状。直至2000年9月,我国一些高校开始尝试运用法律诊所这一教学模式,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试点开设法律诊所,引进并逐步开展这一教学模式的探索,之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高校扎根。截至2012年10月底,已有149所法律院校成为其会员单位,其中有83所会员院校正式开设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的专门性法律诊所130个。我国第一所环境法律诊所于2003年9月在中山大学法学院成立,随后,全国一些高校法学院也陆续开设了这一教学模式并不断加以研究和探索,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学院,且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成效。

  二、中美两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存在的差异

  (一)运作模式不尽相同。美国环境法律诊所有三种运作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环境法律诊所完全依托于法学院进行指导,主要是由法学院的教师承担诊所的教学工作,如佛蒙特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律诊所。第二种模式是法学院与外部组织合作(比如环境保护组织),由法学院的教师和环保组织的工作人员共同对学生进行指导,如耶鲁大学环境法律诊所、密西根大学环境法律诊所。第三种模式是以外部组织为主,由组织的成员来主持诊所的教学工作,如纽约大学环境法律诊所有律师来主持环境诊所教学工作。

  相比而言,我国大部分环境法律诊所更接近于美国的第一种运行模式,主要由本校的教师承担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学,偶尔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讲座。对于第二种模式,大部分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与环保组织之间尚未建立起充分有效的沟通与合作机制,当然目前也有少数高校,如安徽大学法学院和当地的民间环保组织“绿满江淮”进行环境法律诊所合作,但这一模式并未普及。对于第三种模式,我国高校更是未有先例。

  (二)课程设置不同。美国不少高校将环境法律诊所作为独立的课程开设,并设置了相应的学分以供学生参与诊所课程学习,如在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名校的法学院都设置了环境法律诊所。同时,美国一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允许法学院一年级的学生参与课程学习,如耶鲁大学法学院规定,该院一年级的学生在完成了第一个学期的部分课程后,可以进入该校20多个法律诊所进行学习与实践,其中也包括环境法律诊所,并代表客户组织解决环境法相关的问题。

  尽管在我国一些高校,如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将环境法律诊所设为实践性必修课,中国政法大学更是设置了在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实习环节,但是大多数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多数开设为选修课。相较美国而言,我国多数高校法学院都是本科三年级阶段在开设环境保护法的课程,因此,我国的环境法律诊所课程一般面向法学院三年级以上的学生设置,同时法学院研究生也使用这一教学模式。

  (三)师资力量不同。美国法学院的教师绝大多数具有相关领域的法律实务经验,一些环境法律诊所的教师同是环保组织的成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拥有的实务经验更有利于指导学生。与此同时,美国法律诊所要求小班教学,据美国律师协会正对119所法学院的统计表明,诊所法律教育的平均师生比为 1∶8.41,这就保障了环境法律诊所的有序运行。

  在我国,高校法学院只有少数教师拥有司法实务经验,同时,一般高校的法学院的学生数量却超过三四百人,教师与学生的比例小于1∶100,师资严重短缺。环境法律诊所只能作为一门稀缺课程,一些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采用的是由学生先报名后筛选的录用模式,更有甚者有些诊所选择“抓阄”、“抽签”的方式决定学生名单的方法来进行环境法律诊所学生的选拔。

  (四)学生代理资格规定不同。美国环境法律诊所的学生具有诉讼代理资格,学生可以利用这个独特的机会,结合理论和实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中包括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代理并参与诉讼、出具法律文书等等,这就使学生能够真正以法律人的角色参与到环境法律诉讼过程中,接触环境法律实务,更好提升其法律技能。

  而在我国,环境法律诊所学生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诉讼活动,更多是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感受环境法律职业的环节。一些高校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合作,参与的多是小型、普通的案件,诊所的学生多是接待当事人,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很少介入影响较大的案件,而更无法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诉讼。

  (五)案件来源不同。美国环境法律诊所案源非常充足,美国的法律服务行业相关咨询、诉讼费用都相对较高,一些环境污染受害者无法承担律师事务所高昂的费用,因此,环境法律诊所开设后,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这些民众更倾向于委托诊所学生提起法律诉讼从而争取法律权益,“这曾一度使得法律诊所代理的个案总数远远超过了政府部门”。一方面,美国部分政府部门会为环境法律诊所带来案件;另一方面,美国非政府环保组织也可以是案件的委托方,为环境法律诊所提供重要的案源。   现今,我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主要是帮助受环境污染的弱势群体,更多是以提供法律相关咨询服务为主,当然也和一些法律援助中心、环境保护组织合作进行一些法律诉讼的活动,但是,即使在环境保护组织中,一些环境法律援助数量也远远不如美国,这种案源依赖环境法律诊所本身为社会的接受程度、信赖程度和知名度,目前仍不能构成稳定的案源。

  三、中美高校法律诊所教育差异的成因

  (一)教育目标定位不同。由于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美国法学院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美国法学院的立足于训练学生能“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美国高校的法学院教育的目标定位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其课程设计主要围绕法律实务技能展开,而法律诊所是实践教学模式探索,让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得到更好的法律职业化技能训练。

  而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学教育更侧重培养通用型法学人才。我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作为实践教学环节的部分,多是为了更好地补充理论学习的空白,以加深学生对环境法律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的实践能力,因此,环境法律诊所在我国高校还是作为传统教学模式的一种应用补充,其功能尚未充分得以发挥。

  (二)两国的法学教育背景不同。美国法学院招收的本科生是毕业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具有多样化的专业背景,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鉴于此,环境法律诊所的虽然法学本科生,但其在年龄上以及其学科教育背景而言,对环境保护法这一学科的理解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水平明显更有优势,因此,美国高校的法学院允许这些学科背景的学生在一年级本科生进行实践。

  我国的法学院学生一般是直接从高中考入大学,缺乏专业学科背景,而环境保护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强的交叉学科,涉及包括生态学、环境学、法学等多门学科知识,同时,学生只有在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诉讼程序等部门法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掌握环境保护法,因此,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设置一般于法学本科三年级阶段,这主要出于对专业理论知识储备的考量。

  (三)两国的法律诊所教师聘用制度不一。美国法律诊所教师资源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法学院终身制职位(包括预备终身职位的聘用),二是诊所终身职位(包括预备终身职位的聘用),三是与法学院签订合同关系的职位(包括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关系)。2007年,田纳西大学的巴里教授公布了一系列调查数据,在调查的183所大学中,134所大学表示他们的法律诊所教师中至少有一位享有终身职位,1/3 的大学表示他们的法律诊所教师中至少有一位享有诊所终身职位,71%的学校表示他们的法律诊所教师中至少有一位是长期合同关系,112所学校表示他们的诊所教师中至少一位是短期合同。

  我国的高校环境法律教师主要是学校的在编教师,这些教师在原有的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下,只有少数在律师事务所兼职,而部分兼职律师职业的教师,则又因时间、课酬等因素,不愿意担任诊所教师。对于高校开设环境法律诊所,一般都是依靠学校自身的师资力量,虽然会请相关环境法学等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培训、讲座,但这些人是一般也只是受邀请的性质参与到环境法律诊所当中,基本不存在与相关法学院订立相关合同关系,而相关的专业人士因为没有相应制度的保障(如美国律师协会规定法学院应向法律诊所的全职教师发放与全职终身教师类似的津贴),也较少参与到诊所教学当中。

  (四)两国法律对学生诉讼资格的规定不同。美国多数州的法律是允许学生在法律诊所教师的监督下从事法律实务,因此,学生更容易参与到环境诉讼当中,真正接触并参与环境法律实务。其中,有的州还制定了具体的学生代理诉讼的相关规定,如加利福尼亚州规定,法律诊所的学生必须是被美国律师协会认证的法学院所录取,才能进行案件代理。马萨诸塞州规定法律诊所的学生必须以修满证据与审判实务课程为前的法学院二、三年级的学生,才能提代理民事案件;代理刑事案件,必须是修满证据与审判实务课程为前提的法学院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才可以。

  在我国,没有专门法律上明文确认法律诊所及学生身份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在2014年1月1日前,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成为适格的工艺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是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但是,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即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由此可知,现阶段相关法律并没有把个人纳入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

  (五)两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社会认同度与经费来源不同。美国社会的普遍认同确立了法律诊所教育的社会基础,美国的法律诊所很快得到法学院的学生、教师、整个法律界乃至全社会的重视,诊所法律教育更是成为美国法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课程之一。美国环境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私人捐助和学校支持。此外,在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获得胜诉的一方,可以获得由败诉的一方赔付的资金作为奖励,环境法律诊所胜诉后这部分奖励也成为经费来源之一。

  我国经费来源基本限于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对诊所法律教育在经济上的资助不足,而中国的基金制度还在发展之中,国内民间赞助是非常有限的。国内大多数高校的法律诊所都将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法律援助性质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大多数诊所都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同时,我国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应是非赢利性的,换而言之,公益诉讼获得最终的胜诉,但作为类似公益的组织,不可能就所进行的工作从中直接牟取任何经济利益,更体现了一种社会公益价值。

  四、启示

  通过中美两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的比较研究,可得出以下启示:

  (一)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应明确环境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理念。我国传统法学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往往更强调学生的法学理论的培养而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现今,应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重点在于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这就需要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根据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应重视环境法律诊所相关的法律实践教学,将其作为提升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   (二)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应规范环境法律诊所课程设置。2012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学术委员会将环境保护法列为法学16门核心课之一。作为环境法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也应到得到相应的重视,考虑提高环境法学课程学分,规范环境法律诊所的设置,提高学生参与环境法律诊所的积极性。另外,环境法律诊所课程可以借鉴上海交通大学等学校的做法,将其设置为实践性必修课,对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内容进行改革,更好地培养学生环境法律素质及环境法律实务技能。环境法律诊所面向本科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由环境法律诊所指导教师根据课程教学质量要求和目标,确定参与环境法律诊所课程的条件,每个专业课堂的师生比例最好不超过1∶15。同时,为使诊所课堂成熟完备,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学生考核方式,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方式等相关事宜,使环境法律诊所有序规范地运行。

  (三)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应建立高校法学院与相关实务部门的合作模式,提升师资力量。在培养机制方面,卓越计划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专门提出了由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高等学校的代表共商法学人才培养规划和方案,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20多所高校与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共建的一大批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和100多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开启了高校法学院与相关用人部门共同培养法律人才的新局面。据此,也可以借鉴美国法律诊所和相关专业人员实行聘用、订立合同的相关制度,在我国建立高校法学院与相关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规范高校法学院与相关事务部门的合作模式,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相关环保专业人士等担任指导教师,让诊所教师到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挂职锻炼,实现建立一支具有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结构”法学师资队伍。

  (四)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应完善学生实务案件办理的相关制度。根据我国2015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其中并没有相关公民个人代理环境公益案件的规定,这就从法律层面限制了学生以个人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环境诉讼。鉴于此,环境法律诊所应当建立与环境公益社会组织合作的机制,这些组织也应符合新法规定的相应条件,这样学生才能更好地参与到环境法律相关的法律实务案件办理中来,从而提高环境法律理论和实务技能。应完善环境法律诊所的相关制度,例如完善学生与当事人会见与提供法律咨询流程,完善学生协助拟写相关法律文书流程,完善学生提出办案思路、庭审辩论的要点并为诉讼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的准备等案件办理程序,使高校的环境法诊所建立成熟和完善的诊所实务案件办理制度。

  (五)我国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应完善环境诊所模式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模式,拓展经费和案件来源。高校环境法律诊所可以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及民间公益组织进行合作,通过建立有效的合作模式,向污染受害者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例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环境法律诊所与污染者受害中心进行合作,安徽大学法学院和民间环保组织绿满江淮进行合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而也为环境法律诊所提供了稳定的案源,一定程度也解决了环境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问题。与此同时,可以参考美国的环境法律诊所,与国内外的民间基金会建立长期联系,以获得相应的经费支持,我国现在部分高校环境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于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这部分经费使得环境法律诊所的研究项目得以有效开展,因此,可以探索与我国民间基金会联系,共同建立合作,解决经费短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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