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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视域下的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改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12

现代法治视域下的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改革

  作者简介:孟宇,辽宁省边防总队训练基地助理讲师,研究方向:政治理论及法制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17-02

  现代化的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现代法律职业教育具备三个要素:健全的法学教育制度,科学、合理衔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充分的身份保障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健全的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高等教育制度来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整体人文素质,通过合理的司法考试制度来选拔优秀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全方位的实践培训来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实践业务能力。

  一、现代法治要求复合型的法律人才高等教育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需要具备多种综合素质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这种法律人才应该具备三种基本素质:牢固的法律专业知识、全面的社会人文素质和扎实的法律实务技能。而成为真正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第一步是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大学的法律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

  这是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以及相关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性知识准备,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就不可能真正领会到法律的真谛,不可能养成法律人的全面素质,不可能获得并增长法律思考与法律思维的能力,更不可能真正掌握自如地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技能,从而不能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法律人。这种专业知识的学习是法律教育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一步,这就要求高校教育进一步夯实学生的基础知识,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素养。

  (二)更为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知识

  对大学法学学生来说,仅仅具备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其还必须在获取专业的知识的同时,尽可能地扩展知识领域与范围,特别是需要广泛而全面地学习或吸取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以及自然科学各个学科的基础知识,因为这些知识在以后的司法工作中非常重要,它们是我们进行法律推理所必不可少的基石。这些知识能够为法学的学生提供理解法律、理解社会、理解生活的背景与辅助条件,并且对于学生加深对法律本身的理解以及对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实质把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帮助和促进作用,这对于将来学生变成司法工作人员之后,能够综合、全面、准确地把握和判断各种实际的法律争议和法律纠纷,恰当地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意义重大。一个只能教条式地背诵法律条文的人,将来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律实务的处理肯定也是机械而无生气的,这种处理方式难以有效地解决远比法律条文更为复杂的现实社会诸多问题,因此,教条的法律理解对社会矛盾的恰当化解、社会纠纷的合理解决、法律争议的正当了结、良好的生活秩序的长久维持等方面的帮助会非常有限。

  高校法律教育应该全面关注学生的素质教育,加大其他专业优质课程的开设,帮助学生提升多学科思考的理论能力。同时,应该注重提升学生灵活运用所有知识解决复杂的实践问题的能力,特别是理论推理能力。

  (三)与实务相关的社会知识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和学问,对于法律的掌握,除了专业的法律知识,还必须对社会现实具有全面、准确而恰当的把握与理解。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注重对社会真切的把握,也就是说要有具体而全面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

  这是当前阶段的大学教育最为缺乏的一种培养模式,因为大学比较缺乏实践操作的相关设施,大学教师也比较缺乏实践的操作能力。虽然现阶段有很多高校都可以帮助学生争取到进入司法机构实习,比如:检察院和法院进行实习的机会,但是,这种实习大都流于形式,对学生真正提升相关实践能力帮助不大。

  所以,高校法律教育应该努力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多开展模拟法庭、法律工作者现场讲座和指导活动,以更好地帮助学生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二、现代法治与司法考试改革

  高校学生毕业之后,还不能直接参加司法工作,其还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资格,这种司法考试是选取优质学生参加工作的过程。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人才,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人才是由高等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系统的法学知识和一定的法律技能都是通过学院式教育方法进行传授的,司法考试是对法学教育的产品进行再次筛查的过程。

  因此,司法考试必然与法学教育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设置一种科学的司法考试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高校的法律教育改革。

  对于司法考试制度,必须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选任、司法公正、法治国家的建设结合起来加以认识,而不单纯地将其归结为一种考试形式本身。我国的司法考试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是几乎所有法律工作者必须通过的一种考试。这种考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输送了大量有用的人才。但是,这种司法考试本身又存在诸多问题。

  我们设置司法考试的目标应该是将从高校毕业的学生当中选拔出优秀的人才,输送到各自法律工作岗位上面。这种考试不是为了选取只会考试的人。现代化的法治建设需要那种既懂法律基础知识,又能够掌握相关技能,同时又具有强烈的公平感的复合型人才,而单一的司法考试形式似乎难以满足这种人才的需求。

  司法考试是一种单纯的考试形式,由于考试的应试性特点,记忆性考题和应试技巧的考题占了考试的相当比例,很多人忙于应付考试,这就使得很多非法学毕业的学生能够比较容易地通过司法考试,这些学生虽然在基础法律知识上没有欠缺,但是,却可能缺乏我们日常的司法工作实践中所必需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以及通过领会法学的真谛来灵活处理现实的司法难题的能力。   特别是,通过一次考试就确定考生的素质大小的做法最有问题。在现阶段,从中小学开始,机械的应试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的关键问题。学生们本应该在大学阶段摆脱这种应试教育的不良影响,尽量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人文综合素质。但是,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注重一考定终身的模式,而且,考试的题目大都是需要死记硬背的,这就又把大学教育导向了应试教育的不良模式之下。在这种考试制度的指导下,学生们只注重对法条的死记硬背,而不注重法条背后的诸多社会现实与理论问题。如果没有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足够的经验和理论基础的话,仅仅依靠几条干巴巴的法条,是难以成为一个合格的司法工作者的。

  因此,我们应该完全避免原有的单词理论考试的模式,而采用一种两阶段的考试模式。我们应该采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的考试,第一个阶段的考试应该主要考察学生对基本的法律知识的记忆和理解程度,但是,此阶段的考试重点也绝不应该只是对法条的背诵,而应该是法条订立的理论基础,以及如何灵活运用这些法条来解决问题;第二阶段的考试是复试,这一阶段主要考察学生熟练运用已有的法律知识,对社会现象和涉诉案件进行批评推理的能力,这一阶段的考试应该特别重视考生的综合业务能力,特别是对那些疑难案件的理解,通过主观题、特别是论述题的形式,考察学生深入分析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能力。考生只有两次考试都合格,才能算通过考试。特别是第二阶段的考试,在阅卷中也一定要注意考生的发散性思考模式,注重考生的创新性思考,从而选拔出那些理论基础知识扎实,实践业务能力卓越的优秀人才进入我们的司法队伍当中。

  而且,司法考试本身还应该注重通过灵活多变的考试形式来满足我国的现实紧迫的需求。比如,在国外完成法律学习的学生也许通过第一阶段的能力比较弱,但是,他们的国际法视野是我们急缺的,这就要求我们适当降低他们在第一阶段的分数要求,从而通过创新考试形式来选拔出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的这种改革模式反过来也能够促进高校的法学教育改革,学生在考试指挥棒的指引下,在注重法律基础知识积累的同时,也会更加注重自身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的综合能力的培养,从而更加满足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

  三、法治建设与法律实务技能培养

  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现代化的法治建设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具备高水平的业务能力来处理负责的社会现实问题,这种能力不光是在理论能力,更重要的是实践操作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来检测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是,对于实务技能,则很难通过具体的考试形式加以检测,必须通过专门的机构进行专业培养。

  这种现代的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是:

  第一,法律的实践和实务能力是通过具体训练来掌握的。

  第二,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重视理论法学教育,现有的大学法学院不具这样培养的相关硬件和软件,难以独立完成实务训练的任务,因此,需要设立更多独立的司法研修机构来专门进行实务培训。

  这些司法研修结构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培训机构,比如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培训学院,还包括各自社会团体和培训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活动,以及司法工作这之间的相互交流。司法机关的培训机构组织比较严密,教育模式比较正规,通过它们的培训,司法工作者可以学习到各种实践业务能力和实践案件的分析;其他培训机构比较注重更为细微的层面提升司法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比如法律问题与现实的政治问题或者经济问题、以及社会问题之间的关联等;司法工作者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帮扶是最常见,也最有效的提升业务能力的方式,通过这种交流,司法工作者能够时时处处考虑自身的不足,通过相互学习来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实践业务能力。

  总之,培养符合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需求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需要在法律教育的各个阶段,即大学教育阶段、司法考试阶段和司法工作阶段进行改革,以努力提升法律人才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技能,健全其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从而促使他们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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