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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我国农村治理结构的法学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15

转型期我国农村治理结构的法学分析

  作者简介:牟子翰、林晨璐,黄岩中学学生。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11-02

  在我国经济建设不断推进过程中,我国农村地区也经历了巨大的转型期。在农村经济发展之余,农村政治体系也有了很大的转变,朝着更加文明、进步的方向迈进。农村经济改革、政治进步等一系列变革使得农村居民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民主、自治的作用意义,对于这方面的要求也更加强烈,实现农村政治权利的平等已经成为农民目前急切需要满足的愿望。法律政治方面的治理主要是指统治者运用权利所具有的功能进行运转,管理公共事务,最终达到调控社会的目的。而农村治理其实就是运用公共权力对于农村地区社会进行管理与控制。在农村治理中,自治越来越突出,在自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有着同样的权利,也就是人人平等,同时也有着相同的义务责任。从法学方面入手来分析农村治理结构,就是要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与农村的政治联系出发,研究农村社会资源配置及与此相关的特定社会关系,实现农村与国家整体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从而掌握当前我国农村地区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学具有自身独特的审查视角,要着重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农村治理结构中,人们之间的依附关系、从属关系、独立关系等都是法学所研究的内容。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制度有所变化,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因此在我国农村治理中进行法学研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我国农村治理结构变迁分析

  在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历史中,我国社会经济体系始终为传统的农业社会,农村的社会结构也是传统农业社会形态,国家并未真正渗入到农村去,对于农村的治理也并没有太多变化。在后期的辛亥革命、五四运动进程中,虽然农村格局有所改变,但是国家实体权利仍然控制着农村基层,而在现代社会,随着国家权利渗透形式逐渐发生变化,农村的治理结构也才有了实质性的变迁。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有所重构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党对农村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通过土地革命解决了农民经济萎靡、生活困难的发展困境,对于农村地区农业、手工业、工商业进行改造,解决了百废待兴的农村产业格局难题。在土地革命期间,农民不但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同时在思想上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不再受到传统封建权利的束缚。这个时候国家对于农村地区尽管还尚未真正形成完善的治理体系,但是也延续了根据地时期的管理模式,党在农村的组织结构得以进一步强化,这为以后我党实现对农村的领导、实行“党政合一”的政治管理模式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尤其是在地方政权建立时期,我党进行土地改革最为根本的组织是工作队,主要将党中央的任务传达给农村,直至后来农村基层组织真正建立之后,工作队才完全退出农村。而以党支部、农会、妇联等为主要结构的农村地区基层组织的建立也说明新的农村社会秩序已经形成。我党在实现人人享有土地的改革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政权基层化管理。在农村地区建立党支部组织也就为后期直至今天的党中央政策传达、在农村举行大规模运动得以顺利进行下去。而国家权力通过政治强制的形式进入到农村基层,使得农村治理结构得以不断强化并完善,并且在人民公社阶段有了空前发展。

  (二)国家对农村地区实行全面掌控

  在建立起人民公社之后,也就规定了农村地区重大事件都由公社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人民公社也就成为那一时期农村地区的基层管理单位。在公社内部选举出社长、副社长等各级管理委员会成员,公社管理委员会直接向县级机关及派出机关汇报工作并受其领导。而公社的权利都集中到党委书记手中,掌控着农村地区的一切事务,形成了独特的“以党代政”的发展模式。这种权利的高度集中也就严重限制了农村地区的社会进步与发展,党中央能够向农村有效传递的信息量也是非常有限的,最终出现浮夸作风,并且这一发展模式也为信息截留、删改提供了可能性,极易造成信息封闭,农民思想也难以有所进步。由于在国家与农村地区之间建立起高度的统一管理政治结构,农民也就及其依赖国家,对生产资料也不会享有占有权与分配权,农民的独立性被剥脱,但是却也有着强烈的反抗意识,这也即是我国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改革运动首先在农村地区进行的根本原因。

  (三)市场化发展与农民自治

  由于在公社化时期,我国的政府组织高度统一,高度的集权模式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地区的生产力发展与进步,对于制度进行改革也就成为农村社会急切的需求。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地区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方式,这也就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在家庭承包、包产到户的生产过程中,农民根据农村地区社会需求自发建立起村民委员会,开始实行自治,后来又转变为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政治体制,并且得到了党中央与国务院的认可。在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正式提出农民实行自治的农村政治制度,并一直沿用至今。

  二、转型期我国农村治理结构的法学理念转变

  (一)政治权利意识向法的合法性意识转变

  法学合法性主要是指在立法时得到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可并接受而行使的一种法律概念。法学合法性的潜在含义是:凡是在正当权利范畴内的利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凡是不在权利范畴内或者是触犯权利的利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村民自治实质上是政治权利的转移,农村社会权利不再由国际高度统一,而是由农民自己来履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农村自治可以保证农民的个性化得以充分发展。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之后,农民参与政治的意识与能力都有了空前的发展,政府不能再单纯以权利内部方式来解决农村社会问题了。在农村自治发展中,农民的关注重点也开始逐渐转移到法的合法性方面来。   (二)由感情伦理向理性法律转变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法律主要以市场经济以及民主政治作为根本基础,是一种理性追求。而农村自治则是社会各种要素之间都相互联系而产生的,它不再以传统社会中的感情伦理作为发展基础,而是以公共生活秩序与公共道德作为基础,与伦理文化有着内在联系的一种全新法律概念。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发展逐渐趋于完善,社会化程度极大地提高,农村地区自治组织也在不断完善,功能结构也在逐渐多样化,农民思想眼界都在不断拓展,农村居民与外界进行交流、沟通的机会都较以往有了很大的增加,这也促使农民更多地关注社会公共建设与道德建设。而关注道德建设的同时,也会将相关伦理道德运用到农民身心修养中去,从而也就提高了自身道德素质。另外这种理性的“法”还表现在现实当中,由于我国一直以来都推崇圣贤之道,尽管有着脱俗的道德境界,但是却常常会脱离实际,而这一理性的法律则更多的是注重人民自身需求与权力的满足,因此也更有人性。

  (三)由身份伦理关系转变为契约法律关系

  身份一般是指人民在等级制度中所处的地位,而等级制度其实也就是人的依附。在这种等级制度社会中,个人没有任何权力可言,同时也反对“人人平等”这种理念,而这时个人也不会有创设权力的可能性,所有的仅仅是服从。但是契约是将不同的意愿进行结合,契约法律也就表现出德治精神,也是法制的必然要求。在契约这一社会秩序中,人的意愿也能够得以体现。在农村发展中,村民自治则主要是将个总结经济互动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实现民主平等,这也就为契约法律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得农村社会结构由身份向契约进行转变。

  三、转型期我国农村治理结构模式构建

  在转型期内,我国农村社会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要想从真正意义上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但需要有果断的决策力与智慧,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有足够的想象力与创造力。由于我国未来社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就需要我们去建设、创造,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而首先要做的就是实现法治与民主。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与政治参与度,从而建立起民主、和谐、理性的现代社会,同时这也是社会转型期的重大发展目标,也是提高农村治理结构的根本要求。

  (一)合理确定国家权力与农村自治权之间的界限

  现在我国农村治理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除了文件规章制度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之外,就文件规章制度本身而言也有着诸多缺陷,而其中最为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界定不同主体间的权力分界线,除了国家权力与农村自治权之间的分界之外,还有农村自治权与农民权力之间的分界。在转型期之后,我国的国家权力开始不断向农村地区渗透,因此出现了国家权力与农村自治权二者共存的情况,所以如何将国家权力与农村自治权力有机结合起来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现在将国家权力渗透到农村的方法主要有两个,一是促使农村组织结构实行行政化,但是在法律上有着很大的障碍;二是实现农村的一体化领导。运用后一种方法可以有效保障党组织的领导,同时也可以保证农村政治的一体化发展。

  (二)合理明确村民自治边界

  在农村自治中,除了明确国家权力和农村自治权力二者间的边界外,还要明确农村自治时农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的权力界限。如果不同权利之间边界模糊,那么必然会造成经济以及权力义务的不确定性。现在,农村自治权力边界模式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是村民委员会职责与权力范围过于放大或者出现制度化;另一种是农村自治结构的经济功能被扩大,有朝着集体经济扩张的趋势。一般而言,农村自治组织是一种社会性的资源,可以通过确定农村不同个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界定各个成员自身的活动范围与职责权限,最终使得农村社会资源得以合理分配与利用,这也是经济市场以及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合理明确国家民主与社区民主之间的界限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国家与社会之间联系不太紧密,同时经济市场的发展也破解了之前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而新型社会发展的根本组织结构将转变为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社区社会。所以,合理界定国家民主与社区民主之间的分界线,优先发展社区组织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国家与社区二者间的组织关系,不但可以很好地指导我国经济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国家民主与社区民主间的相互关系。

  四、结论

  在我国社会发展中,随着经济市场不断趋于成熟,农村自治结构也有了快速转变,农民的自治意识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也更加注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平衡关系。在转型期间,党中央与国务院从实际情况出发,废除政社合一的农村政治体系,建立起以农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治理结构,这对于我国农村社会发展意义非常重大。民主与法制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政治法律发展的主流,在我国农村实行社区自治,无疑可以有效推进农村地区治理中的法学意识形态。

转型期我国农村治理结构的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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