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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信仰:社会管理创新的新维度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8-22

法治信仰:社会管理创新的新维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9.173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凸显的一个时期,面临着诸多矛盾,社会管理风险隐患不断增多。发展中不平衡、不可持续等社会问题依然突出,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也更为艰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管理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积极稳妥地防范和处理社会问题必须立足于法制,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因此,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依靠法制、崇尚法治,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去处理社会管理中的问题应当成为“十三五”时期解决社会治理问题的立足点。

  1 社会管理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关键实践

  广义的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对各类社会公共事务,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的事务,所实施的管理活动;狭义的社会管理则是指,社会公共事务中除了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事务以外的部分事务的管理。当明确的法律得以切实的贯彻到社会管理中时,这对于调节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缓解因社会阶层认知带来的社会矛盾,杜绝社会管理中的人治现象,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正确面对社会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这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方法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但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一整套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通过法律的形式为国家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的、制度化的依据和方法,使得法律手段在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管理中,可以起到长效的、根本的、得到普遍认可的作用。这也是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要求。因此,应当把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有机融入社会管理中去,杜绝依靠权力,按官员自己喜好随意进行社会管理的人治现象,让法治的理念贯彻到社会管理中,从根本上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管理的有效实行。可以看出,依法治国是进行社会管理的主要方针,社会管理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关键实践,依法治国与社会管理在本质上是有机统一的。

  2 法治政府建设下的依法治国与社会管理的困境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推行综合执法,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但在具体社会管理实践中,法治理念与社会管理的具体实践之间的融合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障碍,法治思想在社会管理中的贯彻还不够全面和彻底,人治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除了法治进程在法律治理化的定位问题以外,在法制建设上同样存在不足,法律并未在制度上起到限制政府权力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实际作用。政府官员通过手中权力进行寻租、贪腐的现象仍然存在。

  进入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是个多元的、多变的社会,应对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政府一方面也要逐渐多元化;另一方面更需要突出核心制度理念。多元化的政府旨在灵活应对多元的社会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多元化的诱惑。在对社会抗争性利益表达,执法者不能够单纯的以行政命令进行一刀切式的处理,而在面对诱惑时,执法者应当坚守住职业的规范要求。

  2.1 社会管理与建设缺乏法制化管理

  中国的地方建设主要是以地方官员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制定符合本地规划和发展要求的实施政策,按照这些政策进行地方的社会管理与建设。但在实际中,由于对地方官员政绩的考核牵涉到官员的晋升情况,所以,许多地方官员在任期间,往往会不顾当地历史条件和长远发展规划,而是集中大量资源,以“短平快”的思维出政绩,保官位或者实现晋升。

  然而,这种经济发展的“唯GDP论”同样带来了很多问题。因为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重心的强调,国家对全国以及各地的经济建设十分重视,GDP成了官员考核政绩的重要指标。这使得各地官员在领导一方人民发展的时候,只重视提高当地GDP,美化自己的政绩以求晋升;而忽视了对地方道路与安全等基础建设、环境污染治理,以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等工作职责的重视。以北京为例。回看2012年,北京市GDP总量为17801.02亿元,比2011年增长了7.7%,居全国第二名。世界GDP网.2012年中国城市GDP排名(最后更新日期:2013年5月10日)[N].2013年10月9日,http://www.sjgdp.cn/show.php?id=730.但2012年一年,北京雾霾日数达到124天,占一年1/3多,是北京市十年来雾霾日数最多的一年。中国网.北京2012年雾霾达124天 十年之最[N].2013年1月14日,http://jiangsu.china.com.cn/html/jsnews/gnxw/40339_1.html.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中国城市居民幸福感暨寿险需求研究报告》中认为,北京作为在社会保障、福利政策、教育、医疗方面都占据“首都”优势的城市,却是报告所覆盖的中国各线共计20个城市中的“幸福低谷”。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20城市居民幸福感暨寿险需求研究报告[EB].2012年9月12日,http://www.ingboblife.com.cn/upload/20120904happnessreport.pdf.目前,虽然这种“短平快”政绩倾向有所遏制,但仍然没有被彻底根治。   2.2 城乡二元问题的管理缺乏法制支持

  现代化是党和国家对全面建设和发展中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城市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中心,城市现代化就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我国又是个农业大国。人口众多,农业关系着中国人民的生命与健康。因此,农业的健康发展在中国是处于战略地位的。一个地区的农村农业生产出现问题,那么这个地区的城市粮食供应就会出现问题。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矛盾就越发严重。城乡人口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也是中国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社会矛盾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国家一直在不断加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城市美容、住房、城市公共设施等建设在全国各大小城市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一方面加速了城市现代化的发展;另一方面,城市建设与发展所需要的大量劳动力,大多来自于农村青壮年。农民工的工作生命有限,一旦年老体衰便无法从事这种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城市配套的福利保障又没有跟进,农民工的后续生活保障没有着落。在城乡二元问题的治理上,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空缺和不足,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还十分欠缺,对农民工进城的社会管理缺乏法律支持和法制保障。

  2.3 法治思维和意识尚未上升为社会管理的信仰

  中国有着极长的人治传统,人治长期以来是国家和政府所选择的社会治理模式。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治的传统仍在中国社会治理模式中占据一定分量的地位,并结合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热情演变为开明治理模式,但实际上仍是一种人治治理模式。这种开明治理模式在十年“文革”中被颠覆,人治模式对社会治理的弊端被极大地放大。于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和“依法治国”不断被党和政府强调。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就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居于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作为一种治理工具,法律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对日常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处理,能够起到一视同仁的处理效果;完善的法律体系还具有针对性和制度化的特点,能够对具体的社会矛盾给出统一的、普遍的、受社会认可的处理结果。从“法制”到“法治”,体现了一种文明和进步。在全社会树立起崇尚法治,人们普遍运用法治思维和意识去处理社会问题,将“法治”上升成为一种处理社会问题的信仰。这种信仰,正是政府对转型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群体性事件、抗争性事件进行低成本的长效治理的重要手段。

  3 结 论

  综上所述,中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以往发展中所积累的社会问题与矛盾正在不断地涌现,人民内部矛盾也在不断增多和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在全社会中宣传法治理念十分必要,让法治真正成为一种信仰,成为解决社会管理问题的一种方式、一种维度,确保社会矛盾的处理和解决依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管理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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