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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中政府责任问题的建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9-25

解决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中政府责任问题的建议

  一、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现状

  互助养老是一种全新的养老模式,是对当前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有效补充。自2008年河北省肥乡县探索出以互助幸福院为主体的互助养老模式后,七年来,这种养老模式得到了政府和农民的大力支持,截至2015年,在我国的覆盖率已达40%以上。同时,在实践这种养老模式的过程中,全国各地纷纷将其与当地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创造出当前互助养老的四种主要模式:肥乡互助幸福院模式及其翻版、结对组圈式、据点活动式和时间银行式。但由于“陌生人社会”互助和自助的难度更大,所以后三者的推广程度均没有“肥乡模式”成功。

  无论哪一种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政府都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经济上,政府投入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以河北省为例,对于互助幸福院的建设,县财政会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2.5万元,以配置卧具、炊具等生活必需品,平时给予运行补助,标准为每20人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每超10人加1000元。在政策上,各地政府都曾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农村互助养老的建设和发展。在设施供应上,地方政府积极帮助各乡村进行新房屋建设或闲置住房改造用于互助养老。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仅河北省肥乡县政府就帮助当地村民建设互助幸福院240家。截至2014年底,全国范围内政府共提供互助型的养老设施40357个。总之,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实践和推广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二、解决政府责任不到位问题的对策建议

  1.加大政府对互助养老模式建设的财政支持,因地制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互助养老作为公共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政府以直接补助、项目经费等不同形式向这些组织注入资金,逐步扩大农村养老服务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同时,在资金拨付过程中要避免“公平主义”,具体数目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村集体经济收益状况和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由于村集体没有足够的能力,所以要加大经济补贴力度,鼓励社会慈善机构及爱心人士捐赠;而经济条件一般的,补贴力度适当减小,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要侧重政策方面的支持,倡导村集体自筹资金,必要时在进行适当补贴[1]。

  同时,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避免重复帮扶。农村互助养老的资金困境主要表现在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或修缮以及维持生活的一系列水、电费用。针对这两个主要方面,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分别做好补助工作。对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修缮,可以通过协调残联、发改、住建等部门使用相关资金统一投入解决;对于维持生活所需的水电暖、交通、通讯等一系列费用,可以协调有关机构将其纳入专项资金范畴。通过将帮扶任务分派给不同部门,专项专管,实现资金扶持到位和避免重复帮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快对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具体内容的法制建设,增强制度性和规范性,提高立法层次。

  针对当前农村互助养老的实际情况,结合实践中已有的经验,可由相关部门在相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农村互助养老的性质、地位,规范农村互助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程序、内外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使这些机构在特殊情况发生时能够依法合规处理。同时,要积极构建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政策支持体系。对于在资金、服务、人员等方面为该模式的发展提供帮助的企业,要对这种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税收优惠条件和扶持政策;对于促进该模式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奖励和表彰,以此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注入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中。

  3.政府应努力承担起改善农村互助养老的基础环境和基础设施的重要责任。

  政府可以通过降低财政补贴门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环境和设施的改善提供一定的物质基础;在改善老人居住环境的同时要改善周边的交通、医疗等公共环境;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老人的实际需求和个性化特点来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和养老设施,对于生活中长期失能的老人,可以自由入住或安排集中入住,由专业人员进行照顾;对于日常需要照顾却又不愿离开家的老人,可以通过协商获得上门服务。

  4.政府部门可以设置多重量化标准,改变考核偏好,建立群众评价机制与反馈机制。

  在原来注重数量的考核标准下,引入有助于提升农村互助养老质量的内容,拒绝以数字对应政绩的做法,建立综合性的基层政府政绩评价方式。同时,由于农村互助养老的参与主体为农村居民,所以应该将话语权交给民众,政府部门要认真分析考虑村民的反馈内容,鼓励更多村民自觉监督互助养老的实际效果,举报面子工程的相关负责人,减少甚至杜绝面子工程。

  当前,在农村养老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亟需突破的瓶颈。而农村互助养老是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一种过渡,是家庭养老的延伸、是社会养老的初级形式,符合目前中国农村习惯性聚族而居的社会现实。所以国家必须高度重视这种新型养老模式的推广和完善,着力解决由于政府责任不到位而引起的相关问题,从而真正发挥其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中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作者简介:董丽锐(1994-),女,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管理学院2013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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