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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性与风险防控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1-03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性与风险防控

  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一度成为各国金融立法模式和世界金融分业制度的鼻祖《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迈入21世纪,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是当前国际金融发展的重要趋势,中国要想在金融国际化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也必须采取措施来适应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

  一、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回顾

  事实上,中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的选择争论已持续很久,但无论是学术界内部还是实务界内部都未就是否应该选择混业经营形成统一认识。回顾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历史,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1995年前),由于当时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层与市场主体的经验不足,中国金融业在本质上采取的是一种混业经营模式;第二阶段(1995年-至今),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商业银行法》,并在随后的1998年又颁布了《证券法》,至此我国基本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并且随着金融秩序的进一步稳定,混业禁令趋向逐步严格。

  近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发展,中国金融行业的管制程度不断降低,除券商业务外,我国已基本放开商业银行对信托、保险、基金、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方面的牌照限制,并且在实际运营中,已经形成中信、光大、平安、招商局等多个金融控股平台。不过,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我国金融体系仍属分业经营模式,要想真正的实现混业经营还需要对《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这就注定了金融业混业经营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因此在这期间我们应该就混业经营的趋势、问题及对策进行缜密思考。文章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性进行简要分析,并就混业经营模式中最为关注的金融风险控制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论述,以期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推进提供理论参考。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性分析

  所谓混业经营,一般指一个国家的金融机构可以同时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其目的是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并充分利用金融资源,达到提高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高效经营的目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是金融自由化趋势的重要表现,也是我国金融体系深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其必然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是业务效率提升的必然需求

  随着技术与理念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的进程也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业务已无法通过简单的分类来进行区分,有的金融业务既要涉及到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又需要投资银行的技术支撑,业务的可划分性越来越低。更为关键的是,由于分业经营模式的存在,许多金融业务的办理出现了复杂化,这样不利于金融市场资源的有效整合。因此,为了提升金融产品服务与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必须逐步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

  (二)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应对国际竞争的必然需求

  事实上,我国推行混业经营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国家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从而推行了“倒逼式”改革。毫无疑义,金融自由化目前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占据主流,如美国、英国、德国等金融发达国家都采取了混业经营模式,未来随着中国金融闸门的进一步打开,国外“全能型”的金融机构在混业经营环境中显然要比分业经营环境中的民族金融机构更具竞争力,由此我国将会逐步丧失在金融领域的国际话语权,这无疑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经济的稳健增长不利。由此,我国进行金融业混业经营改善是应对国际竞争的必然需求。

  (三)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提升监管水平的必然举措

  长期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带来的金融风险一直是反对金融自由化浪潮的主要论据,但事实上分业经营模式下的监管水平不一定就优于混业经营模式下的监管水平,因为随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交叉、融合,单一的分业监管显得力不从心。相反,在理念科学、体制合理、配套完善的情况下,混业经营更符合当前金融行业的创新趋势与需求,更有利于堵疏结合,从而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总之,由于理念的创新与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模糊了单一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而金融业混业经营带来的混业联合监管是提升监管水平的必然举措。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防控对策研究

  在建国初期,我国金融业实际上是实行混业经营模式,但随后出现的证券投资狂热和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证券市场,使得金融市场出现严重动荡和危机,这就是风险隔离与监管体系不能有效风险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中国金融业要实现混业经营,必须对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风险防控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践。

  (一)完善金融法规:由法律赋能向金融公平延伸

  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基础与前提,其目标就是要实现金融公平。法律赋能理论的核心思路是通过法律制度确认金融市场主体的权利,并形成一套有效的权利实现机制,使得法律赋能的赋予者引导每一个金融市场参与者去维护自己的公平权益。而混业经营模式下完善金融法规,更多的应该是促进法律赋能层次(或者说水平)的提升,即减少法律赋能中被赋予者对赋予者的技术依赖,即金融法律法规的监管效力实现不再单纯的依靠行政力量,而是主要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力量去争取和实现其金融公平的权益。   (二)更新监管理念:由机构监管向业务监管转变

  我国各行业的监管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门槛审查(监管)和主体监管较严格,而对于各行各业的业务开展监管水平降低,金融行业也不例外,这直接降低了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水平。未来,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正式打开,无论是改变现有的监管体系还是维持现有“一行三会”监管体系不变,都必须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方向与监管焦点进行优化调整,要全面实现由机构监管向业务监管转变。在金融业混业监管背景下,当一家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时,其业务活动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动态监管,通过控制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控制整个混业经营的风险是一个可选的方案。

  (三)强化监管体系:由单一监管向联合监管转变

  毫无疑问,现行的监管体制在分业经营的背景下发挥着较为有效的监管作用,但随着金融行业混业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单一化的分业监管将不仅会制约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而且也限制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不能适应当前金融综合化经营要求和货币金融国际化、数字化、网络化的要求。因此,我国应该由单一化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向超级央行的联合监管转变,该调整方式的作用在于:第一,联合监管能对业务交叉的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进行有效监管,有力威慑想打法律法规擦边球的不法分子;第二,联合监管在超级央行的有力协调下,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现有的金融监管“踢皮球”现象,从而提升监管的实效性与时效性。由此,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应该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审慎监管的架构。

  四、结语

  总而言之,从宏观的视角来看金融业混业经营是金融自由化趋势的重要表现,也是国际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其中重点是要建立混业经营模式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力争在促进金融体系发展的同时,严格防范金融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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