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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交易中冷静期制度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1-12

金融产品交易中冷静期制度研究

  随着我国国家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大陆内银行的业务越来越多。而在2009年,东亚银行就在自己金融产品的交易期中规定了一个“冷静期”,成为在中国大陆中所有银行里第一个实行在金融产品交易中设置冷静期制度的银行。根据东亚银行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在产品交易后有三天的撤销期。即在购买了金融产品之后,投资者可以有三天的思考时间,在这三天的思考时间内,投资资金也仍然有一定的收益,是按照活期存款的利率来进行收益的计算。这种做法在金融行业内掀起了轩然大波,吸引了众多专家学者关注的目光。

  1 现阶段我国银行金融产品交易的简要概况

  所谓的金融产品在货币学被称为金融资产,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它包括着货币、保险、基金等多种经济产品,这些产品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用钱币的数量来进行衡量,并且可以在市场中对这些产品进行交易。而狭义的角度来看,金融产品则仅仅指那些能够进行投资的金融产品,只是消费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经过对金融产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金融产品具有这样几点特殊性质:

  首先,金融产品具有无形的特性。金融产品不同于其他市面上有形的产品,它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没有外形,是一种虚幻的产品。这一特质主要是由金融产品所具有的服务性质所决定。所以这种产品进行交易时,需要一系列的书面形式的资料作为基础,从而保证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金融产品具有专业的特性,它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它在风险、收益以及提前退出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有着较高的专业理解和要求。只有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才能在复杂激烈的金融市场中站稳脚跟,对产品进行正确的理解。

  再次,金融产品具有回报的特性。金融产品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正是这一特性使得投资者用收益的比例来衡量金融产品的价值。

  第四,金融产品具有较高的风险性,金融产品存在着各种的风险,因为现阶段市场流行的金融产品多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所以人们在进行投资时需要承担大量的风险来获取高额的利润。

  2 现阶段我国金融产品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2.1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存在着问题

  金融产品的销售同一般性产品一样,依靠一个平台进行销售。这样就导致整个金融市场拥有十分激烈的竞争氛围,这就对于各金融机构来说提出了十分严峻的要求,要求它们在险峻的竞争环境中抢占市场份额,占据一个良好的先手环境。从而出现大量谎报实际具体情况的工作人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2.2 投资者心理不理性因素居多

  金融市场现阶段呈现出一种畸形的状态,金融产品信息十分混乱,使得投资者只看到金融产品的高收益,而没有注意到其他因素,从而做出不理性的决定,最终影响投资者的利益。这些都是因为投资者心理存在着不理性的状况。

  2.3 金融信息不对称

  金融产品超高的专业特性,使得投资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对一些专有名词理解不甚清楚,很难了解其准确性含义,一味的依靠销售人员的宣传和盲目节食和夸大,从而影响了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有投资者能够了解整个金融产品的具体真实的情况,从而严重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特性。

  3 我国现阶段冷静期制度的具体实践

  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关于冷静期的规定,只是在保险业一些监督管理条例中有着具体的表现,而在银行的理财类产品和金融产品的消费中,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极少。保监会在2000年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在我国金融行业第一次对冷静期进行规定。《通知》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第一点规定了关于犹豫期起算及其期间。第二点,规定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必须退还保险单,而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收取费用,仅可以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第三点,保险公司具有法定的说明义务。

  4 对于我国大陆金融产品设立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建议

  冷静期制度虽然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了新的发展,但是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并不包含“金融产品”,因此,冷静期制度并不能适用于金融产品交易。而在金融产品领域,仅在保险领域有了冷静期制度的雏形,在消费金融、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中,并没有相关的冷静期制度,因此我们应该在金融产品交易中引入冷静期制度,从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4.1 适用范围

  各国冷静期的立法概况来看,冷静期制度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通过给护消费者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自然有利于消费者。但是任何权利的设定,都不是随意的,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这样刁一能促使权利双方的共同进步。冷静期制度,实质上是给扑消费者超越传统契约法界限的一种后悔的权利,必须把握一定的量度。纵观各国的金融产品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并考察我国金融市场冷静期制度的发展现状,笔者建议在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领域强制实行冷静期制度: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是指把各种现金资产和衍生品结合起来形成具有不同风险与收益状况,让投资者能够享受到广泛投资机会的各种金融产品。它主要是指参照以下一项或多于一项因素而厘定须付的部分或者全部同报或款额或交收方法的票据。

  4.2 冷静期间及其及计算

  设置冷静期制度是为了给投资者一次反悔的权利,能够随时撤同自己所签订的交易合同,因此,期间的设定必须寻求一个平衡点,使投资者能够在合理期间行使解除权,而金融机构也不至于为此付出很大代价。

  4.3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的行使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这利于举证,能够避免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引起纠纷。

  4.4 法律后果

  投资者在冷静期间内可以随时解除与金融机构的交易合同,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行使权利后,投资者便解除与金融机构的合同。金融机构可以扣除相关费用。

  结束语

  为了维护实质公平、倾斜保护弱者,应赋予金融消费者冷静期规则,给予消费者一次冷静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其交易,进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降低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同时也尽可能促进交易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金融产品交易中冷静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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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金融产品 冷静 制度 金融 研究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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