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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社会主义长期性和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23

对于建设社会主义长期性和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同列宁领导的俄共(布)一样,反对考茨基所宣扬的庸俗生产力论,认为生产力是社会主义革命发生和胜利的最重要因素,但又不只是这一因素,而是在生产力运动的基础上,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发动十月革命时,列宁并不否认俄国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但是既然革命的条件已经具备,就应该首先夺取政权,然后依靠政权的力量,改变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十月革命的胜利和发展,证明列宁的主张是正确的。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列宁的思想,走的同样是首先夺取政权,再变革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道路。

  问题是,夺取政权后路要怎么走?对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只给我们提供了基本原则,就是《共产党宣言》所指出的:“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1](P293)这说的是普遍原理,“至于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1](P248)这就明确告诉我们,不同国家的共产党,在领导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夺取政权后,要经过哪些步骤和阶段,采取什么措施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亦即实现完全或单一的全民所有制,那要视本国的情况来决定。

  作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又符合本国情况的决策,决不是轻而易举的,最重要的是经过艰辛的探索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探索从来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可以这样说,探索的过程就是曲折前进的过程。我们党的经历是这样,当年列宁领导的俄共(布)的经历也是这样。简述一下后者的经历,有助于对我们经历的分析。

  

  一、列宁和斯大林的认识

  

  马克思曾假定,在资本主义发展程度很高的国家,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需要经过一个不太长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明确指出:“由于历史进程的曲折而不得不开始社会主义革命的那个国家愈落后,它由旧的资本主义关系过渡到社会主义关系就愈困难。这里除破坏任务以外,还加上一些空前困难的新任务,即组织任务。”[2](P3-4)所谓组织任务,主要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的任务。这个任务为什么那样困难呢?就是因为经济落后。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尽管已经有了一些资本主义的大机器工业,但是更多的是手工作坊,农村则基本上是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经济。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对大机器工业,只要拆去它的“上层”,即消灭资本主义关系,就可以把它改变为社会主义企业。但是,对众多的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却不能这样做。在这里,只靠拆去个体所有制的“上层”,是无济于事的。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个体生产关系是同以手工工具为标志的低下的生产力相适合的。不用说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高出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是较为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都不能建立在这种生产力的基础之上。个体经济的汪洋大海,还必然对大工业的企业管理和劳动组织产生重大的影响。总之,俄国之所以不能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根本原因在于经济落后。这种落后,造成了过渡要采取特殊的形式,造成了过渡相当复杂和困难。

  列宁所说的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过渡,而是向成熟的社会主义(用列宁的话来说是完全的社会主义)过渡。因此,这种过渡既包括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又包括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过渡到成熟的(或完全的)社会主义。这可以从列宁对社会主义特征的论述中得到证明。例如,在谈到生产资料所有制时,列宁说:“社会主义的任务是把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全体人民所有”;[3](P427)又说,实现社会主义,“不仅要推翻剥削者即地主和资本家,不仅要废除他们的所有制,而且要废除任何生产资料私有制”。[4](P13)

  在谈到工农差别时,列宁说过:“要使社会主义取得胜利,只打倒资本家是不够的,还必须消灭无产阶级与农民之间的差别。……只要还存在着工人和农民,社会主义就还没有实现。”[5](P332)在一篇文章的提纲中还作过这样的设问:“社会主义。这是什么?消灭阶级。因而也消灭农民阶级,消灭工人阶级。既无农民,也无工人,大家都是工作者。”[4](P423)1921年3月,列宁在一个会场上看到这样一条标语:“工农王国万世长存”。列宁批评说:“如果工农王国真的万世长存,那么也就永远不会有社会主义了,因为社会主义就是消灭阶级,而既然存在着工人和农民,也就存在着不同的阶级,因而也就不能有完全的社会主义。”[6](P121)当然,列宁所说的农民,基本上是个体农民,同组织起来的集体农民相比是有着根本区别的。但是,集体农民毕竟还是农民,还是和工人阶级在经济地位上不同的阶级,还没有达到和工人一样都是工作者。一句话,还存在着工农之间的阶级差别。尽管这时已经向消灭这种差别前进了一大步,但是这种差别仍然存在。有人可能这样发问: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不是说“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吗?[7](P367)可见列宁是承认成熟的或完全的社会主义是可以存在两种所有制的。其实,这是双倍的误会。第一,列宁说的合作社,是“国家政权操在工人阶级手中”,“全部生产资料又属于这个国家政权”,[7](P361)或者说,合作社“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7](P366)第二,“这还不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而“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7](P362)

  十月革命后不久,外国侵略者实行武装干涉,列宁领导下的苏维埃被迫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当时,不仅是大工业,连中小企业也实行了国有化或者实行了国家监督,并且普遍实行了义务劳动制和产品分配制,农村实行余粮收集制。搞了几年,到了国内战争基本结束的1921年春天,列宁清楚地看到,直接的共产主义的政策和措施,脱离了“下层”,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列宁尖锐地指出:“当时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军事任务突然压来,由于共和国在帝国主义战争结束时似乎已经陷于绝境,由于这一些和其他一些情况,我们犯了错误:决定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生产和分配。当时我们认定,农民将遵照余粮收集制交出我们所需数量的粮食,我们则把这些粮食分配给各个工厂,这样,我们就是实行共产主义的生产和分配了”,“不能说我们就是这么明确具体地给自己描绘了这样的计划,但是我们差不多就是根据这种精神行事的。不幸这是事实。我说不幸,是因为经过一段不很长的试验我们终于确信,这种构想是错误的,是同我们以前关于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论述相抵触的,以前我们认为,不经过一个实行社会主义的计算和监督的时期,即使要走到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也是不可能的。”[8](P182-183)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共(布)毅然决然地放弃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恢复了经济,稳定了政权。当时所以犯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错误,固然有客观原因,但不能说同对社会主义的长期性和阶段性认识不够是有关系的。

  列宁逝世后,斯大林继承了列宁的遗志,率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大道上奋勇前进,把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建成为世界第二大强国。但是,他在为实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目标而奋斗中,犯了急于求成的毛病。为此,甚至降低了社会主义标准。1936年,苏联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这是斯大林的伟大功绩。但是,当时农村还有100万个个体农户,国营农场较少,主要是集体农庄。剥削阶级刚被消灭,对剥削阶级的改造工作还没怎么做,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新经济的工作才开始在抓,通过各种形式教育人们改变旧思想、旧习惯的任务还很繁重。就在这种情况下,斯大林改变了1932年1月召开的联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关于基本上完成了全盟集体化“并不意味着已经确立了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社会”的看法,宣布:“我们苏联社会已经做到在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又称之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的制度。这就是说,我们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9](P399)过了两年多,他又宣布:从1936年通过新宪法为止,苏维埃政权“在国内实行武力镇压的职能已经消失了、消亡了,因为剥削制度已被消灭,剥削者已不存在,再也没有什么人需要镇压了”。[9](P470)斯大林降低社会主义标准的观点,后来成为定论。从此,什么是社会主义,确实弄不大清楚了。这种观点带来了很多负面效果。首先是降低了成熟的社会主义的标准,减弱了它对人们的吸引力,不利于党和人民认清建成社会主义事业的艰巨、复杂,认清征程遥远,必须继续保持饱满的革命激情,为建成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其次,削弱了党员和群众的阶级斗争观念和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警惕,并潜伏着一种危险,即被推到极端,推到反面。赫鲁晓夫修正主义集团否认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搞什么“全民党”、“全民国家”、“三无世界”就是例证。阶级斗争是客观存在的,你不承认它,它也要表现出来。发生了怎么解释呢?斯大林就一概说成是外国的间谍、特务。间谍、特务不是没有,但主要是国内发生的阶级斗争。其中有属于敌我矛盾,但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承认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有阶级斗争,并且把它区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这是毛泽东在理论上的伟大贡献。斯大林没有这样的认识,造成了肃反扩大化,杀了一些不该杀的人。

  

  二、毛泽东及其社会主义事业继承者的认识

  

  新中国成立后,用了三年的时间,恢复了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完成了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和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的任务,紧接着开始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社会主义工业化有了重大进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尽管改造中主要是1956年夏季以后,出现了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简单划一的缺点,“但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10](P800-801)它的深远的意义在于,由此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国全面建立起来,为以后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但是以后的路怎么走,还需要经过艰辛的探索。

  在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保护和推动下,社会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最明显的标志是逐步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体现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基本情况是:1980年同完成经济恢复的1952年内相比,全国工业固定资产按原价计算,增长26倍多,机械工业产值增长53倍。原有的经济部门的技术面貌,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工业部门,如矿山设备、冶金设备制造业、发电设备制造业、高精度机床制造业、拖拉机制造业、造船工业、飞机工业以及新兴的石油化学工业、电子工业等,也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发展起来。农业生产条件发生显著改变,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1980年同1952年相比,全国粮食增长近一倍,棉花增长一倍多。随着工业、农业和商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比解放前有了很大改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也有很大发展。这些都显示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不过,在走过的这段路程中,也遭受了像“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挫折。究其原因,都直接和间接地同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性和阶段性认识不够有关系。在农村高级社普遍建立还不到两年,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就作出决议指出:“几十户、几百户的单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11](P447)并规定“社的组织规模,就目前说,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11](P447)关于所有制问题,决议认为:“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较慢,需要五、六年或更长一些时间。”[11](P449)同年12月八届六中全会又通过决议指出:“为了逐步促进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各县应当普遍地成立县联社。县联社应当在今后若干年内,在大力发展生产和提高人民觉悟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步骤,逐步增加公社生产资料的全民性部分,逐步增加公社产品由国家统一分配的部分,并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把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11](P604)这就把规模搞得更大了。

  建立人民公社固然是兴修水利、使用机器作业等的需要,在实施中也取得一些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做法,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结果是破坏了农业生产,导致产品极为匮乏,市场供应极为紧张,人民生活十分困难。

  上述文件中,有两个理论问题值得很好研究。

  一个是认识和正确运用经济规律并不容易。不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进而对实际情况有准确的了解,是无法做到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写了一段很重要的话:“无论由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向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过渡,还是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都必须以一定程度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只有生产力发展到某种状况才会引起生产关系的某种变革,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同志们要记着,我国现在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毕竟还是很低的。……我们既然热心于共产主义事业,就必须首先热心于发展我们的生产力,首先用大力实现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计划,而不应当无根据地宣布农村人民公社‘立即实行全民所有制’,甚至‘立即进入共产主义’,等等。”[11](P606-607)殊不知,当时那样要求“一大二公”,甚至要求一县一社,已经脱离了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

  另一个是,指出即使实现了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也不等于实现共产主义。用《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的话来说,人民公社“过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国营工业那样,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11](P607)这段话,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的科学预见。在他们的科学预见中,这个阶段生产资料已经归社会所有,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已被消灭,但在消费分配方面是按劳动而不是按需要分配,因此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文件指出这一点,就划清了社会主义同共产主义的界限。然而,由于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文件在作出上述论述的同时,又说:“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11](P450)在这种气氛下,有的地方搞起了向共产主义过渡的试点,有的地方领导人搞什么“共产主义建设十年规划纲要”。尽管这都是个别例子,但也说明存在着这种倾向。

  下面接着说毛泽东和党中央对当时已经发生的问题的初步觉察和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毛泽东是人民公社的倡导者和推动者,也是较早通过调查研究觉察到运动中出现问题并努力加以纠正的领导人。从1958年11月第一次郑州会议到1959年7月庐山会议前期,他领导全党纠正已经觉察到的“左”倾错误,开始反对“浮夸风”、“共产风”和急于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倾向。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当有人再次提出十年内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毛泽东进一步阐述他的观点:“把全民、集体混起来,恐怕不利。好像我们现在差不多了,共产主义已经来了。这么快,太快了!奋斗太容易了!”这时,毛泽东联想到他在北戴河会议决议上加的那句话。他说:“我现在顾虑,我们在北戴河开那个口子,说少者三四年,多者五六年,或者更多一点时间,即由集体所有制搞成全民所有制,像工厂那样,是不是开了海口,讲快了?”“北戴河决议要有点修改才好。”[12](P892)

  1959年2月,毛泽东针对出现的瞒产私分、农产品抢购潮等现象,进一步指出,“我以为主要地应当从我们对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的认识和我们所采取的政策方面去寻找答案。”[13](P126)他说:“六中全会的决议写明了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经过的发展阶段,但是没有写明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也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这是一个缺点。因为那时我们还不认识这个问题。”[13](P128)并承认“我们在生产关系的改进方面,即是说,在公社所有制问题方面,前进得过远了一点。”这次会议规定:管理区(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13](P133)从公社所有制方面找原因,是正确的。尽管还很不够,但对于改变三级所有为公社一级所有,还是朝着符合实际的方面迈出的一小步。

  总的来说,从1958年底到1959年7月庐山会议前期,毛泽东和党中央曾经领导全党努力纠正觉察到的错误。但在庐山会议后期,毛泽东错误地发动了对彭德怀的批判,进而在全党错误地开展了“反右倾”斗争。这场斗争在政治上使党内从中央到基层的民主生活遭到损害,在经济上打断了纠正“左”倾错误的进程,使错误延续了更长的时间。主要由于“大跃进”和“反右倾”的错误,加上当时的自然灾害和苏联政府背信弃义地撕毁合同,我国国民经济在1959年至1961年间发生严重困难。国家和人民遭受到重大损失。1960年冬,党中央和毛泽东开始纠正“左”的错误,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在这个阶段中,作出一个重要的决定,即以相当于初级社规模的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并指出这样做有四个好处:一是能够比较彻底地克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二是生产队的生产自主权有了很好的保障。三是更适合当前农民的觉悟程度。因为生产队范围小,几十户为一个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对集体经济同自己的利益关系,对于自己的劳动成果,看得最直接,看得最清楚,这就能够进一步发扬广大社员对于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使他们热心于发展集体生产,爱护公共财务。四是更有利于改善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14](P176-177)这又向符合我国实际的方向靠近一大步。

  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性和阶段性,毛泽东还作过概括性的阐述。1959年12月至1960年2月,他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说:“社会主义这个阶段,又可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第二个阶段是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后一阶段可能比前一阶段需要更长的时间。经过后一阶段,到了物质产品、精神财富都极为丰富和人们的共产主义觉悟极大提高的时候,就可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了。”[15](P116)这一论述,不仅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我们知道,此前在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文献中,只是把共产主义划分为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很少有把社会主义再加以划分的。可以说,这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一大发展。

  至于建成社会主义所需要的时间,毛泽东估计得也比以前较为符合实际了。他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曾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原来要求是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学文化现代化,现在要加上国防现代化。在我们这样的国家,完成社会主义建设是一个艰巨任务,建成社会主义不要讲得过早了。”[15](P116)需要多长时间呢?他估计“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经济,在中国,五十年不行,会要一百年,或者更多的时间。”[15](P301)“中国的人口多、底子薄,经济落后,要使生产力很大地发展起来,要赶上和超过世界上最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没有一百多年的时间,我看是不行的。”[15](P302)在生产关系方面,要“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面的全民所有制”,这又是“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集中表现。[16](P513)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作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的科学判断,党的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进一步作了发挥。邓小平说:“我们党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17](P252)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作出这个判断是使认识更加符合我国实际的充分表现。它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关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的认识。基于对国情的正确认识,我们党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制定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公有制经济中,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经济组织,是集体经济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人民公社制度已无存在的必要。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首先要肯定我国早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换言之,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其主要标志是:我们社会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而不是非马克思主义,更不是反马克思主义;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而不是社会民主党和其他资产阶级的政党;我们的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垄断资本集团发号施令;我们的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而不是私有制占统治地位;我们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而不是以资本家瓜分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为主;我们的思想文化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对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的思想文化是要坚决进行抵制的。坚持了这些,就是坚持了社会主义。

  其次要肯定,我们还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预见的成熟的或发达的社会主义。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能不在坚持指导思想一元化的同时,允许思想多样化;在所有制方面,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同时,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能搞单一的公有制和私有化;在分配方面,在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同时,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等等。

  怎样认识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采取的措施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社会主义科学预见之间的关系呢?改革开放以后,大体上有人从两个方面把二者对立起来。一方面是认为上述措施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科学预见,是不对的。另一方面是认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预见有问题。具体的说法是: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国家,还没有一个把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还没有一个国家取消商品货币关系。据此认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还没有完全摆脱空想社会主义,或者说还有空想的成分。1991年胡乔木应邀去美国讲学,讲演稿中涉及这个问题。稿子发给一些人征求意见。我在复信中着重谈了个人的看法,现抄录如下。

  “我的想法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很大程度上也包括列宁)对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概括,是把它作为纯粹的、成熟的形态而做出的。采取这样的理论抽象来概括一个社会经济形态的基本特征,可能是唯一可行的唯一科学和正确的方法。不这样,就不能揭示包括社会主义在内的任何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就不能把这种社会经济形态同别的社会经济形态从根本上区别开来。

  正像后来的事实所表明的那样,社会主义达到这样纯粹和成熟的程度,要经历很长的时间和好多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原来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更是如此。至于各个国家要经历哪些阶段,每个阶段的路子怎么走,这是后人的任务,不能要求没有这种实践的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实践不多的列宁提供答案。过去我们所以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犯过‘左’的错误(包括斯大林时期的苏联),最重要的原因是忽略了社会主义发展的长期性和阶段性,把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看成是很快就可以办到的。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确实是以教条主义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论述了。也正是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开始提出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和实际意义。我觉得,这样来认识问题,既有利于维护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又有利于维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和基本的方针、政策。同时,也可以有力地驳斥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或者否认我国是社会主义等错误观点。”事情已经过去好多年,现在我仍然坚持这样的看法。

  最后需要说明一下,我们党对于社会主义建设长期性和阶段性认识的深化,不仅表现在农村所有制的改变上,同时也表现在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要求上。由于篇幅所限,后者只能另文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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