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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价制度及对我国电价改革的启示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9-05

 

1.3.4二部电价制

 

  在各种电价中,除定额照明电价按二部电价制外,其余各类用电电价均为基本电价(即容量电价)加电量电价的两部电价制。分析国外的资料可以看出,利用价格手段促使用户调整负荷方面有很多方法,几个发达国家都是给出几种电价供用户选择,这样做的一个目的就是使用户的用电安排有利于电力生产的安全和经济

 

2 国外的电价监管

 

  价格管制是政府实行间接调控的主要工具,它必须在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发挥作用,而且应当与一定时期的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努力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正当权益,鼓励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协作。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由于电力工业改革和电力市场运行的不同模式,其对电价的管制也各有特点。

 

  英国政府对电价管理采用的是RPI-X管制模式,即采用零售价格指数(RPl)减某一个百分数X作为电价上限。其基本范式是管制价格应随“通货膨胀率减去X”的变动而变动。按照这种办法,价格上限每年的涨幅在数值上应该等于通货膨胀率减去经济学规范分析所得到的每年效率的提高率(“X”)。RPI-X管制的内在原理是它能为被管制的公司提供改进效率、削减成本的动力,因为它模拟了竞争市场,电力厂商成为定价方,所有成本方面的节约都会直接成为厂商的利润,传统政府管制的反向激励不存在了。RPI-X价格上限制度能激励厂商减少成本,提高效率,并能避免政府补贴的不公平问题。

 

  法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是国有集中垄断经营型。法国制定电价的基本法律是国有化法,以国有化法为基础的法国政府与法国电力公司之间的计划合同是制定电价的基础。计划合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按国家经济政策的经营计划目标,由政府与法国电力公司商定,在此范围内准许法国电力公司自主经营。由于法国比较注重控制电价目标,因此,在计划合同中对电价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电价每年降低1.25%,1993-1996年的合同),以促使电力公司不断提高效率。现在执行的电价在计划合同的一定范围内,法国电力公司可以自主调整。超过一定范围时,由经济财务部和企业研究部以联合部令形式批准。作为间接制定电价的机关,有电力公司管理委员会和物价委员会。电力公司管理委员会是政府的当然咨询机关,包括6名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代表政府利益)、6名重要工业用户和金融部门的代表(维护消费者利益)和6名公司职工代表。物价委员会是经济财务部有关物价的咨询机关,由消费者、经营者和民间人士组成。

 

  日本的电价监管主要是中央集权监管,日本有关电价监管的法律主要有电力工业法和供电规程。电力工业法规定,电力企业制定电价或按用电条件制定供电规程时,必须申请通商产业大臣批准。通产大臣受理申请后,除了听取申请人的申述外,还要组织“公听会”,邀请有利害关系的人和有学识、有经验的第三者参加,广泛听取意见,以便审查。

 

3 启示与借鉴

 

  国外的研究资料表明,各个国家在制订电力价格时,都必须考虑电力系统的运行特性和公用事业的规律,并结合本国的社会制度、电力工业管理体制、能源政策、财政状况等全面考虑,灵活掌握,使电力价格能满足电力生产特点,既有利于电力企业自身的发展,又能使用户的费用负担按其自身的用电规律,达到公平合理,并以电价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付诸实施的行政手段,来保证电力公用事业的发展,使电力价格相对稳定,更加合理。在英国、法国及日本三国的电价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有些电价改革的举措是值得我们关注并借鉴的:

 

3.1应确定科学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

 

  在进行电价改革时,应遵循价值规律,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电力产品的价值,进而确定电力产品的价格。

 

3.2应设置合理的电价结构

 

  我国各种用电的比价不尽合理,电价结构繁简不当,没能体现优质优价这一市场经济的重要定价原则,因此电价结构改革势在必行,并且改革要遵循以下5个“有利于”:有利于反映电能商品成本,有利于用户公平合理的负担电能商品成本,有利于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节约能源政策,有利于简便易行,有利于电网商业化运营和电力企业的生存发展。

 

3.3应理顺电价分类

 

  我国现行电价分类种类繁多,使广大用户对电价不理解、电费管理人员也难以掌握,执行困难,影响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必须理顺电价分类,并做到简明易行。

 

3.4应促进电力消费

 

  我国现行电价,对同一类用户只有一种电价,用户选择余地不大,缺乏用电的积极性,降低了用电热情。在当前电力供应满足需求时,为了扩大电力市场,应充分利用电价来调动用户优化用电结构的积极性,对同一类用户给出2—3种电价以供选择,实行分级递减或分区段递减电价,鼓励用户多用电。

 

3.5应扩大两部制电价实施范围

 

  两部制电价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先进的电价制度,它可以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提高负荷率,使用户负担合理和保证电力企业的收入。但是,我国目前只对容量在320kVA级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为了使用户合理负担电力工业企业的容量成本和电能成本,充分发挥两部制电价的优越性,应扩大两部制电价的实施范围,建议除居民用户以外的其他电力用户均实施两部制电价,另外居民用户应规定月最低电费标准。

 

3.6应提高峰谷时段的差价

 

  目前大多数地区已普遍对用户实行峰谷电价,促使用户移峰填谷,提高负荷率,搞好均衡用电,以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潜力,合理利用国家的电力资源,同时还可提高电能质量。因此实行峰谷电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当前峰段电价并不高,使得这种电价制度的优越性得不到充分体现,因此应提高高峰时段电价,宜为平段的3-5倍。

 

3.7应建立规范有效的电价监管体制

 

  建立电价监管组织机构能有效地防止发、输、配之间交易补贴现象发生,确保信息对称,真正做到电价制订、实施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电力市场的电价管制主要是间接管制,这就要求我国政府管理电价的方式要从以直接控制、审批电价为重点,向电价水平由市场决定、政府以制定竞价规则和研究、制订电价结构为重点的转变,对电价实行间接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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