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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義之經濟基礎──以清末民初之西北為例(上)

作者:張偉保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4-21

2.          清末以前蒙古的發展情況
 
   明末,蒙古族分為四大部:漠南蒙古(即內蒙古)、漠北蒙古(又稱喀爾喀蒙古,即外蒙古)、漠西蒙古(又稱厄魯特蒙古,分布於天山北路)、青海蒙古。其中,漠北蒙古分為三部,分別為土謝圖、車臣和札薩克圖。明末,內蒙古首先歸順清廷;清初,外蒙古震於清之兵威,遂遣使向清室朝貢。康熙十二年(1673年),漠西蒙古準噶爾汗噶爾丹統一天山南北路與青海,勢力大盛。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噶爾丹突擊漠北蒙古,喀爾喀三部南奔,清廷大震。康熙帝遂先後兩次親征(1696年、1697年),噶爾丹最後力窮自殺,喀爾喀三部均由漠南移回舊地。[1]
  清廷在蒙古族地區推行盟旗制度,最先以降服的內蒙古建立呼倫貝爾部的八旗,東四盟(哲里木、卓索圖、昭烏達、錫林郭勒)、西二盟(烏蘭察布、伊克昭)的四十九旗,察哈爾的八旗等。至於外蒙古因地域遼遠,初期只維持著進貢關係,對內部制度並未遽予改變。至噶爾丹被擊敗以後,康熙在多倫召見內外蒙古的領袖,隨即分外蒙古三部為三十旗,把盟旗制度推行到外蒙。到了光緒年間,內外蒙古分別發展至四十九旗和八十六旗。[2]至於盟旗的組織,據《(光緒)清會典》載:
  “凡各旗之兵,歲閱以盟長,征戍奉調則畢會,鄰都有警亦如之。
   申其軍令,錄其軍功。凡調兵,出其二,留其一。”[3] 
這種制度,鞏固清廷的統治地位。周昆田認為清朝這種制度“在安定邊疆這一意義上說,實收到了相當的功效,從乾隆平定準噶爾以後的一百五十餘年,盟旗方面並沒有發生什麼了不起的大動亂,可以見之。”[4]然而,盟旗制度實際對蒙古族的發展,頗為不利。札奇斯欽曾經指出:
   “(清室)注意到蒙古族的興盛,是由於不受土地的束縛,活動
    力極大的緣故。……所以他們認為要控制蒙古,必須強調它的
    內部的分裂;換言之,就是加強他們封建的弊害。清廷以『眾
    建諸侯以少其力』的策略,又把各部按照它的貴族們之血統,
    再加以重新分化;這就是旗的建立。……使這些小的獨立單位
    ,不再受固有部的首長的駕御,而隸屬於滿清的中央;這樣來
    防止蒙古人的團結統一,以便加以嚴密的控制。……旗有一定
    的土地範圍,用它來限制蒙古人民的活動,使他們不能有什麼
    大的作為。用法律來規定旗以內的人民,永為其封主的臣民,
    不得改隸他旗,更不能在他旗擔任公職。旗界等於國界,任何
    人甚至王公,也不得越境遊牧或狩獵,來防止蒙古民族的團結
    ,而增加其地方的分裂性。……使蒙古人在極小的範圍內,行
    使他們蒙人治蒙的權利。”[5]
如以日後外蒙地區的脫離中國的情況而論,札奇斯欽的論點或符合蒙古民族的整體利益。面對俄國與日本的步步進迫,可以肯定蒙古的政治制度難以適應當時的需求。它亦沒有像新疆一樣成為一個較舊制度為進步的建省機會。這方面的差異,引致晚清蒙古與新疆在面對“新政”和“革命”兩者時,反應截然不同。




[1] 以上參考傅啟學《六十年來的外蒙古》﹝商務印書館,1975﹞頁16─17。
[2] 盟旗的數量不斷增加,代表每旗的管轄範圍不斷縮小,反映清廷採取“眾建諸侯以少其力”的分割政策。
[3] 《清會典》(中華書局複印清光緒二十五年石印本,1991)卷64,〈理藩院〉,頁601─602。
[4] 見周昆田,前引書,頁61。關於蒙古各盟旗的詳細分佈狀況,可參閱同書頁72─93。
[5] 札奇斯欽《蒙古之今昔》第二冊,頁188─195;原書未見,轉引至傅啟學,前引書,頁18─19。
2.          晚清“新政”下的新疆與蒙古
 
   當新疆在左宗棠的努力下復歸清廷統治後,隨即推行一系列的經濟恢復措施,其中以協助當地農戶復歸本業、改造兵屯、裁勇歸農及鼓勵關內居民移植新疆,對迭經大亂的新疆社會經濟秩序的恢復,自然產生良好的效果。為了進一步改善地區的墾殖情況,陶模建議打破以往的限制,建議招募和遷徙缺少土地的維吾爾族人戶到北疆及其他人口稀少、遺荒待墾的地區落戶。這對改善維吾爾族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確有非常明顯的效益。他更指出若能募到人口繁盛、壯丁較多的農戶,可酌量加撥地段,“一戶更得兩戶之用”。同時,較之鼓勵內地農戶移居新疆,更是“就地可以取材,公款無須多費”,對充實邊疆產生良好的效果。此外,也能增強邊區居民的向心力。[1]
  隨著上述工作的展開,新疆人口節節上升,到了宣統元年(1909年),新疆共有428639戶、2027633口,較光緒初年左宗棠收復南疆時所見戶口凋敝、田地荒蕪的殘破情形,實不可同日而語。就是較光緒十三年(1887年)的266,959戶、1,238,583口的數字,淨增長也超過50%。[2]為了適應農業生產的需要,新疆亦隨即進入興修水利的高峰期。僅以《新疆圖志.溝渠志》的記載計算。光緒年間較具規模的水利建設工作已達六十九項,[3]而最常見的是由官方以貸給、捐給或撥帑等形式籌備資金,再招募平民興修。由此可見,清政府在加強新疆的農業建設上曾作出很大的努力,令新疆從“兵燹之餘”重新恢復過來,並得到適度發展。
  1901年1月,慈禧太后頒詔“變法”,實行“新政”,並設立“督辦政務處”為辦理“新政”的專門機構。“新政”的主要內容是練兵籌餉、興學校、廢科舉、設立商部、鼓勵民族工業等等。由於“新政”是八國聯軍之役後提出的,代表著清廷挽救滅亡的最後努力。當時西北地區,對清廷急速推行的新政的反應並不一致。其時,新疆在建省後曾經經歷一段興旺的局面,對實行“新政”有較積極的回應。加上伯克制度已經取消,新省的保守力量較為微弱,故與依舊實行盟旗制度的內外蒙古相比,是有較多的活動空間。在新疆的主要官員中,以伊犁將軍長庚最為賣力。長庚是在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再次出任伊犁將軍,“主持伊犁新政,開工廠、辦武備學堂、練新軍,多有所創”。[4]他在宣統元年五月調任陜甘總督前,在新疆推行一系列的“新政”。他在上奏光緒的奏折中,主張“新疆應辦事宜:一、練兵;二、蕃牧;三、商務;四、工藝;五、興學。”在獲得朝廷批准後,他在伊犁地區創辦新軍,設立學校,籌辦工廠,安設電燈電話。在他的推動下,新疆巡撫在全省辦起“新政”來。[5]
  新疆在清末舉辦的各項新政中,以編練軍隊和推行“警政”最重要。長庚從湖北調來一營新軍作為骨幹,加上新招募的士兵,編成了新軍混成協。1906年,新疆巡撫聯魁也“改練新軍”,組成“新疆陸軍”。此外,新疆也出現了武備速成學堂、法政學堂和巡警學堂,以配合“新政”的需要。[6]
  除軍事外,新疆也設立新式學堂和選派留學生。據統計,自1907年至1910年間,全省學生由一千名增至四千餘名,效果相當不俗,為新疆培養不少人才。此外,在發展實業,廣開資源方面,新疆出現了新型的製革工廠,還建立了一個農林實驗場和蠶桑局等農林推廣工作。若加上光緒末年《新疆圖志》所記載的統計,天山南北的大小綠州中,縱橫交錯地分佈著總長達73860里。總溉田能力達11,221,901畝的水利工程,[7]足以反映出清末的新疆地區,在“新政”的名義下,有著較好的經濟條件。而人口的不斷增加,也說明清末時期的新疆的相對穩定狀態。因此,辛亥革命爆發後,新疆雖曾一度出現動蕩的局面,最後仍免受俄國的滲透及擴張的破壞,能夠維持相對穩定的局面。
  與新疆的情況相比,蒙古地區在清末時期的狀況,便很難令人滿意。在傳統的盟旗制度下,蒙古的發展非常有限。到了清末,由於外患日亟,特別是俄國在西北地區的嚴重威脅,部分地方大吏不斷上疏提出許多籌邊改制。移民實邊的建議。光緒六年(1880年),張之洞指出“蒙古強則我之堠遮也,蒙古弱則彼之魚肉也,”要求加強北邊防務。[8]此外,東三省亦同時受日、俄兩國的迫逼,對繼續維持不合時宜的邊疆政策,造成非常強大的壓力。最後,庚子賠款所形成的財政壓力,終使清廷對滿、蒙採取“移民實邊”的政策。可是,彭雨新指出:“清末東三省和內蒙的大放墾,由於放墾時勒收重額押金,使大片荒地落入豪家之手。清政府任聽一群投機者包攬荒地的承領,實際上是剝奪貧民的領墾權。”[9]他更進一步對晚清放墾的情況,加以描述:
   “特別是東三省、內蒙古和台灣在晚清以前一直處於半封禁狀態
    ,到最後迫於形勢實行大放墾,(引致)短期內流入的人口有
    如潮水之不可遏阻。這不僅是地區開發的必要,同時也是國家
    實邊政策之不可緩。”[10]
不幸的是,大量而急迫的蒙古牧地的放墾,對原來牧民的生活及經濟活動造成極大的衝擊。加上負責墾務的官員急於在財政上增加收入,遂引致蒙民的強烈不滿。蒙古王公雖在放墾中獲分撥約35%的押荒款項,[11]但在大量土地被放墾後,牧地面積大為減少,嚴重影響牧民的生計。同時,由於農耕人口在“如潮水之不可遏”,蒙古實行的盟旗制度亦將受到重大的威脅,因而直接影響到蒙古王公和宗教領袖(喇嘛)的傳統政治權力。據徐世昌的奏報:
   “咸豐、同治以後,迄於光緒初年,續放各處荒地,則又按晌
    (一晌十畝─引者按)征納大小租賦,銀錢兩收,賦制混淆,
    無從究詰。嗣值庚子亂後,帑項奇絀,於此而欲疏浚財源,自
    當以清賦放荒為第一要義。”[12]
按徐世昌此奏報原指吉林的情況,但亦可兼指蒙古地區。因為他曾奉旨赴東北和內蒙古東部各盟旗考察,並在1906年給光緒帝上了籌蒙奏疏,說“世局日新,古制不足以維時變。”同時,他也特別指出清末大規模放墾的動機是由於“帑項奇絀”,“欲疏浚財源”。清廷最後根據這些建議,決定實行以“籌蒙殖民”為主要內容的“新政”,通過改革圖強以充實蒙邊的防禦力量。[13]為了便於“新政”的施行,同年“理藩院改為理藩部,設置領辦、調查、編纂等局機構,著手辦理調查蒙古各旗土地等經濟資源。”此外,清廷更派遣欽命大臣赴蒙古各地督辦調查事宜,並傳諭蒙古內外札薩克和各盟長、將軍、大臣、都統等,均應將推行“移民實邊”和“新政”的調查作為當務之要略,認真執行辦理。[14]
  正如前述,由於清廷在“帑項奇絀”的情況下推行“新政”,引致負責蒙古地區的墾務官員採取極為急峻的手段,終於引起蒙人的不滿與反抗。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為開墾蒙地而派往晉邊西北烏蘭察布、伊克昭二盟蒙古十三旗的貽榖。在1902至1908年,貽榖在上述蒙地設立墾務公司(在1902年成立),強行勒收地商已承辦的蒙地。他指出:
   “向來承辦蒙地之人曰地商,曰戶頭,其辦事地方曰地局,罔不
    養打手,置軍械,弱肉強食,動輒爭鬥。……擬即嚴行諭示,
    去其地商、戶總名目;其從前地商戶總有經手未報之地,無論
    已墾未墾,均飭遵照現辦章程,即行交納押荒,以憑分別升科
    。不准任意延抗,亦不准再有恃強越佔,及互相械鬥情事。倘
    或不遵查辦,定予重懲。”[15]
貽榖強調使用重法對付任何阻礙放墾工作的反對者,最後更因蒙古台吉丹丕爾的反抗放墾,向朝廷“具奏請剿”,捕殺了丹丕爾及其家屬,引致蒙人之離心。後來貽榖亦外因此事被參下獄。據鹿傳霖、紹英〈查辦貽榖奏折〉稱:
   “竊謂貽縠於此一事,有二誤,有四罪。……一曰誤殺台吉。蒙
    古報墾,本非蒙人所願,故王公、貝子報地,而其下往往怨咨
    ,『奪我祁連山,六畜不蕃息』,自古然矣。墾局委員,又貪得無
    厭,以致蒙人視局為阮塹,而墾員亦視蒙若寇仇。光緒三十一
    年(1905年)五月,准旗分局委員岳鍾麟稟稱:蒙民們肯
    吉亞聚眾搶局,並無丹丕爾之名。六月,包局總辦姚學鏡轉據岳
    鍾麟稟稱:們肯吉亞仍盤據老巢,皆由丹丕爾主使。……於是
    以丹丕爾為首逆。……及丹丕爾就獲……則委姚學鏡、余寶滋承
    審,而獄詞果具。在墾員以為戮此一人則蒙旗破膽,永無抗墾
    之虞;而不知三字獄成,兩盟痛心,益播墾局之惡聲也。”[16]
此事引致“兩盟痛心”,激化了民族矛盾,使蒙古地區民怨沸騰。朝廷為安撫蒙人情緒,便以貽榖在放墾蒙地中“敗壞邊局,欺蒙巧取,蒙民怨恨”為由,將貽榖“革職拿問”,並撤銷查封貽榖所設立各地墾務局等機構,放墾工作亦陷於停頓。[17]回顧貽榖的錯誤,主要是朝廷以放墾為利源,除了關注增加收入外,對放墾的工作毫不留心,並極端忽視放墾對蒙民的生計所造成的影響。徐世昌曾經指出:
   “蓋放荒計劃,發端在借地養民,凡以為安插流民之善政而已。
    嗣後宗旨愈歧,視為利路,荒務收款列入歲計,各處荒局,遂
    但願收價之責成、丈放之迅速,於拓殖事業毫不關懷,放畢撤局
    ,領戶之能墾與否均非所知。由是百弊叢生;奸商承攬,壟斷
    把持,包頭轉相售賣,意為上下,獲利之厚,動逾倍蓗;所餘
    磽瘠,則棄之而不顧。”[18]
到了宣統元年(1909年),署歸化城副都統三多鑒於外侮日亟,建請將蒙地改制重劃。清廷旋改派三多為署庫倫辦事大臣。二年(1910年)二月,三多接篆。三多能力不高,對蒙人心態並不理解,加上推行新政時操之過急,卒釀成蒙人之離心與獨立。據陳崇祖《外蒙近世史》載:
   “三多蒞任未久,中央各機關,督促舉辦新政之文電,交馳於道
    ,急如星火,而尤以內閣軍諮府為最。於是設兵備處,設巡防
    營,設木捐總分局,設衛生總分局,設車駝捐局,設憲政籌備
    處,設交涉司,設墾務局,設商務調查局,設實業調查局,設男
    女小學堂。……總計庫倫一城新添機關二十餘處,所有各機關
    之開辦經費及經常應需之柴炭器具鋪墊馬匹雜用等費,悉數責
    令蒙古一律供給,蒙官取之於蒙民,蒙民不堪其擾,相率逃避
    ,近城各旗為之一空。”[19]
“新政”對蒙民而言,簡直是一場災難。主持者三多並未對各項措施所帶來的影響加以評估,引致“中蒙間的族群對立,反滿、反漢、反中國之念漸生,脫離中國而獨立之心日強”。[20]
  新政之中,最易引起蒙、漢衝突的是為防俄而增設的兵備處。陳崇祖《外蒙近世史》繼續指出:
   “是年(宣統二年)十二月,軍諮府派專員唐某(引者按:即唐
    在禮)來庫(倫)練兵,接充兵備處總辦,隨帶僚屬書記家丁
    等六七十人、衛兵三十餘名。視事之初,大興土木,踵事增華
    ,其賓從等挾軍諮府之餘威,趾高氣揚,多所恣縱。……一時
    庫倫地方,人心皇皇,側足而立。而兵備處上下百餘人之柴炭
    器具鋪墊馬匹等,亦照例責令蒙古常川供給。蒙民莫名其妙,
    但覺負擔日加,將無已時。……(又)建築新式兵營一座,房
    屋四百餘間,而兵備處衛兵,復在外屢屢滋事,放槍示威等舉
    動。雖一兵未練,而蒙情洶洶,幾如談虎色變。”[21]
兵備處的設立,不但未能起到穩定邊情的作用,反而引致“蒙情洶洶思變,俄人乘機煽動,外蒙遂醞釀獨立”。[22]
  綜觀上文,新疆的“新政”確實能收到一定的效果,特別是在水利灌溉及農墾事宜方面。彭雨新曾經稱讚清廷的墾荒工作一般較歷朝為成功,其中尤以清代後期新疆的墾荒政策,最具成效。[23]相反而言,清末蒙古推行的“移民實邊”和“新政”等工作,不但成效不彰,甚至激化漢、蒙民族關係,導致外蒙在俄國的支持下,走上獨立的道路。當然,除了新疆的建設措施較能照顧實際需要外,兩區的政治架構和經濟狀況的差異也是導致推行“新政”時出現不同效果。改省後,中央政構直接控制新疆,該區的傳統政治力量大為削弱,加上新疆的農墾狀況發展較早,已有一定之基礎。蒙古地區的政治情勢與早期並未有很大的變化,王公、台吉、喇嘛的力量仍然十分強大。同時,蒙古地區仍以游牧為主,農墾區僅集中於河套一帶,因此,在面對清廷一系列的改革下,引起了蒙人的反抗,外蒙上自王公下迄牧民,人人自危。俄國駐華公使廓索維慈稱此種殖民政策為“將王公領域夷為殖民地”之政策。同時,庫倫活佛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及外蒙王公也擔心實行新政後,將損害其原有的統治特權和經濟利益,所以極端仇視新政。再經俄人從中煽動,蒙人背華之心益決,親俄之志益堅。[24]




[1] 華立,前引書,頁208─216。
[2] 已扣除伊犁地區的數字,因1887年的統計不包括該區。參看華立,前引書,頁218─220。
[3] 詳細工程項目見華立,前引書,頁222─225。
[4] 阿拉騰奧其爾《清代伊犁將軍論稿》﹝民族出版社,1996﹞頁188;長庚首次出任伊犁將軍在光緒十六年至二十七年(1890─1901),見同書,頁207。
[5] 《新疆簡史》第二冊,頁297─298。
[6] 同上書,頁298。
[7] 華立,前引書,頁229─230。
[8] 參看盧明輝《清代北部邊疆民族經濟發展史》﹝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4﹞頁115─116。
[9] 彭雨新《清代土地開墾史資料匯編》﹝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序言─清代土地開墾政策的演變及其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係〉,頁3。
[10] 同上書,頁7。
[11] 同上書,頁109載放墾收入中“先提公費三成,其餘半蒙半公,胥如例。”此外,蒙古王公並不是將35%的收入全部據為己有,只佔比項收入的50%,其餘分攤給台吉和箭丁等。
[12] 同上書,頁746。
[13] 盧明輝,前引書,頁117─118。
[14] 同上書,頁118。
[15] 貽縠《墾務奏議》,引自彭雨新,前引書,頁712─713。
[16] 引自同上書,頁716─719。
[17] 關於放墾工作的各種問題,可參考盧明輝,前引書,頁123─130。
[18] 《東三省政略、蒙務》,引自彭雨新,前引書,頁711。
[19] 陳崇祖《外蒙近世史》﹝文海出版社,1965﹞頁4─5〈創辦新政〉條。
[20] 張啟雄《外蒙主權歸屬交涉,1911─191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5﹞頁23。
[21] 陳崇祖,前引書,頁5。
[22] 李毓澍《外蒙古撤治問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0﹞頁2。
[23] 彭雨新,前引書,頁7。
[24] 張啟雄,前引書,頁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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