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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与犹太人问题

作者:陈家琪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5-29



黑格尔逝世后在德国思想界差不多同时出现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青年黑格尔派之间的争论对今天的我们来说也很有意味:东普鲁士的自由主义以康德为旗帜,要求改革,想参与政府的运作,主张君主立宪;中部的正宗的黑格尔主义坚持国家至上的“法哲学原理”,认为市民社会的自由竞争总有失败者,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弱势群体”,对这些人面临的问题,只能由超乎“市民社会的自由竞争”之上的国家出面来加以调节,而国家本身就体现着法律的道德意志;主要居住在德国西部也就是莱茵省的“青年黑格尔派”所打出的旗帜不是康德而是卢梭,他们所推崇的榜样是法国大革命后的共和,而且把“青年黑格尔派”这一本来的思想组织变成了德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政党,虽然还不是一个政治性的政党,但已开始了从宗教批判到哲学批判再到政治批判的过程;马克思则把这一批判最后推进到市民社会的经济领域。 

现在来谈一谈鲍威尔在如何处理犹太人问题上的见解。当时德国的一些最著名的犹太人都主张把自己融入当地社会,比如海涅、马克思等就接受了基督教洗礼;用摩西·门德尔松(与康德同时的著名启蒙思想家,被称作犹太人的苏格拉底)的话来说,就是犹太人必须同时挑起两副担子:在遵从你所在国家的习俗与法律的同时,信守父辈的信仰。 

遵从当地的习俗与法律,也就要求着享有与当地人一样的权利。这就是当时最为突出的犹太人问题。鲍威尔对此的回答是:这种要求是不对的,因为第一,要求享有与基督徒一样的政治权利,这就等于承认了基督徒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政治权利;而事实上基督徒也并没有这样的权利;既然连基督徒也没有“获得解放”,犹太人怎么可能以基督徒为榜样呢?第二,犹太人要求与基督徒平等,这等于要求基督徒必须放弃自己的宗教偏见(也就是特权),但犹太人自己为什么不放弃自己的宗教偏见(特权)呢?这里的“偏见”(特权)指的就是一些有特定内容的宗教活动。用刚才所引用的门德尔松的话来说,犹太人既然要维护父辈的信仰,那就必须要有相应的宗教活动,而由于这种活动是“排他性”的,所以也就等于享有了某种“特权”。第三,鲍威尔说,“只要国家还是基督教国家,犹太人还是犹太人,二者就都既不能解放别人,也不能从别人那里获得解放”。(参见马恩全集第一卷,第420页) 

鲍威尔的结论是:第一,只有所有的人都同时放弃了自己的宗教信仰,这才有所有公民的平等解放;第二,“以宗教为前提的国家还不是真正实在的国家”,国家的世俗化应该被理解为犹太人解放的必由之路。 

马克思说,鲍威尔在这里“分析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宗教对立,说明了基督教国家的本质,——这一切都提得很大胆、很尖锐、很透澈,都阐述得很确切、很生动、很有力。”(同上,第421页) 

一般的犹太人看到的是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宗教对立,德国的犹太人关心的是自己的政治解放,鲍威尔把宗教的对立归结为宗教的存在,把德国犹太人的政治解放归结为宗教与国家的关系;而只要宗教对立不复存在(都没有了宗教),宗教与国家的关系也就自然而然地得到了解决,这就是一个不再有任何宗教前提的完全世俗化了的国家,只有在这样的国家里,当普遍自由成为真正的法律时,犹太人的问题也就得到了彻底解决。 

马克思的反驳是这样展开的:首先比较犹太人在德、法、美三国的不同处境。马克思说,只有在德国,犹太人的问题才是一个宗教问题,才成为一个神学问题,这是因为德国是一个以基督教为前提的宗教国家,“犹太人和把基督教作为自己基础的国家处于宗教的对立状态”。(同上,第424页)在立宪国家法国,犹太人的问题却只是一个宪政、一个政治解放是否彻底的问题;也就是说,犹太人与国家的宗教对立、神学对立只是一个假象。在美国,连这样的假象也消失了,犹太人的问题成了一个“真正世俗的问题”。马克思在这里得出了一个极有意义的结论:如果像美国那样“既没有国教,又没有大多数人公认的宗教,也没有一个教派对另一个教派的优先地位”、国家能站在一切教派之外的话,宗教就能表现出它自身的生命力和力量,而且与国家并不冲突。(附带说一句,当黑人的反抗还没有成为一种现实的时候,美国的种族问题也并没有进入马克思的视野)这就说明,犹太人问题在德国是一个宗教问题、神学问题;在法国是一个政治解放的彻底性问题;在美国则是一个完全世俗化了的问题。于是,马克思说,当我们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之后,就可以看出,宗教问题后面是政治问题,政治问题后面是一个完全世俗的即国家和它的一切前提的矛盾问题。这“前提”,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普遍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我在这里解释一下:马克思依据黑格尔的理论,认为只有当国家超越了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差别这些“特殊本质”,宣布所有的人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参加者的时候”,国家才真正实现了自己的普遍性,才成其为一个完备的政治国家;而一个完备的政治国家的前提又恰恰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马克思的结论是,宗教的或神学的冲突是假象;人在天国与尘世的双重生活应该被理解为人在“政治共同体”与“市民社会”中的双重生活。就这一双重生活而言,真正的基础在市民社会。这是一个不断“还原”,在“还原”中追究“世俗”的过程;追究到最后,宗教就成为了政治问题,政治问题就成为了市民社会问题;而市民社会中的问题,也就是利己主义的人的问题。在这中间,马克思讨论了政治权利、人权、自由等概念。这些我们就不说了,重要的只在于这样一点:马克思在把犹太人的宗教问题现实化为世俗社会中的利己主义问题的同时,也把犹太人的解放抽象化为一个人类的解放问题;而这两点(现实与抽象)又同时汇聚为这样结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市民社会中的利己主义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政治共同体中的法人、人为的人)时,人才可能作为个人成为“类存在物”,“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这就是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的第一部分最后的话。(同上,第443页)第二部分很短,着重分析犹太人的世俗基础,这就是“实际需要,自私自利”;结论是:犹太人在基督教国家之所以能继续存在,就是因为他们顺应了历史——市民社会的需要和发展;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殊组成部分,在他们身上恰恰体现出市民社会的特殊性质,这就是实际需要、自私自利、金钱至上。所以市民社会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犹太人,正如犹太人体现着市民社会的独特性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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