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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与现实:对“网恋”现象的理论分析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2
 问题的提出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使现代社会越来越进入“网络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作为人类以往从未体验过的一种新的生存模式,打开了“虚拟世界”的大门,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方式和实践活动本身。就婚姻、爱情而言,随着网络成为新的恋爱载体或者工具,“网恋”,不仅成为“E时代”的时髦话题(例如,“网恋,你今天谈了没有?”,“爱情也可以下载,网恋是下载来的异性朋友”等),而且直接冲击着传统的“面对面”互动的恋爱方式,对人们的生活方式、道德观念、制度伦理造成深刻的影响。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网恋”现象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吴淑凤,2000;陈露,2000;伍一俊,2000;朱家骢,2001;杨国华,2001;周丽,2001等)。概括地说,前人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文学角度的研究,主要涉及对一些“网恋”故事进行感性的描述分析;二是哲学角度的研究,主要从“网恋”对传统道德伦理的冲击方面进行分析;三是心理学角度的研究,主要涉及对“网恋”者精神、心理需求的分析;四是犯罪学角度的研究,主要对发生在“网恋”过程中的越轨、犯罪行为进行分析;五是社会学角度的研究,主要涉及对“网恋”者人际互动关系方面的分析。
  前人的研究在对“网恋”现象进行分析时,往往较多地倾向于案例和数据方面的实证性研究,较少理论分析。即使有理论分析,其理论也往往显得不够明确和没有形成系统性。另外,前人的研究大多对“网恋”持道德评判的立场。本文试图通过跨学科的角度,综合运用社会学的“戏剧论”和经济学的“对称交易论”,对“网恋”现象进行理论分析,而且尽量争取做到不带感情色彩、保持理论分析中的价值中立。
    “网恋”的定义与类型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第九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1年12月31日,中国内地的连网计算机已达1254万台,上网人口达3370万人。据21CN的网上调查显示,近40%的网民有过“网恋”的经历。尽管21CN的调查数据可能不能完全科学、客观和准确地反映现实生活中“网恋”者的数量,但是作为伴随互联网而迅猛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网恋”,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却是不争的事实。不过,到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有关“网恋”的权威的、受到广泛认同的定义。笔者认为,要想对“网恋”进行相对科学、客观和有效的定义,首先需要明确“网络”、“恋爱”及其之间的关系。
  “网络”简单地说,就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电子信息传输网。其本质是一种更广、更快、更丰富、更互动、更低成本的信息交流工具。网络在把人类生存的范围和深度从物理世界向一种网络化的虚拟世界加以极大地伸延和扩展的同时,也缩短了人们相互之间交往的时空距离,从而把世界连接成一个前所未有的“地球村”。网络使得世界各地的人们可以轻松地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迅捷方便地交流思想和情感,交换信息、商品和服务(冯鹏志a,2000)。
  “恋爱”简单地说,就是异性之间进行爱情、情感和精神交流的过程。一般来说,随着时代的变化,恋爱的方式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从封建时代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革命年代”的“红色恋人”、“爱人同志”,再到改革开放初期的“广告征婚”、“婚介热线”(周宛润,2000),一直到目前网络时代的“网络恋爱”、“E代情缘”。
  至于“网络”与“恋爱”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恋爱的方式因时代、观念和技术的变迁而异。在现代网络社会,现代人往往面临着“两难”:一方面,激烈的竞争(巨大的工作压力、快节奏的工作方式和高流动性的工作职业等)往往使得他们筋疲力尽,无暇顾及其“终身大事”;另一方面,基于生理本能需求和心理归属感,往往又使得他们火热、疯狂地追求爱情、情感。而网络作为最新的交流技术,以其信息传递的瞬时性、广泛性、超时空性、虚拟性、符号互动性等特点,极大地满足了现代人尤其是青年人的需求,成为现代人交流、恋爱的“理想”工具或载体。由此,“网恋”可分为两类:
  1、将网络作为载体(例如“虚拟社区”和聊天室等)的“网络的恋爱”:在网上认识,在网上恋爱,甚至在网上“结婚”,组成网上“家庭”,在现实生活中双方是完全不接触的纯精神性的“柏拉图”式的“网恋”。
  2、将网络作为工具(例如QQ和E-mail等)的“网络+恋爱”:首先在网络上认识,双方都有进一步交流了解的愿望,这种交流了解慢慢发展为恋情,然后再通过见面形式,从网络走下来开始传统的恋爱过程。
  基于此,笔者认为,“网恋”就是有爱情意向的年轻男女,以超越时空限制的网络作为载体或者工具,对情感对象进行虚拟性或者虚拟性和现实性兼而有之的理性选择的“交易”过程。
    “网恋”的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同一般的社会交往行为相比,作为特殊的社会交往行为的网络交往行为,有着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冯鹏志b,2001)。由于“网恋”是典型的网络交往行为,所以“网恋”也具有网络交往行为的基本特征。
  1、虚拟性。所谓“虚拟性”,并不是说网络交往行为不构成为人们的一种特殊而真实的社会交往行为方式,而是指网络交往行为得以依附的空间是一种不同于现实的物理空间的电子网络空间或“赛伯空间”(注:赛伯空间,原意是指经由网络相连的电脑使用者所体验到的一种共感幻觉。但是从目前的发展来看,赛伯空间的涵义已经延伸到既包括由网络所形塑出来的那个看不见摸不着但却体味得到的虚拟空间,也包括通过“虚拟现实”这种人工技术所创造出来的情境。)。与人类的具有实体性和可感知性的一般社会行为不同,网络交往行为只存在于以数字化的形式而存在的信息关系结构之中,它既不依附于一般的社会交往行为所必需依附的特定的物理实体或时空位置,也不存在于物质生产或能量流动的过程之中,而是奠基在以光速运动的比特及其特殊的数字化的运动组合方式或过程之中。在这样一种数字化世界的环境之中,网络交往行为也就成为了一种虚拟的交往行为。网络中没有人知道你究竟是男人还是女人。网络的天空任你幻化、“包装”和伪装,给你弥补在现实生活中所不能体会到的“缺失”的“快感”。
  2、交互性。所谓“交互性”,是指网络交往行为主体在网络上所形成的一种特有的信息、知识和情感之间的互动关系,它包括了网络交往行为主体之间,以及网络交往行为主体内部,围绕着信息和知识之生产、传递、交换、流通、竞争和冲突等环节,而产生出来的一种相互参与和相互操作的性质。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文化生活空间,它的特征不是电子通信,那只是一种附属物,相反,是交互的性质标志着电脑空间的特性。与此同时,网络交往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交往行为,实际上也是网络空间中一种特殊的社会互动。但是,与人们现实的社会交往行为所具有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线性的互动特征不同,网络交往行为的交互性特征在于它不仅包括了不同网络交往行为主体之间多维度、非中心化的互动关系,而且也包括了网络交往行为主体自身不同角色扮演之间的变动性和多样性。现代社会压力大、节奏快和流动频繁,给人们的生活造成时间上的紧迫。网络拥有交互性强的特点,可以使人们在很短的时间内结识很多朋友,为相识、相恋创造机会,节省了宝贵的时间,而且让交流变得更加自由、自然和充分,选择的余地很大。显然,这是其他媒介所难以比拟的优势。
  3、超时空性。所谓“超时空性”,是指在人们的网络交往行为过程中,由于信息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传输,从而在极大地延伸了人们网络交往行为或网络互动的交往行为空间的同时,也使得在现实的人际互动过程中所必需的时间和场所被大大地压缩甚至取消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延伸出来的网络交往行为,则把人类在其交往行为过程中对时空界限的超越性质推进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网络交往行为中,人们借助于大量的信息不但可以足不出户也能了解外面的世界,而且人际之间的网络互动在大容量、高速度的信息网络的支撑下,也开始发展到不再需要时间和空间的支持,而总是必须面对面地进行了。“网恋”的出现与兴起,大大减弱了现实生活中时空距离给人们的婚恋所带来的种种限制,使得爱情能够通过网络传递得以迅速实现。
  4、符号互动性。所谓“符号互动性”,是指人们的网络交往行为必须依赖于各种各样的网络图标或象征符号,作为其交往行为的中介乃至互动对象的性质。网络空间作为一种符号化的图像和信息的存储库这样一种最基本的特征,实际上也就决定了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交往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符号性或以符号为中介的互动。在网络交往行为中,各种各样的信息图标和象征符号不仅构成了人们网际互动的必不可少的交往行为中介,而且更进一步构成了人们可以与之直接进行互动的对象,人们的网络交往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奠基在并依赖于由这些信息符号及其相关的知识系统所构筑而成的一个虚拟性的抽象王国之中。与传统婚恋方式中的“身体语言”接触、现实视听交往不同,“网恋”中恋爱双方大多是通过文字性信息进行彼此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寻找虚拟的感觉,拓展充分的想象空间。
    基于社会学“戏剧论”的“网恋”现象研究
    1、“戏剧论”与“网恋”
  西方著名符号互动论社会学家戈夫曼通过将“戏剧比拟”引入社会学分析,开创了社会学理论中的戏剧分析范例。戈夫曼的“戏剧论”认为,个体在特定时间内交往活动的场域总是可以分为“前台”和“后台”。“前台”作为一种“集体表象”,构成了表演得以社会化、模式化和限定化的方式,使得表演与社会期望相符合。这是一种“理想化”的表演,即当在他人面前呈现自己时,个体的表演往往会是体现和例证社会公认的规则,掩饰与社会公认的标准、价值和规范不一致的行为。而在“后台”,所有在“前台”中隐藏的事实,或是各种非正式的举止都会出现,个体在其中所展示的大多都是自我冲动、自发和具有人性的成分。因此,尽管“后台”通常与“前台”相互为邻,但是彼此之间却泾渭分明、相差甚远(蔡禾,1991)。
  借用戈夫曼的“戏剧论”,笔者认为,“网恋”也有“前台”与“后台”之分。按照前文中对“网恋”类型的两种划分,就前者而言,由于双方在现实中完全不接触,他们之间仅仅是一种纯精神性的“柏拉图”式的“网恋”,姑且可以认为其“表演”极端地表现为仅仅局限于“前台”。至于后者,只不过是把“前台”搬到了网络中进行,借助网络为工具或快或慢、或完整或跳跃地完成传统恋爱模式中从相识到相知、相爱的过程。而一旦双方“见光”(注:“见光”,是一种网络用语,意思是现实见面接触。)后,“前台”的“谈婚论嫁”往往最终会重新回归到现实的“后台”中进行。
    2、“网恋”的“前台”
  一般来讲,网络交往会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真实自然地表现现实中的自我,二是在网络中隐瞒真实的自我;或者是在网络上突出其次要性格,或者是在网络上变成其“希望”成为的那种人,或者是在网络上变成其“不可能”成为的那种人。
  在“前台”中,“网恋”双方借用文字性的信息交流,可以随便地隐藏自己想隐藏的任何东西,可以随便地表达自己想表达的任何东西,但是对方却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所、所思所想“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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