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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担保机构经营和管理的理性思考

作者:朱娅 李炎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06
内容提要:我国的担保机构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但是如对担保机构不及时进行规范和管理,将会危害金融生态环境。本文从注册资金到位情况、担保放大倍数、信息不对称、担保评审制度和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分析担保机构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着力培养从业人员对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作出科学判断和对担保项目的审查能力,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机构的监管,建立担保业务公示制度和自律组织等项建议。
  
  关键词:担保机构 规范管理 思考
    一、引言
  
  2003年1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规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由于政策支持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各地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至今仍方兴未艾。据人民银行有关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国内现有担保机构848家,至2005年9月全国担保机构达到2188家,累计担保总额3237亿元,担保户数18.8万户,发展十分迅速。
  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作用将逐渐显现,银行金融机构也已经从谨慎接受到逐步接受。但是,目前大部分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不高,缺乏规范的运作模式和相应的专业素质。笔者认为,由于担保机构涉及面广、担保金额巨大,如不及时进行规范和管理,担保机构运作风险将会成为危害金融生态环境的另一个毒瘤,各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担保机构运营现状分析
  
  由于银行对信用放款(无任何担保措施发放的贷款)的要求越来越高,信用放款在贷款总额中的占比不断下降,特别是中小企业,一般成立时间不长,规模不大,盈利能力低,财务制度不健全,办理信用贷款几乎不可能。加之承担保证责任而拖垮保证人的案例不断发生,企业的法律意识在血淋淋的教训面前不断得到加强,经营好的企业不愿意给其他企业担保,而实力差的企业即使担保了,银行也不愿意接受。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担保有时将决定贷款是否发放的重要因素。因此,担保难的问题仍然是制约信贷业务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
  目前,担保公司的操作流程越来越清晰,注册成立一个专业担保公司,然后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银行担保存入保证金的一定倍数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办理担保业务,收取担保费用。当然,我们也应理性思考一下,担保公司担保后,贷款风险是不是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担保公司是否能承担得了保证责任、如果存在本行的保证金赔光了,担保公司又能用什么来承担保证责任?分析目前担保机构运营现状,很多问题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1、担保机构注册资金问题。2005年9月7日《金融时报》透露,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筹集担保资金总额657.2亿元,担保机构的户均注册资金3003万元。其实,担保机构的成立投资主体十分复杂,有会员制的,有少数大企业独资或投资的,有政府投资成立的,但共性的是注册资金巨大,有的高达数亿人民币,而实际能支配的现金却很少,一部分是被抽逃了,有的是五花八门的实物投资难以变现,比如股权,甚至还有用道路评估后作投资的。
  2、担保放大倍数问题。存入银行保证金的放大倍数是关系到贷款安全和担保机构效益的敏感指标,放大倍数过大易使担保机构风险失控。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放大倍数在10倍以内。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从两至三倍到十多倍不等,有的银行定出比例后,不管担保机构信誉和实力如何一律适用。放大倍数过大是把双刃剑,在带给担保机构超额担保费用的同时,既给银行带来了不确定的风险,也使担保机构陷入风险失控的境地。
  3、银行与担保公司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不少担保机构不持有贷款卡,且银行在银行登记查询信息系统中数据录入不规范,银行在审查了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后,就难以了解担保机构现有承保总额,这种信息不对称给银行带来一定的风险。为回避风险,银行往往对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也制约了担保业务的做大。另外,严格的贷款责任人追究制度,使得银行难以实现与担保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4、收取担保费用过高问题。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了担保收费控制在同期贷款利率的50%以内,这是一个上限。担保机构作为企业,追逐高额利润是企业内在动因,往往规定了很高的担保费用比例,甚至超过了同期贷款利率的50%的上限,吓退了不少经营业绩较好的借款人,而不计融资成本的借款人往往是一些贷款根本就不想归还的高风险企业。
  5、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问题。由于担保机构没有对被担保人实行信用评估,难以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判别。不少担保机构是有求必应,只要担保费用交得出,不管企业财务状况如何、资金实力怎样,对被担保企业不作过细审查。另外,内部没有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没有办理必要的反担保或由于办理的反担保不规范,从而丧失法律效力。
  6、担保机构人员素质问题。担保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银行授信等从业资历和经验,而实际上担保机构一般成立时间不长,专业人才严重缺乏。从业人员对借款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能测算,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企业的偿债能力根本无法作出判断,对《合同法》、《担保法》等与担保业务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和法规知之甚少,不能完善和落实反担保手续,风险意识薄弱。
  7、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2000年8月4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免征营业税。不少地方政府也作了类似规定,2002年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损帐补贴办法》规定对担保机构出现的担保坏帐给予10%到20%的补贴,对没有亏损的给予奖励。2004年3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同时又规定:“从2004年起,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增加省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类似的优惠政策各地出台的不少,但能够落实的地方不多,有的只是政府成立的少数担保机构享受了此类政策。
  
  三、 结论与建议
  
   (一)着力培养从业人员对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作出科学判断和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的审查能力
  一是要分析被担保人借款是否合理。分析被担保人举债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办理担保业务的前提。 也就是要通过对被担保人经营季节性变化、销售增长导致的资金需求、资产(存货、应收帐款等)周转效率变化导致的资金需求、盈利水平、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折旧、 长期投资支出、利润分配、一年内到期的债务等方面全面的分析来确定其借款需求是否合理。根据企业营运特点、经营周期、财务状况等方面来分析借款人真实借款原因和可能的借款需求。
  二是要分析被担保人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借款人还款之际,就是担保机构保证责任解除之时。借款人还款能力弱,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大。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分析,回避高风险的客户,选择还款能力强的的借款人开办担保业务,是确保担保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关键。
  

  三是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分析应基于对企业现金流量分析、资产负债比率等偿债比例和流动性分析,着重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担保机构应确定和评估对担保债务偿还有潜在影响的关键风险因素,并测算能满足未来还款要求、具有一定质量要求的现金流量。对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分析是一种对未来趋势的分析,一般选用在对销售增长的三种不同情况预测(基准、较差、较好)的基础上进行。要选择科学的分析工具,测算出预测期内未考虑融资活动的偿债能力、调整后偿债能力、现金剩余和现金变动等一系列数据,以判断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如果被担保人现金流量出现负数时,意味着该客户将无法在该期间内凭自身的现金流量偿还债务,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就必须履行保证责任。对于这类风险极大的业务,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能与其发生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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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规范 担保机构 经营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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