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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管理模式研究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11

财务公司是由大型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共同投资参股,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目前改为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在业务上接受银监会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在行政上隶属于企业集团,其业务范围严格限制在集团内部。中国人民银行相继于1996年颁布了《财务公司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2000年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这三个文件和《公司法》成为规范财务公司的主要法规。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筹资、融资、投资和信息服务,具有三大功能:(1)融资功能: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境外借款、票据贴现、再贴现等为企业集团开辟广泛的融资渠道,满足成员企业的融资需求。(2)投资功能:财务公司可以办理集团成员产品的消费信贷、融资信贷、买方信贷、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投资、集团成员单位股权投资等。(3)中介功能:财务公司对内了解成员单位的财务状况,对外熟悉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故可以为成员单位办理委托投资和委托贷款,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咨询、代理、担保、信用签证等,有利于增强集团企业内外部融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集团的竞争力。

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的本质区别在于:结算中心仅仅是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具有任何法人地位,在设立方面不需要外界批准;财务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权利和义务远远高于结算中心,在设立上有非常严格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总资产必须不低于80亿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人民币,总营业额连续三年不低于60亿人民币,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等。

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这种地位、业务及监管上的本质差异,不仅决定了二者对企业集团价值的影响机制各有侧重,还决定了二者在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管理方面的局限性:(1)结算中心缺乏对外融资、金融中介和投资等功能;资金整体调度能力较弱,在满足企业集团的资金需求及获得最大化资金运用效益方面不尽人意;缺乏市场压力,内部管理规范弱,对子公司的约束力比较差。(2)财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它不能干预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只能遵循商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不具有任何行政权力,不能强制要求成员单位将资金存入财务公司,不能办理成员单位的对外核算业务,不能满足成员企业所有的金融需求。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具有二级法人结构的企业集团应该建立结算中心或者财务公司来加强内部资金管理。(2)鉴于设立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复杂、难易和风险程度不同,没有进行内部资金融通的企业集团应先建立结算中心,待时机成熟时再组建财务公司;已经建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集团应该创造条件,完善运行机制,向错误公司方向尽快转换。(3)上市公司的资金调度要受到《证券法》的约束,而且需要更高的透明度,在信息披露、财务管理方面受到更多的社会监督,海外上市的企业还要受到相关国家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法律的约束,因此,拥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应该在上市部分和非上市部分建立物理上或财务上隔离的内部资金机制。

内部资金融通亟需解决的问题

1.子公司的最佳现金持有量问题

对企业集团的各个子公司的最佳现金持有量的确定,涉及到集团向子公司的资金划拨数量,直接影响内部资金融通的效率高低,是内部资金融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确定最佳现金持有量,需要通过历史数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业务发展变化的预测,建立一个符合企业集团具体情况的模型。从原理上讲,确定最佳现金持有量应该着眼于企业一个时间段内的现金需求,依据上期(月度、季度、年度)期末现金余额和投融资收益成本对比, 按照成本最小原则来确定。子公司的现金需求分为可预测需求和不可预测需求。可预测需求取决于贷款合同审批的操作时间、付款与收款政策、资金划拨的频率、银行的效率及配合等等因素,可以编制现金流量时刻表来反映。不可预测需求是企业的预防性现金需求,具有不确定性,对其只能采用统计的方法进行预测,净现金流量的标准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金需求偏离平均值的程度,可以通过分析企业净现金流量的历史时间序列的标准差来确定不可预测需求。

2.法律可能性问题

内部资金融通模式的选择和建立要考虑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就结算中心而言,还没有直接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目前对它的争议主要是结算中心吸收子公司的存款、向子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否违反《贷款通则规定》。有观点认为这种内部资金融通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而《关于财务结算中心的几点思考》(曾庆根,2003)指出结算中心的成员单位一般是集团内部的单位,相互间存在产权关系,且是集团核心企业的控股或参股单位,其资产都是属于企业集团的,成员间资金流动是在企业集团内部流动,站在集团角度看,没有资金流入流出企业集团,因此不存在资金借贷行为。根据财政部1997年10月21日《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资金占用费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规定,企业集团内部有偿使用资金是允许的。综合上述观点,采用结算中心进行内部资金融通并不违法,企业集团可以放下这一思想包袱,利用结算中心这一模式加强内部资金管理,提高企业集团经济效益。至于财务公司,则有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制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指导监督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组建、运作等。

3.集权与分权的平衡问题

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来说,把握好集权与分权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内部资金融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以多大的力度来进行,必须考虑到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由于我国多数企业集团的子公司是利润中心,是面向市场的实际运营企业,其资金不应该被无偿划拨,否则就会扭曲子公司的行为,导致鞭打快牛现象,致使子公司的行为不利于集团价值最大化。此外,子公司资金的集中程度应该遵循效率优先原则,即使有集团公司统借统还,如果某些方式或者限额以内的融资由子公司实施更有效率,也应该将这部分融资权给与子公司。

4.信息沟通问题

根据企业管理的基本理论,企业资源的集中会带来“统一”的好处:增加可用资源总量,降低资源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其结果是企业资源配置得到优化。但是资源的集中也会产生“灵活”丧失的问题,例如,子公司的积极性丧失,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处理时滞延长,决策难度加大和错误决策的后果严重程度加大等等。当“灵活”的牺牲超过了“统一”的好处时,资源集中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内部资金融通的开展需要有一套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作为保障,尤其需要注意缩短信息沟通的时滞、降低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以及把信息沟通制度化。

5.银企关系问题

企业集团实施内部资金融通必然使得各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被压缩,很可能引起开户行的不满,影响银企合作。无论是结算中心还是财务公司,都不可能提供企业集团各子公司的对外结算,只能依靠银行的结算系统。良好的银企关系对企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外部环境。目前银行的业务考核指标(比如存款余额)分配到了市级支行,子公司的存款从同一商业银行的支行划到上级分行,也会牵扯到这些银行的切身利益,影响他们为子公司提供账户或结算管理的积极性。其实,企业集团与商业银行总行的利益冲突并不严重,因为资金从该银行下级分支机构划到上级分支机构后,仍然是该行的存款,而且在账户管理方面为企业集团也为银行带来了巨额的中间业务,因此,只要企业集团总部与商业银行总行进行“高层”沟通与协调,银行的考核机制做出适当的调整,企业集团实施内部资金不会影响正常的银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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