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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乡村债务的对策与建议

作者:陈文胜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8


 
3、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推进农村政治改革。
 
由于存在着从上到下的考核制度,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的压力,加速了权、责、利的分离,也就形成更多的乡村债务,应该从体制上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合理定位乡村组织的职能。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要逐步从“统治型组织”转向为“服务型组织”,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上来。关键的环节就是要解决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问题,严格按照“权随事走,财由事定”的原则,要明确哪些是属于乡村组织的事务,哪些不属于。属于乡村组织的事务,就必须要赋予相应的权和钱。没有赋予乡村相应的权和钱,就不能赋予相应的事务。比如计划生育是国家项目,就不应该要求村级组织承担行政成本。
 
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今后的定位应该是:把自身作为国家向农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笔者以为主要是三大职能:一是社会保障,主要是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存权利,包括大病救治、弱势群体的扶助、人身安全等。二是政治保障,主要是保障农村居民的民主权利,如保障农民在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权利应该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三是公共保障,主要是保障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的公共产品,如水、电、路、文化事业建设及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等。除此以外,对于农业地区的乡村组织,不能赋予发展经济的责任。因为,一方面,乡村组织只有服务职能而没有宏观调控经济的权能;而另一方面,作为建立在“乡村社会”之上的“县域经济”,发展经济的责任必然是非县级以上的政权莫属,乡村组织只能是其中的一个“守夜人”。既然乡村组织的本身就是国家为农村社会提供的一个公共产品,象城市社区一样,国家就要提供一个财政的保障。
 
二是规范财政管理体制。现在中央财政(包括省级财政)对乡镇和农村的拨款,都是通过一级一级财政往下拨款方式来进行的。尽管中央和省府加大了对基层和农村的财政支持力度,但由于面广线长,转移支付到乡村时已是十之五六。而其他专项资金就更加微乎其微,很多部门都是挂着“基层”和“农”字的“羊头”,卖着自己的“狗肉”,这些项目资金拨下来已经是九牛一毛了,有的装点一下门面,比如国土开发资金,国土部门自定项目、自定价格、自我开发,其中的黑洞自不必有说,还反而把良田开成荒地;有的一分钱都没有到项目上去,做假帐应付了事,比如就有一些新闻报道披露有些地方的林业局长冒领退耕还林资金。因此,目前的转移支付等各项财政拨款制度已经到非改不可的地步。(1)改革目前的转移支付等各项财政拨款制度,要如同粮食补贴一样,公开发布项目、标准和金额,并直达乡村,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使乡村组织增收减债。(2)农村政务公开和基层民主已经是中央确定的方向,财务公开要作为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推行村财乡管村用、乡财县管乡用是十分必要的,但代管的帐必须对农民公开,农民有权直接了解本乡本村的财务状况,使财务公开不流于形式。而且,清理乡村债权债务的情况要向农民公布,这要作为必经程序。(3)村没有财政体系,不应讲什么预决算制度;只讲量入为出,民主理财,不得再发生新债就行了。
 
三是创新农村政治制度。造成乡村债务危机的原因错综复杂,从政治体制上来分析,其中最主要的,首先是现行乡村组织制度与农村的实际不相适应。(1)要把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的重心从民主选举转移到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上面来,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村级组织在进行各项事业建设和兴办集体经济时,必须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非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无权以集体的名义向金融贷款或进行民间借款,无权向村民集资。(2)按照新农村建设“管理民主”的指导方针,解放思想,把乡村置身于整个国家改革的大体系中的一个突破口,大胆进行民主政治的制度创新。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农民当家作主,让农民来直接评判我们工作的好坏。笔者认为,一是权力重心下移。彻底根治腐败和官僚主义的一个有力法宝,就是把权力下放,把权力重心下移。改革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确保两头,精简中间。具体作法是:把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力重心下移到共和国“最小政府”的乡镇政府,由各级强势权力的“大政府”在上面监督乡镇政府行使权力。这也许是当前中国政府在体制内形成权力制约机制和提高行政效率的最佳选择,它极大地减少权力批发的机会,有效地制约了因权力发包而产生的腐败。一个小小的乡镇势力再强大,也没有叫板中央的危险性存在,哪个乡镇政府敢公开与中央哪怕是与县政府对抗呢?二是乡镇民主自治。就是权力重心下移之后,把权力移给谁呢?授权于民,按照毛泽东当年的说法,是“把权力交给人民”。取消农业税,使乡村社会的政治改革的具备了前提条件。因为国家从此不再找乡镇政府要钱了,不管是谁当乡镇长,只要人民满意,农村社会和谐就行。国家对农村社会采取“无为而治,休养生息”的方略,乡镇民主自治就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班子要由党员直选,乡镇长由村民直选。选举出来的乡镇官员非经换届、罢免程序或司法机关的裁定,上级党政机关无权撤换。这不仅能够从根本上杜绝买官卖官的腐败现象,还将改变中国权力体系倒“金字塔”的危机结构,从而化解党的执政风险,从而真正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是依法“民主管理”。国家用法律来规范乡村组织的行为和决策程序,审查乡镇的财政活动,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不干预乡镇政权自主权的前提下,迫使乡镇党委政府在人事、财政事务上保持透明。按照权力制衡的原则,由各村选出乡镇人大代表组成决策机构,乡镇党委书记按程序选为人大主席,领导群众进行民主管理,和对乡镇政府进行民主监督。使中国的民主能够有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使民众的民主素质得以逐渐提高,使广大的基层党组织在竞选中进行优胜劣汰更新换代,并在竞选中不断提高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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