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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15
2004年我国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转型将引起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及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本文仅讨论转型对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004年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298600(280000+20000×93%)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49000(47600+20000×7%)

      贷:银行存款347600.

    ②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101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
          银行存款1000.

    (2)9月10日,公司自建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106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50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10000元,外购劳务1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②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180000
        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工程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

    ③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3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5100

      贷:原材料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④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50000

      贷:应付工资50000.

    ⑤分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10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10000.

    ⑥支付外购劳务费用

    借:在建工程1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⑦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280000

      贷:在建工程280000.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9月8日,A公司购进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同时,将于7月8日购进的生产设备卡车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8年。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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