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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沈理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9-03


不过,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只是现阶段的选择。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综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③]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起征点是“人民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税收国家在就纳税人的所得征税时,以纳税人的生活费用为标准所确定的免税额度。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根据各自不同的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消费情况会确定不同的起征点标准。
在我国,现行起征点标准的确定方法是采用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数额。不管是800元,还是新修订的1600元,其方法都是一样的。姑不论其数额本身是否适当,单是其采用的方法就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经济是一个渐进性的动态发展过程,人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也会呈现出渐进性的动态特征,有时还会受通货膨胀的影响,采用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数额作为起征点,即使在现阶段是适当的,在未来阶段也可能背离现实,从而也就失去了它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如我国25年前确定的800元扣除标准在今天已使大部分税赋落到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身上,形成了“劫贫济富”的后果,与法律出台时的目的明显相悖,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人们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在地区间差异巨大,采用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数额作为起征点,过高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收入显著减少,过低则会造成对较发达地区纳税人生活费用征税的后果,前者有违个税法的财政功能,后者有违法律的本意。如果赋予地方自主调整权,不仅损害法律的统一性,还会造成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税负不公,进而可能影响发达地区的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削弱中西部地区的竞争力。这次税改时,人们基于不同利益考虑,在起征点的具体数额上争论不休,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即使现在已经决定的1600元标准,也仍然存在颇多异议。推根究底,盖因起征点确定方法本身缺陷所致。
那么,起征点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方法确定?笔者认为,起征点不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数值,而应该是一套能够全面反映经济发展的动态指标体系。在该指标体系内,各指标分别对应某一领域,以该领域某一阶段的相应情况为基准,随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起征点与指标挂钩,根据指标确定具体数额。为避免指标大起大落可能造成起征点过高或过低,可以设定一个弹性幅度,如果指标在该幅度内,则予以适用;如果超出该幅度,则作为特殊情况。至于地区差异,可以考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法解决。如此,不仅可以弥补现行起征点方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公正方面的不足,最主要的是可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避免法律频繁调整、加大立法成本。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目前,世界比较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形式主要是累进税率或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也有少数国家采取单一的比例税率。撇开个税的财政功能不谈,不论是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都涉及税收的公平问题,只是累进税率更多的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而比例税率更多的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我国现行个税法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模式。因为现行税率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 [④],有人对现行税率模式的合理性提出了疑问。有人认为在下一步改革时应当顺应当前国际上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潮流,不设计复杂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制。在单一比例税率制下,实行标准扣除,单一比例税率。比如俄罗斯推行了13%个人所得税比例税率,无论收入多寡,只要是收入就都按13%一刀切等。理由是单一税率制虽然因取消不同纳税人和不同收入来源之间的税收待遇差异而造成某些税负不公的现象,但能够减少寻租、逃税和税收减免等行为,大大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单一税率制通过由累进税率过渡到比例税率,降低边际税率,扩大税基等政策,能够鼓励人们更多的投资和工作,从而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笔者认为,单一税率制固然有许多优势,但其缺陷也显而易见,不仅缺乏对畸高收入的调节力度,而且消弱了现行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⑤]。特别是在我国目前亟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现税收纵向公平的情况下,单一税率制的缺陷尤其明显。
其实,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本身是最有利于个税发挥公平功能的。理论上,累进税率通过把个人所得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并相应设置每一等级的税率,使高收入者多纳税而少收入者少纳税,纳税人之间收入差距越大,适用税率差别也越大,既体现量能课税原则更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比例税率通过对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的税负政策,同样有助于收入分配公平。 只是实践中由于税率的具体设计不同,公平功能的发挥程度也就不同。因此,在个税的进一步改革中,考虑 “重点解决杜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进一步发挥税收再分配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笔者认为进行税率形式的根本性改革是不必要的,相反,只需要进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重新设计就能达到改革目的,如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对高收入者进行合并征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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