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财政税收论文 >> 税务研讨论文 >> 试论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论文

试论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作者:李晓菁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9-03


(一)收入的税务筹划
1、采购业务的税务筹划 
在采购业务中,利用增值税购进扣税法延缓纳税,虽然不能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可合理地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如采用赊购或延期付款方式采购货物,可以达到及时抵扣税款和相对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2、销售业务的税务筹划    
就税务筹划的角度,在产品销售方式的选择上以现销为佳,少用赊销。同时还可以利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 [3]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依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共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由此可见,企业可以利用对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 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二)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
1、利息支出的税务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应尽量避免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这样借款利息支出就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2、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筹划  
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有限额规定,因而企业要尽量压缩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预算,同时可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佣金、办公费等名目支出,使得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务筹划 
  我国对公益、救济性捐赠予以政策鼓励,准予企业税前扣除,但对这种捐赠进行了限制:如捐赠应通过特定中介机构进行(如希望工程基金会等),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以及限定捐赠额等规定。因此,企业应严格按捐赠规定进行捐赠并取得合法发票,以达到抵税的效果。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务筹划 
税法对绝大多数企业的广告费实行限额扣除制度,超过限额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对业务宣传费实行的则是在纳税年度内扣除。针对该项规定,企业可将广告费转向其他无限额费用项目支出,而将业务宣传费转为广告费支出,以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样可以调节费用,达到节税的目的。
5、折旧费的税务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后两者为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不同的固定资产成本,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当期的税负轻重。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企业在享有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期间,应采用直线折旧法,尽量使其优惠期的折旧费用最低,实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实行加速折旧法,这样通过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实现递延缴纳税款的目的。
6、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这一规定为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计价方法的选择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现实的经济环境来决定。一般来说,在企业减免期内,宜采用使发出存货成本最低的计价方法;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利润,减轻税负;在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的波动。
四、  利润分配环节的税务筹划
利润分配不仅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和投资者权益,而且还会对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产生影响。在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 与税负有关的问题主要是收益分配的顺序和保留盈余的问题。
(一)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 税法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 下一年度利润不足以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应充分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一优惠政策:可以采用兼并亏损企业, 以盈补亏,从而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对会计方法的选择权,多列税前项目和金额,在规定的补亏期限前继续造成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的期限。
(二)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 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也就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 如果投资方所得税率低于被投资方, 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的, 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可见,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 投资方就不必补缴所得税。因此, 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方的税收负担。
(三)利用再投资退税  
可以利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规定进行税务筹划:(1)外资企业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可以将其再投资开办企业的经营期申报在5年以上, 如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应申报在10年以上, 以取得再投资退税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2)申请百分之百退税时,应主动申报其为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 以多取得60%的退税款。如果实际经营期短于规定期限或者三年后经认定不符合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进口企业标准, 再退还多退的税款, 这样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实际上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 从而实现了税务筹划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学习指南编写组编.税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盖 地. 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赵  娟.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运用[J].财会月刊(综合),2005(3)
毛长珍. 对企业税务筹划的思考[J]. 天津商学院学报,2005(2)
慕兴宏. 浅议企业税收筹划[J]. 经济师,2005(10)
贾英姿. 浅谈企业税务筹划[J]. 会计之友,2005(10)B
郭芳兴. 浅谈企业税收筹划[J]. 会计之友,2005(6)A
叶  翔. 关于企业税务筹划的探讨[J].交通财会,2005(4) 
曹 江. 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J].商业会计,2002(2)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税务筹划 企业财务 管理 财务
最新税务研讨论文
企业会计应对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探析
关于提升税务培训研讨有效性研究
我国资源税从价改革的研究进展综述
试论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以科技型中小企业
碳税法律问题笔谈
论我国碳税的立法设计与配套举措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探讨
关于煤矿安全费的财税政策之对比
税制改革是稳增长转方式的
热门税务研讨论文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的一点思考
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改革与完善
论税务系统人才开发
论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研究
试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
增值税转型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XX服装有限公司偷、避税案分析——兼对“实
设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