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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制度建设

作者:张昕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9-04


 
二、加强公司内部自身的制度建设。 
 
    对于那些准备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来说,首先必须要认识到股票期权并不一定适合于所有的企业。对于成长型公司,由于在企业成长期资金紧张,没有办法支付高额薪酬吸引人才,这时授予核心员工股票期权作为薪酬的一部分既可以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又可以起到足够的激励效果;核心员工则凭借公司的快速成长,在股价迅速飙升之后,执行股票期权获取前期勤勉工作的丰厚回报,公司与核心员工在这一过程中各取所需,可谓一举两得。但对于一个成熟型企业,其股票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发生大幅上涨,此时过分使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手段,不仅其正面的激励效果会受到限制,更有可能诱使管理人员采取欺诈手段扭曲股票价格,从中牟取私利,此时的股票期权不再是解决两权分离的激励工具,而是成为公司造假、欺诈的内在驱动力。因此,股票期权更适合在成长型企业使用。2003年7月,微软公司、花旗集团先后宣布放弃股票期权制度的事实也再一次证明股票期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尤其是成熟型企业。 
 
    即便是成长型公司,在实行股票期权时也应该注意到:股票期权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除了实施股票期权之外,还要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对于高管人员的制约与监督,尤其要对公司目前运行体系中存在的“跑冒滴露”之处进行制度性改进。只有将管理人员以前获取个人收益的不正当渠道堵死之后,管理人员才会真正考虑勤勉工作提升公司价值,从股票期权中获取正当的个人收益。否则,如果公司在治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即便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管理人员仍然可以像以前一样利用职务之便很轻松地取得不正当个人收益,而且事后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又几乎为零,这种情况下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没有理由努力工作的,此时的股票期权将不会起到任何激励作用,仅仅成为管理人员从公司中获得的又一项免费福利,这项福利可以在股市“时来运转”之时转化为一笔个人财富,而即便时运不佳,这一福利没有机会转变成财富,管理人员也没损失什么,因为期权毕竟是公司白送的,他们已经从其它方面“捞”的足够多了。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如果一旦股票期权成为管理人员报酬的主要形式,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股票期权又会诱使管理人员通过造假、欺诈等手段制造公司的虚假繁荣,推动股票价格上涨,从中牟利。此时的股票期权,不仅仅不能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反而成为管理人员巧取豪夺的工具。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如果真的有必要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一定要在此之前理顺好产权关系,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管理相应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对控股下属企业深入了解、掌握情况,真正履行出资人的责任,然后由董事会做出切实可行的、较为合理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提交证监会与股东大会通过。否则,在管理人员没有受到有效监督与约束的情况下,“内部人”为自己设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很可能借实施股票期权之名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其后果不堪设想。 
 
三、完善与改进现行的股票期权制度。 
 
    国内外现有的股票期权制度大都规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市价即为股票期权的交割价格,也就是行权价格,而行权价格又是决定股票期权收益的一个重要变量。因此,高管人员有强烈的动机去压低授予日当天的股票价格,以便提高其股票期权的未来收益,在这一时点上股票期权并没有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反而大大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正如国外研究表明,高管人员可以在期权授予日之前通过调节可操控性应计项目或者发布不利消息来打压授予日当天的股票价格,更有甚者,一些公司的高管人员采取“日期倒填”等欺诈手段非法确定期权的行权价格。这些做法都是管理人员为了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所采取的不同程度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机会主义行为往往源于人们的短视性,通常都是短期行为,如果把事物的决定期限放在一个更长的时间范围里,机会主义行为将会大大减少,甚至消失。因此,我们只需要把时间放长一些,在一个更长的时间范围内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就可以基本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改变目前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式,可以以期权授予日之前的12个月内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作为行权价格,这样便能使行权价格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 
 
    同样,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时候,也存在着类似的机会主义行为,一些管理人员在执行股票期权之前通过调节可操控性应计项目或者发布有利消息来提升股价,从而增加股票期权的收益,甚至还存在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欺诈性行为。为此,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些制度性的安排来减少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例如大大降低每次行权的期权数量上限以及一段时间内行权的期权总量上限,其目的还是要通过拉长行权时间来减少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的短期影响。 
 
    此外,股票期权的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主要是用来缓解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冲突的,但当管理人员把得到的股票期权全部执行之后便自动摘下了这个“金手铐”,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又会激化。因此,在授予股票期权时最好不要一次性全部授予,而是要分批分期进行,而且对于期权的行权期限有一个合理的规定,保证管理人员在位时一直持有一定比例的股票期权,这样才能发挥“金手铐”的真正效果。相反,如果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行权数量没有严格限制,管理人员很可能凭借“内部人”的信息优势,选择在公司股价最为有利的时机行权,大赚一笔,然后在公司危难来临之前另谋高就,这是所有者都不愿意看到的景象,因此应该提前在制度上消除其存在的可能。 
 
    总之,只有不断加强股票市场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强公司内部自身的制度建设,完善与改进现行的股票期权制度,才能克服股票期权的现有缺陷,使其更好地协调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发挥激励作用,让管理人员能够真正站在所有者的角度为股东着想,通过勤勉工作最大限度创造企业价值,同时也取得应有的回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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