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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10-03

再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各级政府都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的主导性作用。无论是在经济增长、政治发展、文化创新、社会进步的总体协调方面,还是在效率与公平兼顾、德治与法治并重、发展与稳定并举、人与自然谐处等终极关怀方面,政府都是主导力量。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既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又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在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德治与法治、发展与稳定、人类与自然的矛盾方面,政府不但要协调好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且要协调好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行政手段与经济和法律手段之间的合作互补关系。政府要通过不断地自我革新和管理创新,向市场、社会和公民提供充足而高效的公共服务,才能有效调动各社会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齐抓共管的综合效能,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和谐治理。   三、民主宪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宪法确认后,依法治国也就是依宪治国,亦即依照宪法和与宪法不相冲突的法律治理国家。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建设一个法治政府。而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是实行民主宪政。民主宪政的内涵至少包括民主宪政观念、民主宪政精神、民主宪政制度三个层面。 其一,确立民主宪政观念。 各国的政治实践都表明,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政;没有充分的民主,就没有稳固的宪政;没有稳固的宪政,就没有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民主必须是宪政民主,宪政必须是民主宪政。民主宪政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是依法行政的政治前提[1],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保障。依法行政首先追求的是公共领域的法治化。而法治政府的含义就是政府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时,必须具有民主意识,牢记宪法法则,体现公共性原则。 我们强调民主宪政,是因为在政治制度史上存在过非民主的宪政,即君主立 宪制(特别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正如法治史上同时存在过民主法治和非民主法治一样。与非民主型的宪政和法治相比,民主型的宪政和法治更强调人民性、至上性和独立性。在民主宪政观念中,民主观念和法治观念是对等的,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是统一的,且都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基础之上,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依归。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民主、法治、人权是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2]正因为宪法是保护民权的根本大法,因此,捍卫宪法不仅是政府的重要使命,也是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民主宪政的理念中,法治政府和民主政治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没有民主政治,就没有法治政府,反之亦然。按照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法治与宪政相互依存的观点推论,离开民主政治,就无以谈宪政。在这个意义上说,毛泽东同志曾经把“宪政”定义为“民主政治”[3]的论断是非常简要而精辟的,他揭示了现代法治和民主宪政思想的精神实质。确立民主宪政观念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思想保证。 其二,弘扬民主宪政精神。 宪政精神,即宪政的宗旨和要义。宪政的本质在于宪政精神。宪政精神的核心是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我们所谓民主宪政精神,就是这种以“限政”(限制公共权力)和“护民”(以人为本,维护公民的权利、尊严和自由)为核心价值法则的宪法精神。一般认为,宪法精神还包括强调人民主权原则的政治法则和体现程序理性的程序法则。这种以价值法则、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为基本思想框架的民主宪政精神,也就是所谓宪政之道。弘扬民主宪政精神,就是要遵循宪政之道,在全社会开展以学习宪法为基础,以发扬民主为核心,以崇尚法治为原则,以维护人权为目的的宪政精神教育;同时,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切入点,对广大公务员进行民主法治意识与宪政宗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懂得宪法是实行法治的核心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据,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正当性的基础,宪法至上是宪法发挥根本法作用的条件,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合宪性与合目的性的监督是民主宪政的基本特征,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从而真正理解并自觉践行民主宪政精神,为建设民主的法治国家和依法的民主政治而身体力行。 实行民主宪政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普遍确立。公民的法治意识包括人权意识、契约意识、主人公意识、守法意识、监督意识和诉讼意识等。这些具有现代意义的法治意识也就是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民主政治过程中应具备的现代公民意识。它与公务员精神一道成为现代民族精神的重要构成部分。弘扬民主宪政精神,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精神动力。 其三,建立民主宪政制度。 民主宪政观念和民主宪政精神最后必然要落实到建立民主宪政制度上。制度是秩序的先导。没有民主宪政制度,就没有宪法秩序和宪政秩序,从而也就不可能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譬如,以价值法则、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为基本思想框架的民主宪政精神,如果不能固化为一种宪政制度,就仍有可能流于形式宪政而难以成为实质宪政。就以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的几部宪法为例,1954年宪法明确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但过渡时期结束后,宪法并没有及时修正。及至“文革”爆发,人们几乎忘记了国家还有一部宪法,上至国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的人身自由被随意剥夺的事实说明,那时宪法形同虚设,是典型的有宪法而无宪政。1975年、1978年、1982年各出一部新宪法,七年之间连出三部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实属罕见。1975年宪法在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思想写入宪法的同时,还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口号也作为公民权利入宪,说明在无宪政制度支持的情况下,政治权威的任何政治意愿都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写入宪法。从1954年到1982年的四次立宪中反映出当时宪法秩序的混乱和无序状态。在无序的宪政秩序中,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必然遭受损害。1982年以后,宪法相对稳定,20多年来,虽然有三次较大的修正,但只是适应了社会大变革的需要,宪法的基本精神得到了巩固,宪政秩序开始步入正轨,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的建设也随之加快了步伐,社会发展也趋于和谐。实践证明,建立民主宪政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保证。   综上所述,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而建设法治政府正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诉求。因为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建设法治政府将倚赖于政治法律制度的不断创新。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其追求的目标正是社会的和谐。民主宪政作为现代法治的最高形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为此,需要确立民主宪政观念,弘扬民主宪政精神,建立民主宪政制度。       注释: [1] 曹闻民《法治行政模式及其实现途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3。 [2] 李步云:《宪政与中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Ⅱ》第2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 [3]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732页。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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