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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2-18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从90年代初期至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监管措施不断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有了极大提高。但问题依然不少,违规事件层出不穷。一些公司为了诸如上市、股价、筹资、业绩评价等目的,经常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严重侵害了投资人的利益,这些情况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1.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1会计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

  错误的观念导致一些公司认为会计信息披露是负担而不是义务。能不披露就不披露,必须披露就尽量少披露,这就造成了披露不够准确完整,缺乏规范性。如数据单位错误、报表项目列报不当、披露前后不一致、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彻底、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业绩预告不慎重、内控缺陷认定标准、评价结论和审计意见不恰当等,这些都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实际情况的掌握。

  1.2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

  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然而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对会计信息进行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如虚构利润、夸大利润预测、利用会计技术粉饰业绩、玩弄一些文字游戏等,欺骗公众、投资者与政府。这会对信息使用者做出科学决策造成严重影响。

  1.3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充分性

  充分披露要求企业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然而不少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信息过量披露,甚至炒作;对不利信息轻描淡写,甚至隐蔽。如在披露企业偿债能力的流动、速动比率方面不够充分,对资金投向和获利能力信息披露不够,有意无意遗漏对重大投资者决策有重要影响且必须披露的事项。这种报喜不报忧的财务信息对投资者正确的判断企业投资前景造成了很大的干扰。

  1.4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

  根据规定,当发生可能对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未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这一方面会给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提供机会,从而使投资者受损;另一方面则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特别是发生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问题更为突出。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问题的成因

  2.1公司结构存在缺陷,代理成本过大

  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为了财富最大化,股东委托经营者管理公司,由于经营者和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经营者有可能为了自身的目标而背离股东的利益,这就产生了代理成本。一些公司有可能为了上市、配股、增发新股、完成经营目标等原因,不按规定披露会计信息。同时,权力制衡机制、决策机制,内控机制的缺失,以及巩固自身地位的动机也会促使公司负责人敢于披露虚假会计信息。

  2.2会计人员专业素养不高

  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掌控者,然而由于专业知识、从业经验等因素限制,一些会计人员无法对会计信息做出合理的判断,只知盲目屈从经理人员的意志,独立性差,这也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参差不齐。

  2.3信息披露规范不完善

  部分信息披露规范落后于实务,要求不明确或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已颁布的制度之间相互抵触,使得上市公司无所适从。同时审计制度不完善、审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且缺乏职业道德也削弱了监督功能。

  2.4证券监管机构体系不健全,监管乏力

  目前能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注协,其权限各不相同。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规则并不健全,不能完全依赖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是一线监管部门,但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因而发现真实性问题的能力有限。中注协只能查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而不能调查上市公司,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问题。

  3.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3.1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

  对上市公司的治理,首先要从制度上抑制虚假信息,一方面完善公司治理构,另一方面完善公司内部会计制度,严格监控公司的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其次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常性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使他们树立起风险意识和诚信观念。

  3.2完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

  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决定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程度,虽然我国相关法规的建设已经有了极大进步,但仍有许多不足,积极完善这些法规,对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将起到重大作用。另外还应完善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

  3.3提高审计质量

  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其相关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了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切实履行独立审计职责,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仍需继续加强相应政策法规和制度方面的建设。

  3.4充分发挥证券管理部门监管作用

  证券管理部门要想在会计信息披露之前及时发现企业的会计造假行为及注册会计师参与作假的行为,积极发挥监管作用,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道德水平和执法的自觉性。

  3.5加大处罚力度

  虽然我国制定了不少关于信息披露的法规,但实际执行的效果却并不好,为此应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披露信息的公司及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严加惩罚,不仅要追究经济责任,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的问题是上市公司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已产生极坏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对于这一问题的治理,需要多管齐下,从源头上遏止会计信息的造假机制,才能更好的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利,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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